【招标公告】分谈分签+风帆有限责任公司+风帆公司大众危险品包装箱的询价书
【招标公告】分谈分签+风帆有限责任公司+风帆公司大众危险品包装箱的询价书: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北 保定市 | 采购单位 |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风帆公司大众危险品包装箱采购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询价书名称:分谈分签+风帆有限责任公司+风帆公司大众危险品包装箱的询价书
物料信息
寻源要求
询价单位: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单位: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2026-10-13 16:00
允许部分物料报价:否
附加费(附加费包括运费、包装费、服务费、其他费用):包含在物料价格中
报价有效期:2026-12-30
是否指定报价币种:指定
报价币种:人民币
承运方式:
结算方式:
补充说明:
经办人信息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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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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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pdf
风帆公司大众危险品包装箱采购说明书模板(物资类).docx
ICS13.300
CCS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370.1—2021
代替SN/T0370.1—2009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Rulesfortheinspectionofpackagingforexportdangerousgoods—
Part1:Generalspecifications
2021-11-22发布,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为SN/T
0370《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的第1部分。SN/T0370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性能检验;———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文件代替0370.1—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部分:总则》,与
SN/T1
0370.1—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SN/T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1);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
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见2);———将“包装”的定义名称改为“包装件”(见3.9);———增加了“轻型金属容器”的定义(见3.26);———调整了“危险货物分类”的编码顺序(见4.1);———在4.1项易燃固体的分类中加入了“聚合物质(稳定的)”;———增加了“轻型金属容器”的备注(见5.1.6);———增加了“塑料”的备注(见5.1.7);———修改了标记高度的要求(见5.2.2);———修改了容器编号的要求[见5.2.2c)];———修改了容器制造年份的标识方法[见5.2.2e)];———增加了“外包装”标记的要求(见5.2.12);———增加了“救助包装”的标记要求(见5.2.13);———增加了“标签”的要求(见5.3);———增加了危险性标签的整体要求(见5.3.1);———增加了“危害环境物质”的标签要求(见5.3.2);———增加了“方向箭头”的标签要求(见5.3.3、5.3.4和5.3.5);———增加了“有限数量”的标签要求(见5.3.6、5.3.7和5.3.8);———增加了“例外数量”的标签要求(见5.3.9);———增加了“内装锂电池或锂电池组”的标签要求(见5.3.10);———增加了“两种及以上危险货物装在同一个外容器内时”的标签要求(见5.3.11);———增加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容器所装物质的任何渗透作用不得构成危险”(见6.1.1);———增加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得发生危险货物渗透,造成危险”[见6.1.6c)];———增加了“装有液体的内容器,包装后封闭装置应朝上,且在外容器内的摆放位置应与5.3.3中
规定的方向标记一致”(见6.1.8);
———增加了6.1.9;———增加了“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筛漏或配备衬里”的内容(见6.1.21);———增加了“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会因为压力升高而造成危险”的内容(见6.1.27);
Ⅰ
———增加了“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使用的容器的要求”(见6.3.5);———附录A中增加了“其他金属箱”和“轻型金属容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净重的
有关要求(见附录A);
———修改了附录B。本文件参考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20修订版)、国际民航组织《航
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
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RID)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以下简称
ADR)中常规包装的相关要求。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容器的检验按照相应专用标准进行。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少岩、黄红花、陶强、宋振乾、杨蕾、万敏、于晓。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SN/T———2009年第一次修订时,并入了SN/T
0370—1995;
0449.1—19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
和SN/T0805.1—1999《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的内容;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Ⅱ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编码、标记、标签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装载液体)、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本文件不适用于压力贮器、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540纸和纸板吸水性的测定可勃法22410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塑料相容性试验
GB/T
GB/T
0370.2—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2部分:性能检验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
SN/T
SN/T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20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箱box
由金属、木材、胶合板、再生木、纤维板、塑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完整矩形或多角形容器。为了诸如便于搬动或开启的目的,或为了满足分类的要求,允许有小的洞口,只要洞口不损害容器在运输时的完整性。
3.2
圆桶(桶)drum
由金属、纤维板、塑料、胶合板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的两端为平面或凸面的圆柱形容器。本定义还
包括其他形状的容器,例如圆锥形颈容器或提桶形容器。
3.3
闭口桶drum,non-removable桶顶或桶身设有孔径不大于7head
cm的注入口或透气口的桶。
1
3.4
开口桶drum,removable注入口或透气口孔径大于7head
cm,或桶的一端用箍或其他方法把桶盖紧箍在桶身上,且可拆卸的桶。
3.5
袋bag
由纸、塑料薄膜、纺织品、编织材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柔性容器。
3.6
罐jerrican
横截面呈矩形或多角形的金属或塑料容器。
3.7
贮器receptacle
用于装放和容纳物质或物品的封闭器具,包括封口装置。
3.8
容器packaging
一个或多个贮器,以及贮器为实现贮放功能所需要的其他部件或材料。
3.9
包装件package
包装作业的完结产品,包括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和其内装物。
3.10
内容器innerpackaging
运输时需用外容器的容器。
3.11
内贮器innerreceptacle
需要有一个外容器才能起容器作用的贮器。
3.12
外容器outerpackaging
是复合或组合容器的外保护装置,连同为容纳和保护内贮器或内容器所需要的吸收材料、衬垫和其
他部件。
3.13
组合容器combinationpackaging
为了运输而组合在一起的一组容器,由固定在一个外容器中的一个或多个内容器组成。
3.14
复合容器compositepackaging
由一个外容器和一个内贮器组成的容器,其构造使内贮器和外容器形成一个完整的容器。这种容
器经装配后,便成为单一的完整装置,整个用于装料、贮存、运输和卸空。
3.15
外包装(集合包装)overpack
为了方便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和存放,将一个或多个包件装在一起以形成一个单元所用的包装物。
3.16
救助容器salvagepackaging
一种特别容器,用于放置为了回收或处理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或者溢
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
2
3.17
封闭装置closure
用于封住贮器开口的装置。
3.18
防筛漏的容器siftproofpackaging
所装的干物质,包括在运输中产生的细粒固体物质不向外渗漏的容器。
3.19
牢固封口securelyclosed
所装的干燥物质在正常搬运中不致漏出的封口。这是对任何封口的最低要求。
3.20
液密封口water-tight
又称有效封口,是指不透液体的封口。
3.21
气密封口hermeticallysealed
不透蒸气的封口。
3.22
联合国编号UN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number
3.23
回收塑料recycledplastics
是指从使用过的工业容器回收的、经洗净后准备用于加工成新容器的塑料材料。
3.24
吸附材料absorbentmaterial
特别能吸收和滞留液体的材料,内容器一旦发生破损,泄漏出来的液体能迅速被吸附滞留在该材
料中。
3.25
设计型号designtype
容器的设计型号由设计、材料和材料厚度、制造方式、类型和规格界定,但可以包括各种表面处理。
3.26
轻型金属容器light-gauge指横截面呈圆形、椭圆形、矩形或多边形,桶体呈锥形收缩,壁厚小于0.5,metalpackaging
mm(如马口铁),平底或弧形底,带有一个或多个孔,由金属制成圆锥形颈容器和提桶形容器。不包括3.2规定的桶或3.6规定
的罐。
4分类
4.1危险货物分类
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
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a)第1类:爆炸品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
●
●
●
3
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品;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
●
●
b)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2.3项:毒性气体。
●
●
●
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c)
d)
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固态退敏爆炸品和聚合物质;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
●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e)
5.1项:氧化性物质;5.2项:有机过氧化物。
●
●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f)
6.1项:毒性物质;6.2项:感染性物质。
●
●
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g)
h)
i)
4.2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类的5.2项、第6类的6.2项以及第4类的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
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它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a)Ⅰ类包装———显示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b)Ⅱ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c)Ⅲ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5编码、标记和标签
5.1容器类型的编码
5.1.1编码包括:
a)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的种类,如桶、罐等,后接;,
b)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必要时后接;,
c)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
5.1.2如果是复合容器,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依次写在编码的第二个位置上。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器
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
5.1.3如果是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编码。5.1.4容器编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规章范本》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规章范本》要求的特别容器;字母“W”表示容器类型虽与编码所表示的相同,但其制造的规格与附录A的规格不同,但根据《规章范本》的要求被认为是等效的。
4
5.1.5对于空运包装容器,大写的拉丁字母“IP”表示内包装。随后是阿拉伯数字表示内包装类型。5.1.6下述数字用于表示容器的种类:
1———桶;3———罐;4———箱;5———袋;6———复合容器;0———轻型金属容器。
注:“轻型金属容器”适用于公路或者铁路运输。
5.1.7下述大写字母用于表示材料的种类:
A———钢(一切型号及表面处理);,
B———铝;
C———天然木;,
D———胶合板;,
F———再生木;,
G———纤维板;,
H———塑料;,
L———纺织品;,
M———多层纸;
N———金属(钢或铝除外);,
P———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注:塑料还包括橡胶等聚合物材料。
5.1.8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编码见附录A。
5.2标记
5.2.1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已成功地通过SN/T0370.2—2021规定的试验,并符合附录
A的要求,但标记本身并不一定证明该容器可用于盛装任何物质。
5.2.2每一个容器应带有耐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总重超过大
于30kg的包装,其标记或标记附件应标注在容器顶部或侧面上,字母、数字和符号的高度应不小于
mm。容量为30L或重量为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字母、数字和符号至少应为6mm高。对于容
12
量为5L或重量为5kg或更少的容器,其标记的尺寸应大小合适。标记应标明:
a)联合国容器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规章范本》第6.1章中相关的要求。如使
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UN”表示。
b)根据5.1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例如3H1。
c)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1)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X表示Ⅰ类包装;———Y表示Ⅱ类包装;———Z表示Ⅲ类包装。
2)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表示已按此相对密度对不带内容器的准备装液体的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这一部分可省略。对准备盛装固体或
装入内容器的容器而言,以kg表示最大总重量(进位取整)。
d)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使用精确到最近的10kPa(即四舍五入至
5
kPa)表示的试验压力来表示容器(组合容器除外)所顺利通过的液压试验。
10
e)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型号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容器还应适当地标出
制造月份;这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最好的方法见图1。
图1塑料容器(1H1、1H2、3H1、3H2)制造年份和月份标记
注:可在*处显示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此种情况下,包装标记和表内圈中年份的两位数字应相同,
也可以接受其他方法,但应以耐久、清晰和易于辨认的形式提供必需的、最低限度的信息。
f)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g)容器制造厂的代码,该代码至少应体现该容器制造厂所在区域的海关机构信息,各直属海关
区域代码表见附录B。
h)生产批次。
5.2.3根据5.2.2对容器进行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C。可单行或多行标识。5.2.4除了5.2.2中规定的耐久标记外,每一超过100
L的新金属桶,在其底部应有5.2.2a)至e)所mm)。如金属桶两个端部中有
述的持久性标记,并至少标明桶身所用金属标称厚度(mm,精确到0.1
一个标称厚度小于桶身的标称厚度,那么顶端、桶身和底端的标称厚度应以耐久形式(例如压纹)在底部
标明,例如“1.0-1.2-1.0”或“0.9-1.0-1.0”。
5.2.5国家主管机关所批准的任何附加标记,应使标记的各个部分仍然能够参照5.2.2正确地辨认。5.2.6改制的金属桶,如果没有改变容器型号和没有更换或拆掉主要结构部件,所要求的标记不必是
耐久性的(例如压纹)。每一其他改制的金属桶都应在顶端或侧面以耐久形式(例如压纹)标明5.2.2a)至e)中所述的标记。
5.2.7用某些材料(例如不锈钢)制造、在设计上可反复使用的金属桶,可以耐久形式(例如压纹)标明5.2.2f)至h)条款中所述的标记。5.2.8做标记应按5.2.2所示的顺序进行;这些分段以及视情况5.2.9a)至c)所要求的每一个标记组
成部分应用斜线或空格等办法清楚地隔开,以便容易辨认。标注方法可参见附录C。
5.2.9容器修复后,应按下列顺序在容器上加耐久性的标记标明:
a)进行修复的所在国代号;,
b)修复厂代号;,
c)修复年份;字母“R”;对按SN/T0370.2—2021通过了气密试验的每一个容器,另加字母“L”。
5.2.10对于本部分3.23定义的“回收塑料”材料制造的容器应标有“REC”,这个标记应放在靠近5.2.2所规定的标记附近位置。5.2.11修复容器、救助容器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C。5.2.12对于使用外包装的情况,除非表明外包装内所有危险货物的标记和标签都清晰可见,否则外包
装应同时满足:
a)标明“OVERPACK”,并且“OVERPACK”标记的字母高度应至少12,
mm;
b)按照5.2.1至5.2.11要求,标明外包装内每一件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的标签和标记、联合
国编号以及其他标记。
5.2.13救助容器应另外标明“救助包装”或“SALVAGE”,且“SALVAGE”标记的高度应至少12
mm。
6
5.3标签
5.3.1危险性标签加贴于容器外表面上,用于表明包装货物的警示和操作提示信息,详见
0370.3—2021附录A。
SN/T
5.3.2对于危害环境物质的标签,除非另有规定,凡装有危害环境物质(UN3082)的包装上应耐久地标记上危害环境物质标签(见图2),并且应位于5.2.2要求的各种标记附近,容器的标签尺mm,除非包装的尺寸只能贴较小的标签。《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列明的海洋寸应为1003077和UN
mm×100
污染物应加贴该标签。
注:标签为正方形,取45°(菱形)摆放。符号(鱼和树)为黑色白底或适当的反差底色。最小尺寸100
mm×
mm,菱形边线的最小宽度为2mm。如包装的大小需要,尺寸/边线宽度可以压缩,但标签应清晰可见。
100
所有要素均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图2危害环境物质的标签
5.3.3对于以下情况,应在包装相对的两个垂直面上清楚地标上如图3相似的方向箭头,并且箭头显
示正确的朝上方向,标识为长方形,大小应与包装的大小相适应,并清晰可见:,
a)内容器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组合容器;
b)配有通风口的单容器;,
c)拟装运冷冻液化气体的低温贮器。
或
(a)不带边框(b)带边框
注1:注2:注3:两个黑色或红色箭头,底色:白色或适当的反衬颜色。长方形边框可自行选择。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图3方向箭头标签
5.3.4下列情况不需要标方向箭头:
a)内装压力贮器的外容器,但不包括低温贮器;,
b)装有危险货物的内容器置于外容器中,每个内容器的装载量不超过120mL,内容器与外容器
之间有足够的吸收材料,足以吸收全部液体内装物;
c)所载物品在任何方向上都不会漏出的外容器(如温度计中的酒精或汞、喷雾器等);或,
d)所装危险货物密封在内容器中的外容器,每个内容器装载量不超过500
mL。
5.3.5用于表明包装正确放置方向以外的箭头,不得展示在按照5.3.3作标签的包装上。5.3.6除空运外,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显示图4的标签,且标签显而易见、清晰,不因长期
露天暴露而明显减低效果。
7
注:上下部分和边线为黑色,中心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最小尺寸为100为2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
mm×100
mm。如包装的大小需要,可缩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mm,且标签仍应清晰可见。
mm×50
图4有限数量包装标签
5.3.7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要求,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应作图5标签,且标签应明显、清晰,不因长期露天暴露而明显减低效果。
注:上下部分和边线为黑色,中心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最小尺寸为100为2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
mm×100
mm。符号“Y”置于标签中央,应清晰可见。如包装的大小需要,可缩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
mm×
mm,且标签仍应清晰可见。
50
图5符合《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有限数量包装标签
5.3.8对于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外包装,除非外包装内每一项危险货物的标签均清晰可见,否则mm,并且按照5.3.6和5.3.7的要求进
外包装应标明“OVERPACK”字样,标签的字母高度应至少12
行标签。
5.3.9对于装有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按照图6永久、清晰地进行标签,标签应显示主要危险类mm。装别,或如果已经划定,包装内所装每一项危险货物所属的项别,标签尺寸至少为100有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也应按照5.2.12进行标签,除非可以清楚地从外包装看到内包装上的
mm×100
标签。
注1:注2:影线和符号使用同一颜色,黑或红,白底或适当反差底色。
*此处显示分类,或已经划定的项目编号;**如果包装没有在其他位置显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则在此处显示。
图6例外数量包装标签
5.3.10对内装锂电池或电池组的包装,按照《规章范本》包装特殊规定188条款,应按图7所示进行标3090)或锂离子电池或3480)。当锂电池或电池组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时,应根据情况表明以“UN”开
签,并且应标明以字母“UN”开头的联合国编号,例如,锂金属电池或电池组(UN电池组(UN
8
头的联合国编号,如UN3091或UN3481。如包装中装有不同联合国编号的锂电池或电池组,应用一
个或多个标签标明所有适用的联合国编号。
注1:标签为长方形,边缘为影线。尺寸最小为120mm,影线的宽度至少为5mm。符号(一组电池,一个
mm×120
已经损坏、冒火,放在锂金属电池或电池组或电池的联合国编号上方)为黑色白底。影线为红色。如果因包装
大小的需要,尺寸/影线的宽度可减小,但不得小于105mm(宽)×74mm(高)。在未明确规定尺寸的情况下,
所有要素都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注2:*此处为联合国编号信息;**此处为电话号码附加信息。
图7锂电池组标签
5.3.11两种及以上危险货物装在同一个外容器内时,包装应按照每种物质的要求贴标签,如果危险性
已经反映在主要危险性标签上,则不需要贴次要危险性标签。
6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容器所装物质的任何渗透作用不得构成危险。6.1.2每一容器应按5.2和5.3的要求进行耐久性标记和加贴标签。6.1.3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规章范本》和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
规”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应适应相应运输形式危险货物特性,适合积载,便于安全装卸和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
注: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国际铁
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
6.1.4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内,该容器应足够坚固,能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
击和载荷,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操作。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应防止准备运输时可能因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由于海拔高度变化产生的)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任何危险残余物黏附在容器外面。这些要求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
6.1.5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按照GB/T22410直接
装入拟运危险货物贮存6个月以上进行相容性试验。
6.1.6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件:
a)不应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不应在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
c)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得发生危险货物渗透,造成危险。
必要时,这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9
6.1.7若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应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温度下
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可在55
装满容器。
6.1.8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被刺穿或其内装物漏到外容器中。装有液体的内容器,包装后封闭装置应朝上,且在外容器内的摆放位置应与5.3.3中规定的方
向标记一致。对于那些易于破裂或易被刺破的内容器,例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应使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如果内装物有泄漏,衬垫材料或外容器的保护性能不应遭到重大破坏。
a)衬垫及吸收材料应是惰性的,并与内装物的性质相适应;,
b)外容器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摩擦而产生可能严重改变内装物的化学
稳定性的热量。
6.1.9如果组合容器的外容器装载不同类型的内容器并顺利通过试验,则这些各不相同的内容器也可
以合装在此外容器中。此外,在保持性能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可不必对包装再做试验,而允许使用下列变化的内容器:
a)可使用尺寸相同或较小的内容器,条件是:,
1)内容器的设计与试验过的内容器相似,如形状为圆形、长方形等;2)内容器的制造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承受冲击力和堆码力的能力等于或大于原先试验
过的内容器;
3)内容器有相同或较小的开口,封闭装置设计相似(如螺旋帽、摩擦盖等);4)用足够多的额外沉淀材料填补空隙,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和5)内容器在外容器中放置的方向与试验过的包装相同。
b)使用较少数量的经过试验的内容器,或a)中所列的替代型号内容器,条件是用足够的衬垫材
料填补空隙处,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
6.1.10可在包装规范的要求之外,在外容器内再增加一个补充容器,例如一个中间容器,或在一个内
容器里面加一个贮器,条件是应满足所有相关要求,必要时使用适当的衬垫材料,防止容器内发生移动。
6.1.11危险货物不应与其他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在大型容器中,如果它们彼此会起危险
反应并造成:
a)燃烧和/或放出大量的热;,
b)放出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
c)产生腐蚀性物质;或,
d)产生不稳定物质。
6.1.12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使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
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
6.1.13所有新的、改制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应能通过SN/T0370.2—2021规定的试验。在装货和移0370.3—2021对每个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当容器
交运输之前,应按照SN/T
显示出的强度与批准的设计型号比较有下降的迹象时,不应再使用或应予以整修使之能够通过设计型号试验。
6.1.14液体应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如果包件中可能
由于内装物释放气体(由于温度增加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压力时,可在容器上安装一个通气孔(空运时须经航空运输主管部门批准),释放的气体不应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而造成危险。通气孔应设计成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在容器处于运输状态时,不会有液体泄漏和异物穿入等情况发生。
6.1.15标有5.2.2d)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容器,仅能装载有下述蒸气压力的液体:
a)根据15℃的装载温度和6.1.7规定的最大装载度确定的容器内的总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气
01
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kPa),在55℃时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三分之
二;或
b)在50℃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七分之四;或
c)在55℃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三分之二。
6.1.16如果危险货物的包装内会逐渐产生相当大的内压时,则该包装的构造应能防止由于内压或外
来因素造成内部压力增加而引起的容器破裂。
6.1.17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对包装采取牢固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6.1.18灌装喷雾器、气体容器、液化气体容器的阀门应有保护装置。6.1.19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应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
0370.2—2021所规定的适当试验水平:
SN/T
a)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b)任何容器在改制或整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
c)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
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对于组合容器,可免于试验。
6.1.20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态的固体所用的容器也应具备装载该物质液态形式
的能力。
6.1.21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筛漏或配备衬里。6.1.22在使用冰作为冷却剂的情况下,不得影响容器的完好。6.1.23内容器应固定并安装衬垫,限制其在外包装中的移动,以防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破裂、渗漏,内容器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用4.2中Ⅰ类或Ⅱ类外包装盛装第3、4、8类及第5类中5.1项、第6类中6.1项的液体时,内容器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吸附衬垫材料不应与内容器中盛装的危险物发生危险
性反应,内容物的渗漏也不应引起危险的化学反应或改变衬垫材料的保护特性。
6.1.24用组合容器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
向的标识。
6.1.25对于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可以装在
救助容器中运输。
6.1.26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渗漏的包件在救助容器内过分移动。当救助容器装有液体时,应
添加足够的惰性吸收材料以消除游离液体的出现。
6.1.27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会因为压力升高而造成危险。6.1.28当包装设有装水的双层外壳时,应在水内加足量的防冻剂,以防止水在运输中冻结。
6.2第1类爆炸物品的特殊包装要求
6.2.1供运输的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应已按照《规章范本》和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所规定的
程序加以分类。
6.2.2第1类爆炸物品的包装除符合6.1的一般规定要求外,其所有容器的设计和制造还应达到以下
要求:
a)能够保护爆炸品,使它们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在可预见的温度、湿度和压力发生变化时,不
会漏出,也不会增加无意引燃或引发的危险;
b)完整的包装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以安全地搬动;和,
c)包装能够经受得住运输中可预见的堆叠加在它们之上的任何荷重,不会因此而增加爆炸品具
有的危险性,容器的保护功能不会受到损害,容器变形的方式或程度不至于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堆垛的不稳定。
警告———对于空运,如果使用金属衬里的箱子装爆炸性的物质,不应使该项所装爆炸性物质落入衬
11
里与箱底或衬里与箱侧壁的隔缝中间。
6.2.3第1类爆炸物品应按照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的规定选用包装。6.2.4容器应至少符合SN/T
0370.2—2021中的Ⅱ类包装试验要求,而且应遵守5.1.4和6.1.20的
规定。Ⅰ类包装不应使用金属容器。
6.2.5装液态爆炸品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有防渗漏的双重保护设备。6.2.6金属桶的封闭装置应包括适宜的垫圈;如果封闭装置包括螺纹,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螺纹。6.2.7盛装可溶于水的爆炸性物质的容器应是防水的。装运减敏或退敏物质的容器应封闭以防止浓
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
6.2.8当容器包括中间充水的双包层,而水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结冰时,应在水中加入足够的防冻剂以
防冻结。不应使用由于其固有的易燃性而可能引起燃烧的防冻剂。
6.2.9钉子、钩环和其他没有防护涂层的金属制造的封闭装置,不应穿入外容器内部,除非内容器能够
防止爆炸品与金属接触。
6.2.10内容器、连接件和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包装内的放置方式应能使爆炸性物质或
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在外容器内散开。应防止物品的金属部件与金属容器接触。含有未用外壳封装的爆炸性物质的物品应互相隔开以防止摩擦和碰撞。内容器或外容器、模件或贮器中的填塞物、托盘、隔板可用于这一目的。
6.2.11制造容器的材料应与包装所装的爆炸品相容,并且是该爆炸品不能透过的,以防爆炸品与容器
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渗漏造成爆炸品不能安全运输,或者造成危险项别或配装组的改变。
6.2.12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有接缝金属容器的凹处。6.2.13塑料容器不应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
引爆、引燃或发生反应。
6.2.14爆炸性物质不应装在由于热效应或其他效应引起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差可能导致爆炸或造成包
装破裂的内容器或外容器。
6.2.15如果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者无外壳或部分露出的物品的爆炸性物质可能与金属容器(1A1、1A2、1B1、1B2、4A、4B和金属贮器)的内表面接触时,金属容器应有内衬里或涂层。6.2.16内容器、附件、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在包装内应牢固放置,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导致
危险性移动。
6.2.17电引爆装置应防止电磁辐射及偏离电流。装有发火或引发装置的爆炸品,应有效保护,防止正
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意外事故。
6.2.18对于铁路运输,通常用于军事目的的大型坚固爆炸性物品如不带引发装置或者带有至少包含
两种有效保护装置的引发装置,可以无包装运输。当这类物品带有推进剂或者是自推进时,其引发系统应有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碰到刺激源的保护装置。这种无包装物品可以固定在框架上或装入板条箱或其他适宜的搬运、储存装置,使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松动。
6.3有机过氧化物(5.2项)和自反应物质(4.1项)的特殊包装要求
6.3.1有机过氧化物(5.2项)和自反应物质(4.1项)的包装应首先符合6.1的一般规定要求。6.3.2对于有机过氧化物,所有贮器应“有效封口”。如果包装内可能因为释放气体而产生较大的内
压,可以配备排气孔,但排放的气体不应造成危险,否则装载度应加以限制。任何排气装置的结构应使液体在包件直立时不会漏出,并且应能防止杂质进入。如果有外容器,其设计应使它不会干扰排气装置的作用。
6.3.3有爆炸副危险性的有机过氧化物的容器还应符合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的其他有关要求。6.3.4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保证对所有与内容物相接触的材料不起化学反应,对内容物的特性无影
响,当发生泄漏时,衬垫物不易燃烧,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的分解。
21
6.3.5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使用的容器,应符合《规章范本》6.1章的要求,并且要达到Ⅱ类包
装的试验要求。
6.4空运危险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6.4.14.2项物质(易于自燃的物质)使用的包装应达到Ⅱ类以上包装要求,并符合本文件6.1条款的
要求,且不得使用金属容器包装。
6.4.2盛装4.1项和5.2项危险货物使用的包装应达到Ⅱ类以上包装要求,并符合本文件6.1条款的
要求,且不得使用带通气孔的包装。
6.4.3具有爆炸性副危险性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在其包装上贴有副危险性标签。同时其
包装还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其他有关要求。
6.4.4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保证对所有与内容物相接触的材料不起化学反应,对内容
物的特性无影响,当发生泄漏时,衬垫物不易燃烧,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的分解。
6.5各种容器的要求遵照附录A
31
附录A
(规范性)
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
41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51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61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71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81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91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02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12
附录B
(资料性)
关区代码
表B.1各直属海关代码表
22
容器编码(瓦楞纸箱)容器编码(闭口钢桶)
容器类别(符合Ⅱ类包装要求)容器类别(符合I类包装要求)
最大毛重(kg)
表示盛固体货物或有内容器
制造年份
4G/3019
C.1.2盛装固体物质YS/
n
CNXXXXXXXPI:006
生产批次
生产地区和生产厂代号
制造国代号(中国)
C.1新容器的标记示例相对密度(不超过1.2可不标)
液压试验压力(kPa)
制造年份
1A11.425019
X
h
CNXXXXXXXPI:006
生产批次
生产地区和生产厂代号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制造国代号(中国)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
附录C
(资料性)
新容器、修复容器和救助容器的标记示例
C.1.1盛装液体货物
32
1A21A11.6180/19
Y5019Y
此项为原生产国、生产厂、生产批次代号
CNXXXXXXX
(此行可不标)(此行可不标)
XXXXXXXPI:001
防渗漏试验的符号
修复符号
修复年份
修复机构(厂)代号
修复国代号(中国)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
容器编码(闭口钢桶)容器编码(开口钢桶)
容器类别(符合Ⅱ类包装要求)容器类别(符合Ⅱ类包装要求)
相对密度(不超过1.2可不标)最大毛重重(kg)
液压试验压力(kPa)表示盛固体货物或有内容器
制造年份制造年份
PI:001此项为原生产国、生产厂、生产批次代号
XXXXXXXPI:003
XXXXXXXRPI:001
修复批次修复批次
修复符号
修复年份
修复机构(厂)代号
修复国代号(中国)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
C.2修复容器的标记示例
C.2.1修复过的液体货物的容器(非塑料容器)
C.2.2修复过的固体货物容器
42
容器编码(开口钢桶救助容器)
容器类别(符合Ⅱ类包装要求)
最大毛重
(kg)
表示盛固体货物或有内容器
制造年份
5019
1A2T19
PI:002
CNXXXXXXX
n
生产批次
生产地区和生产厂代号
制造国代号(中国)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
C.3救助容器的标记示例
52
1202
—1
0730
T/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SN/T0370.1—2021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100023)
编辑部:(010)65194242-7530
网址
www.customskb.com/book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
开本1/16印张2字数千字
880×1230,58
2022年6月第一版2022年6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
1—500
*
书号:155175·716定价32.00元
ICS13.300
CCS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370.2—2021
代替SN/T0370.2—2009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Rulesfortheinspectionofpackagingforexportdangerousgoods—
Part2:Performancetest
2021-11-22发布,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SN/T0370.2—2021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100023)
编辑部:(010)65194242-7530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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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
开本1/16印张1字数千字
880×123034
2022年6月第一版2022年6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
1—500
*
书号:155175·717定价18.00元
SN/T0370.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为SN/T
0370《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的第2部分。SN/T0370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性能检验;———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文件代替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2部分:性能检验》,与
SN/T
0370.2—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SN/T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1);———增加了“3———加入引用GB/T———将3.1.5的内容改为“见SN/T———删除“这一包装件标记也应包括SN/T———将3.1.6h)条款改为“满足上述要求的包装件的标记中也应包括SN/T
术语和定义”一章;
6753.4—1998《色漆和清漆用流出杯测定流出时间》(见2);
0370.1—2021中6.1.9”(见4.1.5);
0370.1中5.1.4中所述的字母‘V’”[见4.1.6g)];
0370.1—2021中
5.1.4中所述的字母‘V’”[见4.1.6h)];
———新增4.1.6i)条款[见4.1.6i)];———将“4.5”改为“5.7”[见4.1.10b)];———条款前加“具备条件的”(见4.2.2);———加入“袋应装至其最大使用重量”(见4.3.1);———将“61———加入轻型金属容器和标有“RID/ADR”的桶形或箱形复合容器的试验样品数量、跌落方向的规
℃”改为“60℃”,将“(塑料材料)(6HA1除外)”改为“(塑塑复合容器)”(见4.4);
定(见表1);
———将“复合容器(塑料材料,包括钢塑复合容器)”改为“复合容器(塑料)”[见5.1.2.1d)];———将4.1.2.1.e)条款改为“带有塑料内容器的组合容器,拟用于装固体或物品的塑料袋除外”
[见5.1.2.1e)];
———加入“注:‘水’包括水或防冻溶液,在-18———加入了ADR和RID中关于盛装黏性液体的跌落高度的内容及表4、表5[见5.1.4c)];———加入了试验适用范围(见5.2);———修改了试验适用范围(见5.3);,℃的试验条件下比重应至少为0.95”(见5.1.4);
———将括号中的“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改为“内储器为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材质”,将括号中的“塑
料”改为“内储器为塑料材质”[见5.3.5.1)];
———将“建造”改为“制造”[见5.3.5.2)];———加入空运的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见5.3.6);———加入了堆码试验适用范围(见5.4);———修改了公式中参数的含义(见5.4.4);———加入了渗透性试验适用范围(见5.5);———加入了拟装苯、甲苯、二甲苯的聚乙烯容器的试验方法和渗透率计算公式(见5.5.3);
Ⅰ
SN/T0370.2—2021
———加入标准溶液的说明(见5.5.4);———将“渗透率不超过0.008———将5.1的内容改为“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由海关按要求送中国合
g/h”改成“渗透率不超过0.008g/L·h”(见5.5.5);
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验”(见6.1);
———将5.5的内容改为“《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包装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见6.5);
———“钢或铝箱”中加入了“4N金属(钢和铝除外)箱”(见附录A表A.1);———将“轻型标准金属容器”改为“轻型金属容器”(见附录A表A.1)。本文件参考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20修订版)、国际民航组织《航
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
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RID)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以下简称
ADR)中常规包装的相关要求。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容器的检验按照相应专用标准进行。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翔、于晓、张敏、周志荣、汪蓉、黄红花、万敏。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SN/T———2009年第一次修订时,并入了SN/T
0371—1995;
0449.2—19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
检验》和SN/T0805.2—1999《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的内容;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Ⅱ
SN/T0370.2—202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要求、检验内容和检验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装载液体)、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本文件不适用于压力贮器、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857.3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4857.5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6753.4—1998色漆和清漆用流出杯测定流出时间17344包装包装容器气密试验方法22410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塑料相容性试验
GB/T
GB/T
GB/T
GB/T
GB/T
0370.1—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1部分:总则
SN/T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检验要求
4.1检验的施行和频率
4.1.1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设计型号应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试验。4.1.2对生产的容器样品,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试验。4.1.3容器的设计型号发生变化时应再次进行试验。4.1.4与试验过的设计型号仅在小的方面不同的容器,如内容器尺寸较小或净重较小,以及外部尺寸
稍许减小的桶、袋、箱等容器,可进行有选择的试验。
4.1.5组合容器的检验见SN/T4.1.6物品或者装固体或液体的任何型号的内容器合装在一个外容器内运输,在下列条件下可免除0370.1—2021中6.1.9。
试验:
a)外容器在装有内装液体的易碎(如:玻璃)内容器时应成功地通过按照5.1以Ⅰ类包装的跌落
高度进行的试验。
各内容器的合计总毛重不得超过4.1.6a)中的跌落试验使用的各内容器毛重的一半。
b)
1
SN/T0370.2—2021
各内容器之间以及内容器与容器外部之间的衬垫材料厚度,不应低于原先试验的容器的相应厚度;如在原先试验中仅使用一个内容器,各内容器之间的衬垫厚度不应少于原先试验中容器外部和内容器之间的衬垫厚度。如使用较少或较小的内容器(与跌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相比),应使用足够的附加衬垫材料填补空隙。
c)
外容器在空运时应成功地通过5.4的堆码试验。相同包装件的总质量应根据4.1.6a)中的跌
d)
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的合计质量确定。装液体的内容器周围应完全裹上吸收材料,其数量足以吸收内容器所装的全部液体。如用不防泄漏的外容器容纳装液体的内容器,或用不防泄漏的外容器容纳装固体的内容器,则应配备发生泄漏时留住任何液体或固体内装物的装置,如可使用防漏衬里、塑料袋或其他同样
e)
f)
有效的容纳装置。对于装液体的容器,4.1.6e)中要求的吸收材料应放在留住液体内装物的装
置内。
容器应按照SN/T0370.1—2021中第5章做标记,表示已通过组合容器的Ⅰ类包装性能试
g)
验。所标的以千克(kg)计的毛重,应为外容器质量加上4.1.6a)中所述的跌落试验所用的内
容器质量的一半之和。
满足上述要求的包装件的标记中也应包括SN/T0370.1—2021中5.1.4所述的字母“V”。
h)
空运时,拟装液体的容器应满足国际空运危规的规定,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差而不泄漏。
i)
4.1.7为证明成批生产的容器与期初抽查样品的一致性,可随时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进行验证试验。4.1.8因安全理由需进行内层处理或涂层,其经处理内层或涂层应在进行试验后仍保持其保护性能。4.1.9在试验结果的正确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对一个试样进行多项试验。4.1.10除空运外,救助容器应根据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的Ⅱ类包装容器所适用的规定进行试验
和做标记,以下情况除外:
a)进行试验时所用的试验物质应是水,容器中所装的水不得少于其最大容量的98%。允许使用
添加物,如铅粒袋,以达到所要求的总包装件质量,只要它们放的位置不会影响试验结果。或
者在进行跌落试验时,跌落高度可按照5.1.4b)予以改变。容器应已成功地经受30
kPa的密封性试验,并且这一试验的结果反映在5.7所要求的试验报
b)
告中。
容器应标有SN/T0370.1—2021中5.1.4所述的字母“T”。
c)
4.2抽样
4.2.1按同一设计型号批量生产的包装容器,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从生产现场随机抽取试验样品。
对质量水平易发生波动的容器,抽样应覆盖安全强度最薄弱的产品。
4.2.2具备条件的抽取的样品应带有相应的联合国标记和生产批号,抽取的样品数量除满足正常检验
项目外,应增加1件留存样品,保存期限至少半年。
4.2.3若设计型号发生变化,应重新按4.2.1进行抽样。
4.3容器的检验准备
4.3.1对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其中包括组合容器所使用的内容器,应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试验。对于内贮器、单贮器或袋以外的容器,所装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8%,所装入的固体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5%。袋应装至其最大使用重量。对于组合容器,如内容器拟装运液体和固体,则需对
液体和固体内装物分别进行试验。试验时使用的内装物可以不是实际运输时的物质或物品,除非这样做会使试验结果无效。对于固体,当使用另一种物质代替时,该物质应与待运物质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如:质量、颗粒大小等)。允许使用添加物,如铅粒包,以达到要求的包装件总质量,只要它们放的位置
不会影响试验结果。
2
SN/T0370.2—2021
4.3.2对装液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时,如使用其他物质代替,该物质应有与待运物质相似的相对密
度和黏度。水也可以用于进行5.1.4条件下的液体跌落试验。
4.3.3纸和纤维板容器应在控制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环境下至少放置24h。有以下三种办法,应选择℃和相
其一。温度23对湿度65%±2%或温度27℃和相对湿度50%±2%是最好的环境。另外两种办法是:温度20
℃±2℃±2
℃和相对湿度65%±2%。
℃±2
注:平均值应在这些限值内,短期波动和测量局限可能会使个别相对湿度量度有±5%的变化,但不会对试验结果
的复验性有重大影响。
4.3.4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按照GB/T22410直接
装入拟运危险货物贮存6个月以上进行相容性试验。
4.4检验项目
各种常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项目见附录A。另外,对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来说,对拟装闪点不
大于60℃易燃液体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复合容器(塑料复合容器)还应进行渗透性试验。
5检验内容
5.1跌落试验
5.1.1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
每种设计型号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见表1。除了平面着地的跌落之外,重心应位于撞击点的
垂直上方。在特定的跌落试验可能有不止一个方向的情况下,应采用最薄弱部位进行试验。
表1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
3
SN/T0370.2—2021
表1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续)
5.1.2跌落试验样品的特殊准备
5.1.2.1以下容器进行试验时,应将试验样品及其内装物的温度降至-18℃或更低:
a)塑料桶;
塑料罐;泡沫塑料箱以外的塑料箱;复合容器(塑料);带有塑料内容器的组合容器,拟用于装固体或物品的塑料袋除外。
b)
c)
d)
e)
注:按这种方式准备的试验样品,可免除4.3.3中的预处理。试验液体应保持液态,必要时可添加防冻剂。
5.1.2.2盛装液体的活动盖容器,在装载和封闭后至少24h内不应做跌落试验,以便让垫圈有可能
放松。
5.1.3试验设备
符合GB/T足4.3.3要求。4857.5中试验设备的要求。冷冻室(箱):能满足5.1.2.1要求;温、湿度室(箱):能满
5.1.4跌落高度
对于固体和液体,如果试验是用待运的固体或液体或用具有基本上相同的物理性质的另一物质进
行,跌落高度见表2。
表2跌落高度
对于液体,如果试验是用水进行:
注:“水”包括水或防冻溶液,在-18℃的试验条件下比重应至少为0.95。
a)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超过1.2,跌落高度见表2;
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超过1.2,跌落高度应根据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d)按表3进行计算
b)
(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
对于标有“RID/ADR”符号的拟运输23℃时黏度超过200mm2/s(即使用GB/T
c),6753.4—
4
SN/T0370.2—2021
1998的6s)物质的轻型金属容器,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超过1.2,跌落高度见表4。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超过1.2,跌落高度应根据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d)按表5进行计算(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mm流出杯测定流出时间超过30
表3跌落高度与相对密度换算
表4跌落高度
表5跌落高度与相对密度换算
5.1.5通过试验的准则
准则如下:
a)每一盛装液体的容器在内外压力达到平衡后,应无渗漏,有内涂(镀)层的容器,其内部涂层应
完好无损。对于组合容器的内容器其压力可不达到平衡;盛装固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并以其上端面撞击跌落地面,如果全部内装物仍留在内容器或内贮器(如:塑料袋)之中,即使封闭装置不再防筛漏但仍可保持其装载功能,试验样品仍视为通过试验;复合或组合容器或其外容器,不应出现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也不应有内装物从内贮器或内容器中漏出;袋子的最外层或外容器,不应出现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在撞击时封闭装置有少许排出物,但无进一步渗漏,仍认为容器合格;
b)
c)
d)
e)
装第1类物质的容器不允许出现任何会使爆炸性物质或物品从外容器中漏出的任何破裂处。
f)
5.2气密(密封性)试验
5.2.1试验适用范围
对于拟装液体的所有设计型号应进行气密试验。组合容器的内容器、标有“RID/ADR”的复合包装mm2/s物质的
的内贮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标有“RID/ADR”的用于运输在23℃时黏度超过200
轻型金属容器不需要进行气密试验。
5.2.2试验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
SN/T0370.2—2021
5.2.3试验前试验样品的特殊准备
将有通气孔的封闭装置以相似的无通气孔的封闭装置代替,或将通气孔堵死。
5.2.4试验设备
按GB/T17344的要求。
5.2.5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
将容器包括其封闭装置箝制在水面下5min,同时施加内部空气压力,箝制方法不应影响试验结
果。施加的空气压力(表压)见表6。
表6气密试验压力
注:其他至少有同等效力的方法也可以使用。
5.2.6通过试验的准则
所有试样应无泄漏。
5.3液压试验
5.3.1试验适用范围
对于拟装液体的所有设计型号的金属、塑料和复合容器应进行液压试验。组合容器的内容器、标有
“RID/ADR”的复合包装的内贮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标有“RID/ADR”的用于运输在23℃时黏度
超过200mm2/s物质的轻型金属容器不需要进行液压试验。
5.3.2试验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3.3试验前容器的特殊准备
将有通气孔的封闭装置用相似的无通气孔的封闭装置代替,或将通气孔堵死。
5.3.4试验设备
液压危险货物包装试验机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
5.3.5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
5.3.5.1金属容器和复合容器(内储器为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材质)包括其封闭装置,应经受5min的min的试验压力。这0370.1—2021中5.2.2d)所要求的标记的压力。支撑容器的方式不应使试验结果无
试验压力。塑料容器和复合容器(内储器为塑料材质)包括其封闭装置,应经受30一压力就是SN/T
效。试验压力应连续地、均匀地施加,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恒定。所施加的液压(表压),按下述任何一个方法确定:
6
SN/T0370.2—2021
a)不小于在55℃时测定的容器中的总表压(所装液体的蒸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
减去100最大装载度和15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0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5kPa)乘以安全系数1.5的值;此总表压是根据SN/T0370.1—2021中6.1.7规定的
℃的灌装温度确定的;
℃时的蒸气压的1.75倍减去100℃时的蒸气压的1.5倍减去100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
b),kPa;
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
c),kPa。
5.3.5.2拟装液体的Ⅰ类包装,应根据容器的制造材料,在最小试验压力为250kPa下试验5min或
30min。
5.3.5.3在无法获得待运液体的蒸气压时,可按表7的压力进行试验。
表7液压试验压力
5.3.6空运的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
5.3.6.1金属容器包括其封闭装置,应经受5min的试验压力。塑料容器和复合容器(塑料)包括其封d)所要求的标记的
闭装置,应经受30min的试验压力。这一压力就是SN/T0370.1—2021中5.2.2
压力。支撑容器的方式不应使试验结果无效。试验压力应连续地、均匀地施加,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恒定。所施加的液压(表压),按下述任何一个方法确定:
a)不小于在55℃时测定的容器中的总表压(所装液体的蒸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
减去100最大装载度和15和第6.1类液体物质的容器来说,最小试验压力为75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0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5,kPa)乘以安全系数1.5的值;此总表压是根据SN/T0370.1—2021中6.1.7规定的kPa。对运输Ⅲ类包装的第3类
℃的灌装温度确定的。最小试验压力为95
kPa。
℃时的蒸气压的1.75倍减去100℃时的蒸气压的1.5倍减去100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
b),kPa。
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
c),kPa。
5.3.6.2拟装液体的Ⅰ类包装,应根据容器的制造材料,在最小试验压力为250kPa下试验5min或
30min。
5.3.7通过试验的准则
所有试样应无泄漏。
5.4堆码试验
5.4.1试验适用范围
袋及标有“RID/ADR”符号的不可堆码的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以外的容器的所有设计型
号应进行堆码试验。
5.4.2试验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4.3试验设备
按GB/T4857.3的要求。
7
SN/T0370.2—2021
5.4.4试验方法和堆码载荷
在试验样品的顶部表面施加一载荷,此载荷相当于运输时可能堆码在它上面的同样数量包装件的总质量。如果试验样品内装的液体的相对密度与待运液体的不同,则该载荷应按后者计算。包括试验
样品在内的最小堆码高度应不小于3和6HH2),应在不低于40m,试验时间为24h,但拟装液体的塑料桶、罐和复合容器(6HH1
℃的温度下经受28d的堆码试验。
堆码载荷(P)按式(1)计算:
H-h
P=×m
h,…………………………(1)
式中:
P———加载的载荷,计算结果进位取整,单位为千克(kg);
H———堆码高度(不小于3———单个包装件高度,单位为米(m);,m),单位为米(m);
h
m———单个包装件毛重,单位为千克(kg);
H-h
———堆码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进位)。
h
5.4.5通过试验的准则
试验样品均不得泄漏。对复合或组合容器,所装的物质不应从内贮器或内容器中漏出。试验样品不应出现有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损坏,或者可能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包装件堆码不稳定的变形。在进行判定之前,塑料容器应冷却至环境温度。
5.5渗透性试验
5.5.1试验适用范围
对于公路和铁路运输形式的,拟装闪点小于等于60℃液体的塑料桶、塑料罐、塑料材质的复合容器
(除钢塑复合桶外),拟装苯、甲苯、二甲苯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和制剂的聚乙烯容器应进行渗透性
试验。
5.5.2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5.3试验方法和计算公式
将试验样品在盛装拟运物或拟运苯、甲苯、二甲苯的聚乙烯容器盛装烃类混合物(石油溶剂油)标准
溶液后在温度℃、相对湿度50%±2%的条件下保存28d。称取其在28d保存期前后的质
23℃±2
量,并计算其渗透率。
渗透率(E)按式(2)计算:
M2-M1
E=
V×t,…………………………(2)
式中:
E———渗透率,单位为克每升小时(g/L·h);
M2———28M1———28d保存期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d保存期前的质量,单位为克(g);
V———样品的盛装容积,单位为升(L);
8
SN/T0370.2—2021
t———试验时间,单位为小时(h)。
5.5.4标准溶液
应使用沸程160℃、相对密度0.78~0.80、闪点大于50℃和芳烃含量16%~21%的烃类
℃~220
混合物(石油溶剂油)作为标准溶液。
5.5.5通过试验的准则
渗透率不超过0.008
g/L·h。
5.6液密封口试验
5.6.1试验适用范围
拟装货物需要液密封口的包装容器应进行此项试验。
5.6.2试验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6.3试验步骤
容器内灌入不少于容器总量98%的水,按出运形式封口,然后将容器倒置或横置,使封口处于最低
位置24
h。
5.6.4判定准则
试验样品均无渗漏。
5.7试验(检测)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a)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试验报告的特别标志;试验报告签发日期;容器制造企业;容器设计型号说明(如:尺寸、材料、封闭装置、厚度、皮重、用纸克重、有无内袋等信息)包括制造方法(如:吹塑法),并且可附上图样和(或)照片;最大容量;试验内装物的特性,如液体的黏度和相对密度,固体的粒径;试验说明和结果;试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写明姓名和身份。
b)
c)
d)
e)
f)
g)
h)
i)
j)
6检验规定
6.1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由海关按要求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6.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
9
SN/T0370.2—2021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海关指令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b)
c)
d)
e)
6.3性能检验周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每种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个
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6.4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分别
为一次、两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件。
6.5《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包装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超过有效期
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6.6对于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6.7对于6.1至6.3规定的检验,应按本文件的要求对每个制造企业的每个设计型号的容器逐项进行
检验。若有一个试样未通过其中一项试验,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设计型号容器不合格。
6.8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01
SN/T0370.2—2021
附录A
(规范性)
各种常用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应检验项目的要求
表A.1各种常用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项目表
SN/T0370.2—2021,1202
表A.1各种常用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项目表(续),—2
书号:155175·717
定价:18.00元
ICS13.300
CCS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370.3—2021
代替SN/T0370.3—201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Rulesfortheinspectionofpackagingforexportdangerousgoods—
part3:Useappraisal
2021-11-22发布,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用危险品包装箱采购说明书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求,风帆公司通过中船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对生产用危险品包装箱进行寻源采购,现针对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1总则
11.1本文件所列事项是风帆公司针对生产用危险品包装箱采购活动的重点关注事项。
12.2凡供应商参与报价则意味着:供应商已正确理解并承诺接受本文件所列全部内容。
13.3接受本文件所列全部内容是获得采购合同的前提条件。
14.4本文件内容将列入采购合同,并将进一步细化、量化。
2基本信息
21.1采购标的物名称:危险品包装箱
22.2采购数量:90只
23.3价格执行区间:适用于本批产品。价格执行期间如遇税率调整,执行价格的不含税价格不予调整。
24.4配送范围:风帆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
25.5拟选定供应商数量:1家
3质量及技术要求:
31.1供应商所交付产品必须符合SN/T0370.3—2021标准中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要求。
32.2风帆公司有权要求供应商对不符合质量及技术要求的产品进行无条件退换货。
33.3风帆公司拥有对提供不符合质量及技术要求产品的供应商实施考核、索赔以及终止合同乃至申请列入黑名单的权利。
4验收标准:
按SN/T0370.3—2021标准中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要求验收。
5安全要求:
供应商在装卸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负有相应安全责任。
6包装要求:
无
7交付要求:
71.1供应商须按照风帆公司要求的时间及运输方式将货物送达指定区域的指定地点,风帆公司保留对交付及时性的考核、索赔以及终止合同乃至申请列入黑名单的权利。
72.2送货地点:风帆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
73.3产品于2026年11月15日送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数量90只。
74.4进出风帆公司(包括各分子公司)的所有车辆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装卸运输由供货方负责,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费用由供货单位负担。
8特别要求:
81.1参与此次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生产厂家。
82.2报价供应商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3.3按照风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该采购标的物的供应商必须为风帆公司质量体系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可参与报价,但须按要求完成相关资质审核及质量技术验证,纳入质量体系合格供应商名录后才能正式供货。
84.4供应商之间存在下述法定关联关系的,应主动声明,且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存在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关联情形的,应如实披露,否则取消参与资格、报价无效,情节严重按串通处理。
84.41.1.1报价单位之间存在负责人、法人、董事、高管等人员之一是同一个人。
84.42.2.2报价单位之间存在一个单位持有另一个单位的股份。
84.43.3.3报价单位之间存在一个单位对另一个单位有经营管理上的控制权,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84.44.4.4同一董监高不同时期任职于两家及以上报价单位的,应提交书面说明与离职证明,由风帆公司核查是否存在串通痕迹,存在则按串标处理。
85.5供应商须独立参与报价,严格禁止串标、围标等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报价资格并按风帆公司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黑名单。
86.6有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将取消报价资格并按风帆公司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黑名单。
87.7中选供应商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为供货,不得转让风帆公司约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报价方式
91.1特别提醒:为保障本次平台报价工作的严肃性与规范性,请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务必仔细阅读本采购说明书各条款,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平台报价页面的填报,并完整、准确上传相关附件资料,确保所提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92.2平台报价时,须按要求逐项填写报价页面相关信息,同时将报价单原件(带有效公章)和8.2条款要求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一并扫描后作为附件上传。
93.3平台报价金额应与附件中报价单金额一致,如存在差异,以平台报价页面的报价金额为准。
10评定方式
10.1本次采购在平台上的采购方式为询比采购,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定方式采取合理总价低价法。
10.2价格评定的依据为平台上的报价及附件。价格评定由风帆公司按采购方式和规定程序要求在平台下进行,评定结果由技术与价格审查小组确定后公布。
10.3评定方式如下:
10.3.1按照采购方式相关要求,本次询比采购由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一轮报价,由技术与价格审查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10.3.2供应商排序规则:在总价不超预算金额的前提下,合理总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拟中选供应商。预算金额不予公布。
10.3.3若拟中选供应商未经过风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可,则在拟选用供应商数量基础上增加1家。拟中选供应商中至多只能有一家是未经过风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可的新供应商,且供应份额不得超过20%。在新供应商经过质量体系认可前,其份额由其他中选供应商按比例分配。
10.3.4如出现报价相同且报价均为最低的情况,优先选用集团公司金牌供应商;如遇同为金牌供应商或同为非金牌供应商的情况,则参照上一年度供应商年度考评结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优先选用级别高的供应商;如遇级别相同的情况,则废除该寻源采购场次,再次开启寻源采购场次,采用邀请谈判采购的采购方式,邀请最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再次报价。
10.3.5依据拟选用的供应商个数,按备选排序选择供应商,供货比例为:100%。
11合同签署
111.1中选供应商在接到正式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供货合同。
112.2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取消其中选供应商资格并按风帆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黑黄名单。
12结算与付款:
121.1供应商需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一票制。
122.2结算票据所盖发票专用章应同报价单位名称相符,否则不予结算。
123.3每月15日前,供应商需将货物验收单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公司。
124.4付款方式为:挂帐三个月后电汇或承兑汇票,承兑不超付款金额50%。。
13其他事项:
131.1供应商平台报价操作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平台主页右侧查找)或在线联系智能客服。
132.2技术及商务联系人:***电话:8668723
133.3监督投诉电话:0312-8668212。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9月28日
报价单
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日期: 年 月 日报价日期: 年 月 日报价日期: 年 月 日价格有效期: 年 月 日价格有效期: 年 月 日价格有效期: 年 月 日价格有效期: 年 月 日物资名称单位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含税到厂单价(税率13%)单项金额合计(单位:人民币元)单项金额合计(单位:人民币元)危险品包装箱(214mm*182mm*202mm)只6-QW-49(EFB+)30危险品包装箱(247mm*180mm*202mm)只6-QW-59(EFB+)30危险品包装箱(248mm*181mm*202mm)只6-QW-70(EFB+)30总价合计:(单位:人民币元)总价合计:(单位:人民币元)总价合计:(单位:人民币元)总价合计:(单位:人民币元)总价合计:(单位:人民币元)
1本报价单须加盖公章后,将彩色扫描件上传。2报价含不干胶标签等附件及办理海关性能单费用。
物料信息
序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描述 | 计量单位 | 交货地点 | 交货日期 | 国产/进口 | 说明 | 附件 |
|---|---|---|---|---|---|---|---|---|
| 1 | 463212 | 危险品包装箱(214mm*182mm*202mm) | 只 | 保定徐水 | 2026-11-15 | |||
| 2 | 463212 | 危险品包装箱(247mm*180mm*202mm) | 只 | 保定徐水 | 2026-11-15 | |||
| 3 | 463212 | 危险品包装箱(248mm*181mm*202mm) | 只 | 保定徐水 | 2026-11-15 |
寻源要求
询价单位: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单位: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2026-10-13 16:00
允许部分物料报价:否
附加费(附加费包括运费、包装费、服务费、其他费用):包含在物料价格中
报价有效期:2026-12-30
是否指定报价币种:指定
报价币种:人民币
承运方式:
结算方式:
补充说明:
经办人信息
姓名:***
手机:
电话:***
邮箱:
附件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pdf
风帆公司大众危险品包装箱采购说明书模板(物资类).docx
ICS13.300
CCS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370.1—2021
代替SN/T0370.1—2009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Rulesfortheinspectionofpackagingforexportdangerousgoods—
Part1:Generalspecifications
2021-11-22发布,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为SN/T
0370《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的第1部分。SN/T0370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性能检验;———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文件代替0370.1—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部分:总则》,与
SN/T1
0370.1—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SN/T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1);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
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见2);———将“包装”的定义名称改为“包装件”(见3.9);———增加了“轻型金属容器”的定义(见3.26);———调整了“危险货物分类”的编码顺序(见4.1);———在4.1项易燃固体的分类中加入了“聚合物质(稳定的)”;———增加了“轻型金属容器”的备注(见5.1.6);———增加了“塑料”的备注(见5.1.7);———修改了标记高度的要求(见5.2.2);———修改了容器编号的要求[见5.2.2c)];———修改了容器制造年份的标识方法[见5.2.2e)];———增加了“外包装”标记的要求(见5.2.12);———增加了“救助包装”的标记要求(见5.2.13);———增加了“标签”的要求(见5.3);———增加了危险性标签的整体要求(见5.3.1);———增加了“危害环境物质”的标签要求(见5.3.2);———增加了“方向箭头”的标签要求(见5.3.3、5.3.4和5.3.5);———增加了“有限数量”的标签要求(见5.3.6、5.3.7和5.3.8);———增加了“例外数量”的标签要求(见5.3.9);———增加了“内装锂电池或锂电池组”的标签要求(见5.3.10);———增加了“两种及以上危险货物装在同一个外容器内时”的标签要求(见5.3.11);———增加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容器所装物质的任何渗透作用不得构成危险”(见6.1.1);———增加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得发生危险货物渗透,造成危险”[见6.1.6c)];———增加了“装有液体的内容器,包装后封闭装置应朝上,且在外容器内的摆放位置应与5.3.3中
规定的方向标记一致”(见6.1.8);
———增加了6.1.9;———增加了“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筛漏或配备衬里”的内容(见6.1.21);———增加了“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会因为压力升高而造成危险”的内容(见6.1.27);
Ⅰ
———增加了“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使用的容器的要求”(见6.3.5);———附录A中增加了“其他金属箱”和“轻型金属容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净重的
有关要求(见附录A);
———修改了附录B。本文件参考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20修订版)、国际民航组织《航
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
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RID)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以下简称
ADR)中常规包装的相关要求。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容器的检验按照相应专用标准进行。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少岩、黄红花、陶强、宋振乾、杨蕾、万敏、于晓。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SN/T———2009年第一次修订时,并入了SN/T
0370—1995;
0449.1—19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
和SN/T0805.1—1999《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的内容;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Ⅱ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编码、标记、标签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装载液体)、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本文件不适用于压力贮器、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540纸和纸板吸水性的测定可勃法22410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塑料相容性试验
GB/T
GB/T
0370.2—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2部分:性能检验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
SN/T
SN/T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20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箱box
由金属、木材、胶合板、再生木、纤维板、塑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完整矩形或多角形容器。为了诸如便于搬动或开启的目的,或为了满足分类的要求,允许有小的洞口,只要洞口不损害容器在运输时的完整性。
3.2
圆桶(桶)drum
由金属、纤维板、塑料、胶合板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的两端为平面或凸面的圆柱形容器。本定义还
包括其他形状的容器,例如圆锥形颈容器或提桶形容器。
3.3
闭口桶drum,non-removable桶顶或桶身设有孔径不大于7head
cm的注入口或透气口的桶。
1
3.4
开口桶drum,removable注入口或透气口孔径大于7head
cm,或桶的一端用箍或其他方法把桶盖紧箍在桶身上,且可拆卸的桶。
3.5
袋bag
由纸、塑料薄膜、纺织品、编织材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柔性容器。
3.6
罐jerrican
横截面呈矩形或多角形的金属或塑料容器。
3.7
贮器receptacle
用于装放和容纳物质或物品的封闭器具,包括封口装置。
3.8
容器packaging
一个或多个贮器,以及贮器为实现贮放功能所需要的其他部件或材料。
3.9
包装件package
包装作业的完结产品,包括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和其内装物。
3.10
内容器innerpackaging
运输时需用外容器的容器。
3.11
内贮器innerreceptacle
需要有一个外容器才能起容器作用的贮器。
3.12
外容器outerpackaging
是复合或组合容器的外保护装置,连同为容纳和保护内贮器或内容器所需要的吸收材料、衬垫和其
他部件。
3.13
组合容器combinationpackaging
为了运输而组合在一起的一组容器,由固定在一个外容器中的一个或多个内容器组成。
3.14
复合容器compositepackaging
由一个外容器和一个内贮器组成的容器,其构造使内贮器和外容器形成一个完整的容器。这种容
器经装配后,便成为单一的完整装置,整个用于装料、贮存、运输和卸空。
3.15
外包装(集合包装)overpack
为了方便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和存放,将一个或多个包件装在一起以形成一个单元所用的包装物。
3.16
救助容器salvagepackaging
一种特别容器,用于放置为了回收或处理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或者溢
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
2
3.17
封闭装置closure
用于封住贮器开口的装置。
3.18
防筛漏的容器siftproofpackaging
所装的干物质,包括在运输中产生的细粒固体物质不向外渗漏的容器。
3.19
牢固封口securelyclosed
所装的干燥物质在正常搬运中不致漏出的封口。这是对任何封口的最低要求。
3.20
液密封口water-tight
又称有效封口,是指不透液体的封口。
3.21
气密封口hermeticallysealed
不透蒸气的封口。
3.22
联合国编号UN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number
3.23
回收塑料recycledplastics
是指从使用过的工业容器回收的、经洗净后准备用于加工成新容器的塑料材料。
3.24
吸附材料absorbentmaterial
特别能吸收和滞留液体的材料,内容器一旦发生破损,泄漏出来的液体能迅速被吸附滞留在该材
料中。
3.25
设计型号designtype
容器的设计型号由设计、材料和材料厚度、制造方式、类型和规格界定,但可以包括各种表面处理。
3.26
轻型金属容器light-gauge指横截面呈圆形、椭圆形、矩形或多边形,桶体呈锥形收缩,壁厚小于0.5,metalpackaging
mm(如马口铁),平底或弧形底,带有一个或多个孔,由金属制成圆锥形颈容器和提桶形容器。不包括3.2规定的桶或3.6规定
的罐。
4分类
4.1危险货物分类
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
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a)第1类:爆炸品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
●
●
●
3
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品;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
●
●
b)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2.3项:毒性气体。
●
●
●
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c)
d)
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固态退敏爆炸品和聚合物质;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
●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e)
5.1项:氧化性物质;5.2项:有机过氧化物。
●
●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f)
6.1项:毒性物质;6.2项:感染性物质。
●
●
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g)
h)
i)
4.2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类的5.2项、第6类的6.2项以及第4类的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
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它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a)Ⅰ类包装———显示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b)Ⅱ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c)Ⅲ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5编码、标记和标签
5.1容器类型的编码
5.1.1编码包括:
a)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的种类,如桶、罐等,后接;,
b)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必要时后接;,
c)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
5.1.2如果是复合容器,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依次写在编码的第二个位置上。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器
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
5.1.3如果是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编码。5.1.4容器编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规章范本》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规章范本》要求的特别容器;字母“W”表示容器类型虽与编码所表示的相同,但其制造的规格与附录A的规格不同,但根据《规章范本》的要求被认为是等效的。
4
5.1.5对于空运包装容器,大写的拉丁字母“IP”表示内包装。随后是阿拉伯数字表示内包装类型。5.1.6下述数字用于表示容器的种类:
1———桶;3———罐;4———箱;5———袋;6———复合容器;0———轻型金属容器。
注:“轻型金属容器”适用于公路或者铁路运输。
5.1.7下述大写字母用于表示材料的种类:
A———钢(一切型号及表面处理);,
B———铝;
C———天然木;,
D———胶合板;,
F———再生木;,
G———纤维板;,
H———塑料;,
L———纺织品;,
M———多层纸;
N———金属(钢或铝除外);,
P———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注:塑料还包括橡胶等聚合物材料。
5.1.8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编码见附录A。
5.2标记
5.2.1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已成功地通过SN/T0370.2—2021规定的试验,并符合附录
A的要求,但标记本身并不一定证明该容器可用于盛装任何物质。
5.2.2每一个容器应带有耐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总重超过大
于30kg的包装,其标记或标记附件应标注在容器顶部或侧面上,字母、数字和符号的高度应不小于
mm。容量为30L或重量为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字母、数字和符号至少应为6mm高。对于容
12
量为5L或重量为5kg或更少的容器,其标记的尺寸应大小合适。标记应标明:
a)联合国容器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规章范本》第6.1章中相关的要求。如使
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UN”表示。
b)根据5.1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例如3H1。
c)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1)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X表示Ⅰ类包装;———Y表示Ⅱ类包装;———Z表示Ⅲ类包装。
2)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表示已按此相对密度对不带内容器的准备装液体的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这一部分可省略。对准备盛装固体或
装入内容器的容器而言,以kg表示最大总重量(进位取整)。
d)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使用精确到最近的10kPa(即四舍五入至
5
kPa)表示的试验压力来表示容器(组合容器除外)所顺利通过的液压试验。
10
e)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型号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容器还应适当地标出
制造月份;这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最好的方法见图1。
图1塑料容器(1H1、1H2、3H1、3H2)制造年份和月份标记
注:可在*处显示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此种情况下,包装标记和表内圈中年份的两位数字应相同,
也可以接受其他方法,但应以耐久、清晰和易于辨认的形式提供必需的、最低限度的信息。
f)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g)容器制造厂的代码,该代码至少应体现该容器制造厂所在区域的海关机构信息,各直属海关
区域代码表见附录B。
h)生产批次。
5.2.3根据5.2.2对容器进行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C。可单行或多行标识。5.2.4除了5.2.2中规定的耐久标记外,每一超过100
L的新金属桶,在其底部应有5.2.2a)至e)所mm)。如金属桶两个端部中有
述的持久性标记,并至少标明桶身所用金属标称厚度(mm,精确到0.1
一个标称厚度小于桶身的标称厚度,那么顶端、桶身和底端的标称厚度应以耐久形式(例如压纹)在底部
标明,例如“1.0-1.2-1.0”或“0.9-1.0-1.0”。
5.2.5国家主管机关所批准的任何附加标记,应使标记的各个部分仍然能够参照5.2.2正确地辨认。5.2.6改制的金属桶,如果没有改变容器型号和没有更换或拆掉主要结构部件,所要求的标记不必是
耐久性的(例如压纹)。每一其他改制的金属桶都应在顶端或侧面以耐久形式(例如压纹)标明5.2.2a)至e)中所述的标记。
5.2.7用某些材料(例如不锈钢)制造、在设计上可反复使用的金属桶,可以耐久形式(例如压纹)标明5.2.2f)至h)条款中所述的标记。5.2.8做标记应按5.2.2所示的顺序进行;这些分段以及视情况5.2.9a)至c)所要求的每一个标记组
成部分应用斜线或空格等办法清楚地隔开,以便容易辨认。标注方法可参见附录C。
5.2.9容器修复后,应按下列顺序在容器上加耐久性的标记标明:
a)进行修复的所在国代号;,
b)修复厂代号;,
c)修复年份;字母“R”;对按SN/T0370.2—2021通过了气密试验的每一个容器,另加字母“L”。
5.2.10对于本部分3.23定义的“回收塑料”材料制造的容器应标有“REC”,这个标记应放在靠近5.2.2所规定的标记附近位置。5.2.11修复容器、救助容器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C。5.2.12对于使用外包装的情况,除非表明外包装内所有危险货物的标记和标签都清晰可见,否则外包
装应同时满足:
a)标明“OVERPACK”,并且“OVERPACK”标记的字母高度应至少12,
mm;
b)按照5.2.1至5.2.11要求,标明外包装内每一件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的标签和标记、联合
国编号以及其他标记。
5.2.13救助容器应另外标明“救助包装”或“SALVAGE”,且“SALVAGE”标记的高度应至少12
mm。
6
5.3标签
5.3.1危险性标签加贴于容器外表面上,用于表明包装货物的警示和操作提示信息,详见
0370.3—2021附录A。
SN/T
5.3.2对于危害环境物质的标签,除非另有规定,凡装有危害环境物质(UN3082)的包装上应耐久地标记上危害环境物质标签(见图2),并且应位于5.2.2要求的各种标记附近,容器的标签尺mm,除非包装的尺寸只能贴较小的标签。《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列明的海洋寸应为1003077和UN
mm×100
污染物应加贴该标签。
注:标签为正方形,取45°(菱形)摆放。符号(鱼和树)为黑色白底或适当的反差底色。最小尺寸100
mm×
mm,菱形边线的最小宽度为2mm。如包装的大小需要,尺寸/边线宽度可以压缩,但标签应清晰可见。
100
所有要素均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图2危害环境物质的标签
5.3.3对于以下情况,应在包装相对的两个垂直面上清楚地标上如图3相似的方向箭头,并且箭头显
示正确的朝上方向,标识为长方形,大小应与包装的大小相适应,并清晰可见:,
a)内容器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组合容器;
b)配有通风口的单容器;,
c)拟装运冷冻液化气体的低温贮器。
或
(a)不带边框(b)带边框
注1:注2:注3:两个黑色或红色箭头,底色:白色或适当的反衬颜色。长方形边框可自行选择。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图3方向箭头标签
5.3.4下列情况不需要标方向箭头:
a)内装压力贮器的外容器,但不包括低温贮器;,
b)装有危险货物的内容器置于外容器中,每个内容器的装载量不超过120mL,内容器与外容器
之间有足够的吸收材料,足以吸收全部液体内装物;
c)所载物品在任何方向上都不会漏出的外容器(如温度计中的酒精或汞、喷雾器等);或,
d)所装危险货物密封在内容器中的外容器,每个内容器装载量不超过500
mL。
5.3.5用于表明包装正确放置方向以外的箭头,不得展示在按照5.3.3作标签的包装上。5.3.6除空运外,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显示图4的标签,且标签显而易见、清晰,不因长期
露天暴露而明显减低效果。
7
注:上下部分和边线为黑色,中心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最小尺寸为100为2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
mm×100
mm。如包装的大小需要,可缩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mm,且标签仍应清晰可见。
mm×50
图4有限数量包装标签
5.3.7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要求,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应作图5标签,且标签应明显、清晰,不因长期露天暴露而明显减低效果。
注:上下部分和边线为黑色,中心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最小尺寸为100为2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
mm×100
mm。符号“Y”置于标签中央,应清晰可见。如包装的大小需要,可缩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
mm×
mm,且标签仍应清晰可见。
50
图5符合《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有限数量包装标签
5.3.8对于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外包装,除非外包装内每一项危险货物的标签均清晰可见,否则mm,并且按照5.3.6和5.3.7的要求进
外包装应标明“OVERPACK”字样,标签的字母高度应至少12
行标签。
5.3.9对于装有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按照图6永久、清晰地进行标签,标签应显示主要危险类mm。装别,或如果已经划定,包装内所装每一项危险货物所属的项别,标签尺寸至少为100有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也应按照5.2.12进行标签,除非可以清楚地从外包装看到内包装上的
mm×100
标签。
注1:注2:影线和符号使用同一颜色,黑或红,白底或适当反差底色。
*此处显示分类,或已经划定的项目编号;**如果包装没有在其他位置显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则在此处显示。
图6例外数量包装标签
5.3.10对内装锂电池或电池组的包装,按照《规章范本》包装特殊规定188条款,应按图7所示进行标3090)或锂离子电池或3480)。当锂电池或电池组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时,应根据情况表明以“UN”开
签,并且应标明以字母“UN”开头的联合国编号,例如,锂金属电池或电池组(UN电池组(UN
8
头的联合国编号,如UN3091或UN3481。如包装中装有不同联合国编号的锂电池或电池组,应用一
个或多个标签标明所有适用的联合国编号。
注1:标签为长方形,边缘为影线。尺寸最小为120mm,影线的宽度至少为5mm。符号(一组电池,一个
mm×120
已经损坏、冒火,放在锂金属电池或电池组或电池的联合国编号上方)为黑色白底。影线为红色。如果因包装
大小的需要,尺寸/影线的宽度可减小,但不得小于105mm(宽)×74mm(高)。在未明确规定尺寸的情况下,
所有要素都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注2:*此处为联合国编号信息;**此处为电话号码附加信息。
图7锂电池组标签
5.3.11两种及以上危险货物装在同一个外容器内时,包装应按照每种物质的要求贴标签,如果危险性
已经反映在主要危险性标签上,则不需要贴次要危险性标签。
6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容器所装物质的任何渗透作用不得构成危险。6.1.2每一容器应按5.2和5.3的要求进行耐久性标记和加贴标签。6.1.3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规章范本》和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
规”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应适应相应运输形式危险货物特性,适合积载,便于安全装卸和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
注: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国际铁
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
6.1.4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内,该容器应足够坚固,能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
击和载荷,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操作。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应防止准备运输时可能因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由于海拔高度变化产生的)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任何危险残余物黏附在容器外面。这些要求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
6.1.5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按照GB/T22410直接
装入拟运危险货物贮存6个月以上进行相容性试验。
6.1.6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件:
a)不应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不应在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
c)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得发生危险货物渗透,造成危险。
必要时,这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9
6.1.7若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应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温度下
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可在55
装满容器。
6.1.8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被刺穿或其内装物漏到外容器中。装有液体的内容器,包装后封闭装置应朝上,且在外容器内的摆放位置应与5.3.3中规定的方
向标记一致。对于那些易于破裂或易被刺破的内容器,例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应使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如果内装物有泄漏,衬垫材料或外容器的保护性能不应遭到重大破坏。
a)衬垫及吸收材料应是惰性的,并与内装物的性质相适应;,
b)外容器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摩擦而产生可能严重改变内装物的化学
稳定性的热量。
6.1.9如果组合容器的外容器装载不同类型的内容器并顺利通过试验,则这些各不相同的内容器也可
以合装在此外容器中。此外,在保持性能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可不必对包装再做试验,而允许使用下列变化的内容器:
a)可使用尺寸相同或较小的内容器,条件是:,
1)内容器的设计与试验过的内容器相似,如形状为圆形、长方形等;2)内容器的制造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承受冲击力和堆码力的能力等于或大于原先试验
过的内容器;
3)内容器有相同或较小的开口,封闭装置设计相似(如螺旋帽、摩擦盖等);4)用足够多的额外沉淀材料填补空隙,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和5)内容器在外容器中放置的方向与试验过的包装相同。
b)使用较少数量的经过试验的内容器,或a)中所列的替代型号内容器,条件是用足够的衬垫材
料填补空隙处,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
6.1.10可在包装规范的要求之外,在外容器内再增加一个补充容器,例如一个中间容器,或在一个内
容器里面加一个贮器,条件是应满足所有相关要求,必要时使用适当的衬垫材料,防止容器内发生移动。
6.1.11危险货物不应与其他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在大型容器中,如果它们彼此会起危险
反应并造成:
a)燃烧和/或放出大量的热;,
b)放出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
c)产生腐蚀性物质;或,
d)产生不稳定物质。
6.1.12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使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
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
6.1.13所有新的、改制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应能通过SN/T0370.2—2021规定的试验。在装货和移0370.3—2021对每个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当容器
交运输之前,应按照SN/T
显示出的强度与批准的设计型号比较有下降的迹象时,不应再使用或应予以整修使之能够通过设计型号试验。
6.1.14液体应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如果包件中可能
由于内装物释放气体(由于温度增加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压力时,可在容器上安装一个通气孔(空运时须经航空运输主管部门批准),释放的气体不应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而造成危险。通气孔应设计成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在容器处于运输状态时,不会有液体泄漏和异物穿入等情况发生。
6.1.15标有5.2.2d)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容器,仅能装载有下述蒸气压力的液体:
a)根据15℃的装载温度和6.1.7规定的最大装载度确定的容器内的总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气
01
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kPa),在55℃时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三分之
二;或
b)在50℃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七分之四;或
c)在55℃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三分之二。
6.1.16如果危险货物的包装内会逐渐产生相当大的内压时,则该包装的构造应能防止由于内压或外
来因素造成内部压力增加而引起的容器破裂。
6.1.17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对包装采取牢固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6.1.18灌装喷雾器、气体容器、液化气体容器的阀门应有保护装置。6.1.19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应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
0370.2—2021所规定的适当试验水平:
SN/T
a)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b)任何容器在改制或整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
c)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
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对于组合容器,可免于试验。
6.1.20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态的固体所用的容器也应具备装载该物质液态形式
的能力。
6.1.21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筛漏或配备衬里。6.1.22在使用冰作为冷却剂的情况下,不得影响容器的完好。6.1.23内容器应固定并安装衬垫,限制其在外包装中的移动,以防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破裂、渗漏,内容器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用4.2中Ⅰ类或Ⅱ类外包装盛装第3、4、8类及第5类中5.1项、第6类中6.1项的液体时,内容器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吸附衬垫材料不应与内容器中盛装的危险物发生危险
性反应,内容物的渗漏也不应引起危险的化学反应或改变衬垫材料的保护特性。
6.1.24用组合容器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
向的标识。
6.1.25对于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可以装在
救助容器中运输。
6.1.26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渗漏的包件在救助容器内过分移动。当救助容器装有液体时,应
添加足够的惰性吸收材料以消除游离液体的出现。
6.1.27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会因为压力升高而造成危险。6.1.28当包装设有装水的双层外壳时,应在水内加足量的防冻剂,以防止水在运输中冻结。
6.2第1类爆炸物品的特殊包装要求
6.2.1供运输的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应已按照《规章范本》和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所规定的
程序加以分类。
6.2.2第1类爆炸物品的包装除符合6.1的一般规定要求外,其所有容器的设计和制造还应达到以下
要求:
a)能够保护爆炸品,使它们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在可预见的温度、湿度和压力发生变化时,不
会漏出,也不会增加无意引燃或引发的危险;
b)完整的包装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以安全地搬动;和,
c)包装能够经受得住运输中可预见的堆叠加在它们之上的任何荷重,不会因此而增加爆炸品具
有的危险性,容器的保护功能不会受到损害,容器变形的方式或程度不至于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堆垛的不稳定。
警告———对于空运,如果使用金属衬里的箱子装爆炸性的物质,不应使该项所装爆炸性物质落入衬
11
里与箱底或衬里与箱侧壁的隔缝中间。
6.2.3第1类爆炸物品应按照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的规定选用包装。6.2.4容器应至少符合SN/T
0370.2—2021中的Ⅱ类包装试验要求,而且应遵守5.1.4和6.1.20的
规定。Ⅰ类包装不应使用金属容器。
6.2.5装液态爆炸品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有防渗漏的双重保护设备。6.2.6金属桶的封闭装置应包括适宜的垫圈;如果封闭装置包括螺纹,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螺纹。6.2.7盛装可溶于水的爆炸性物质的容器应是防水的。装运减敏或退敏物质的容器应封闭以防止浓
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
6.2.8当容器包括中间充水的双包层,而水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结冰时,应在水中加入足够的防冻剂以
防冻结。不应使用由于其固有的易燃性而可能引起燃烧的防冻剂。
6.2.9钉子、钩环和其他没有防护涂层的金属制造的封闭装置,不应穿入外容器内部,除非内容器能够
防止爆炸品与金属接触。
6.2.10内容器、连接件和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包装内的放置方式应能使爆炸性物质或
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在外容器内散开。应防止物品的金属部件与金属容器接触。含有未用外壳封装的爆炸性物质的物品应互相隔开以防止摩擦和碰撞。内容器或外容器、模件或贮器中的填塞物、托盘、隔板可用于这一目的。
6.2.11制造容器的材料应与包装所装的爆炸品相容,并且是该爆炸品不能透过的,以防爆炸品与容器
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渗漏造成爆炸品不能安全运输,或者造成危险项别或配装组的改变。
6.2.12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有接缝金属容器的凹处。6.2.13塑料容器不应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
引爆、引燃或发生反应。
6.2.14爆炸性物质不应装在由于热效应或其他效应引起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差可能导致爆炸或造成包
装破裂的内容器或外容器。
6.2.15如果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者无外壳或部分露出的物品的爆炸性物质可能与金属容器(1A1、1A2、1B1、1B2、4A、4B和金属贮器)的内表面接触时,金属容器应有内衬里或涂层。6.2.16内容器、附件、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在包装内应牢固放置,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导致
危险性移动。
6.2.17电引爆装置应防止电磁辐射及偏离电流。装有发火或引发装置的爆炸品,应有效保护,防止正
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意外事故。
6.2.18对于铁路运输,通常用于军事目的的大型坚固爆炸性物品如不带引发装置或者带有至少包含
两种有效保护装置的引发装置,可以无包装运输。当这类物品带有推进剂或者是自推进时,其引发系统应有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碰到刺激源的保护装置。这种无包装物品可以固定在框架上或装入板条箱或其他适宜的搬运、储存装置,使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松动。
6.3有机过氧化物(5.2项)和自反应物质(4.1项)的特殊包装要求
6.3.1有机过氧化物(5.2项)和自反应物质(4.1项)的包装应首先符合6.1的一般规定要求。6.3.2对于有机过氧化物,所有贮器应“有效封口”。如果包装内可能因为释放气体而产生较大的内
压,可以配备排气孔,但排放的气体不应造成危险,否则装载度应加以限制。任何排气装置的结构应使液体在包件直立时不会漏出,并且应能防止杂质进入。如果有外容器,其设计应使它不会干扰排气装置的作用。
6.3.3有爆炸副危险性的有机过氧化物的容器还应符合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危规”的其他有关要求。6.3.4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保证对所有与内容物相接触的材料不起化学反应,对内容物的特性无影
响,当发生泄漏时,衬垫物不易燃烧,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的分解。
21
6.3.5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使用的容器,应符合《规章范本》6.1章的要求,并且要达到Ⅱ类包
装的试验要求。
6.4空运危险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6.4.14.2项物质(易于自燃的物质)使用的包装应达到Ⅱ类以上包装要求,并符合本文件6.1条款的
要求,且不得使用金属容器包装。
6.4.2盛装4.1项和5.2项危险货物使用的包装应达到Ⅱ类以上包装要求,并符合本文件6.1条款的
要求,且不得使用带通气孔的包装。
6.4.3具有爆炸性副危险性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在其包装上贴有副危险性标签。同时其
包装还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其他有关要求。
6.4.4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保证对所有与内容物相接触的材料不起化学反应,对内容
物的特性无影响,当发生泄漏时,衬垫物不易燃烧,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的分解。
6.5各种容器的要求遵照附录A
31
附录A
(规范性)
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
| 种类 | 编码 | 类别 | 要求 | 最大容量/L | 最大净重/kg |
| 钢桶 | 1A11A2 | 非活动盖活动盖 | 1.桶身和桶盖应根据钢桶的容量和用途,使用型号适宜和厚度足够的钢板制造。2.拟用于装40L以上液体的钢桶,桶身接缝应焊接。拟用于装固体或者装40L以下液体的钢桶,桶身接缝可用机械方法结合或焊接。3.桶的凸边应用机械方法接合或焊接,也可以使用分开的加强环。4.容量超过60L的钢桶桶身,通常应至少有两个扩张式滚箍,或者至少两个分开的滚箍。如使用分开式滚箍,则应在桶身上固定紧,不应移位。滚箍不应点焊。5.直径不应超过7非活动盖(1A1)钢桶桶身或桶盖上用于装入、倒空和通风的开口,其cm。开口更大的钢桶将视为活动盖(1A2)钢桶。桶身和桶盖的开口封闭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始终是紧固和不漏的。封闭装置凸缘应用机械方法或焊接方法恰当接合。除非封闭装置本身是防漏的,否则应使用密封垫或其他密封件。6.活动盖钢桶的封闭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该装置始终是紧固的,钢桶始终是不漏的。所有活动盖都应使用垫圈或其他密封件。7.如果桶身、桶盖、封闭装置和连接件所用的材料本身与装运的物质是不相容的,应施加适当的内保护涂层或处理层。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这些涂层或处理层应始终保持其保护性能。 | 450 | 400 |
| 铝桶 | 1B11B2 | 非活动盖活动盖 | 1.桶身和桶盖应由纯度至少99%的铝,或铝合金制成。应根据铝桶的容量和用途,使用适当型号和足够厚度的材料。2.所有接缝应是焊接的。凸边如果有接缝的话,应另外加加强环。3.容量大于60L的铝桶桶身,通常应至少装有两个扩张式滚箍,或者两个分开式滚箍。如装有分开式滚箍时,应安装得很牢固,不应移动。滚箍不应点焊。4.非活动盖(1B1)铝桶的桶身或桶盖上用于装入、倒空和通风的开口,其直径不应超过7cm。开口更大的铝桶将视为活动盖(1B2)铝桶。桶身和桶盖的开口封闭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始终是紧固和不漏的。封闭装置凸缘应焊接恰当,使接缝不漏。除非封闭装置本身是防漏的,否则应使用垫圈或其他密封件。5.活动盖铝桶的封闭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始终是紧固和不漏的。所有活动盖都应使用垫圈或其他密封件。 | 450 | 400 |
41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 种类 | 编码 | 类别 | 要求 | 最大容量/L | 最大净重/kg |
| 胶合板桶 | 1D | 1.所用木料应彻底风干,达到商业要求的干燥程度,且没有任何有损于桶的使用效能的缺陷。若用胶合板以外的材料制造桶盖,其质量与胶合板应相等。2.桶身至少应用两层胶合板,桶盖至少应用三层胶合板制成。各层胶合板应按交叉纹理用抗水黏合剂牢固地粘在一起。3.桶身、桶盖及其连接部位应根据桶的容量和用途设计。为防止所装物质撒漏,应使用牛皮纸或其他具有同等效能的材料做4.桶盖衬里。衬里应紧扣在桶盖上并延伸到整个桶盖周围外。 | 250 | 400 | |
| 纤维板桶 | 1G | 1.桶身应由多层厚纸或纤维板(无皱折)牢固地胶合或层压在一起,可以有一层或多层由沥青、涂蜡牛皮纸、金属薄片、塑料等构成的保护层。桶盖应由天然木、纤维板、金属、胶合板、塑料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2.可包括一层或多层由沥青、涂蜡牛皮纸、金属薄片、塑料等构成的保护层。3.桶身、桶盖及其连接处的设计应与桶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装配好的容器应有足够的防水性,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应出现剥层4.现象。 | 450 | 400 | |
| 塑料桶塑料罐 | 1H11H23H13H2 | 非活动盖活动盖非活动盖活动盖 | 1.容器应使用适宜的塑料制造,其强度应与容器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除了本文件3.23界定的回收塑料外,不应使用来自同一制造工序的生产剩料或重新磨合材料以外的用过材料。容器应对老化和由于所装物质或紫外线辐射引起的质量降低具有足够的抵抗能力。2.如果需要防紫外线辐射,应在材料内加入碳黑或其他合适的色素或抑制剂。这些添加剂应是与内装物相容的,并应在容器的整个使用期间保持其效能。当使用的碳黑、色素或抑制剂与制造试验过的设计型号所用的不同时,如碳黑含量(按重量)不超过2%。或色素含量(按重量)不超过3%,则可不再进行试验;紫外线辐射抑制剂的含量不限。3.除了防紫外线辐射的添加剂之外,可以在塑料成分中加入其他添加剂,如果这些添加剂对容器材料的化学和物理性质并无不良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可免除再试验。4.容器各点的壁厚,应与其容量、用途以及各个点可能承受的压力相适应。对非活动盖的桶(1H1)和罐(3H1)而言,桶身(罐身)和桶盖(罐盖)5.上用于装入、倒空和通风的开口直径不应超过7cm。开口更大的桶和罐将视为活动盖型号的桶和罐(1H2和3H2),桶(罐)身或桶(罐)盖上开口的封闭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始终是紧固和不漏的。除非封闭装置本身是防漏的,否则应使用垫圈或其他密封件。6.设计和安装活动盖桶和罐的封闭装置,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始终是紧固和不漏的。所有活动盖都应使用垫圈,除非桶或罐的设计是在活动盖夹得很紧时,桶或罐本身是防漏的。 | 4504506060 | 400400120120 |
51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 种类 | 编码 | 类别 | 要求 | 最大容量/L | 最大净重/kg |
| 钢或铝以外的金属桶 | 1N11N2 | 非活动盖活动盖 | 1.桶身和桶盖应由钢和铝以外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制成。应根据桶的容量和用途,使用适当型号和足够厚度的材料。2.凸边如果有接缝的话,应另外加加强环。所有接缝应按照用于所使用金属或金属合金的最先进技术接合(熔焊、软焊等)。3.容量大于60L的金属桶桶身,通常应至少装有两个扩张式滚箍,或者两个分开式滚箍。如装有分开式滚箍时,应安装得很牢固,不应移动。滚箍不应点焊。4.口,其直径不应超过7非活动盖(1N1)金属桶的桶身或桶盖上用于装入、倒空和通风的开cm。开口更大的金属桶将视为活动盖(1N2)金属桶。桶身和桶盖的开口封闭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它们始终是紧固和不漏的。封闭装置凸缘应按照用于所使用金属或金属合金的最先进技术恰当接合(熔焊、软焊等),使接缝不漏。除非封闭装置本身是防漏的,否则应使用垫圈或其他密封件。5.活动盖金属桶的封闭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始终是紧固和不漏的。所有活动盖都应使用垫圈或其他密封件。 | 450 | 400 |
| 钢罐 | 3A13A2 | 非活动盖活动盖 | 1.罐身和罐盖应用钢板、纯度至少99%的铝或铝合金制造。应根据罐的容量和用途,使用适当型号和足够厚度的材料。2.钢罐的凸边应用机械方法接合或焊接。用于容装40L以上液体的L的钢罐罐身接缝应钢罐罐身接缝应焊接。用于容装小于或等于40使用机械方法接合或焊接。对于铝罐,所有接缝应焊接。凸边如果有接缝的话,应另加一条加强环。3.cm。开口更大的罐将视为活动盖型号(3A2和3B2)。封闭装置的设计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罐(3A1和3B1)的开口直径不应超过7始终是紧固和不漏的。除非封闭装置本身是防漏的,否则应使用密封垫或其他密封件。4.如果罐身、盖、封闭装置和连接件等所用的材料本身与装运的物质是不相容的,应施加适当的内保护涂层或处理层。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这些涂层或处理层应始终保持其保护性能。 | 60 | 120 |
| 铝罐 | 3B13B2 | 非活动盖活动盖 | |||
| 天然木箱 | 4C14C2 | 普通箱壁防撒漏 | 1.所用木材应彻底风干,达到商业要求的干燥程度,并且没有会实质上降低箱子任何部位强度的缺陷。所用材料的强度和制造方法,应与箱子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顶部和底部可用防水的再生木,如高压板、刨花板或其他合适材料制成。2.紧固件应耐得住正常运输条件下经受的振动。可能时应避免用横切面固定法。可能受力很大的接缝应用抱钉或环状钉或类似紧固件接合。3.箱4C2:箱的每一部分应是一块板,或与一块板等效。用下面方法中的一个接合起来的板可视与一块板等效:林德曼(Linderman)连接、舌槽接合、搭接或槽舌接合,或者在每一个接合处至少用两个波纹金属扣件的对头连接。 | 400 |
61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 种类 | 编码 | 类别 | 要求 | 最大容量/L | 最大净重/kg |
| 胶合板箱 | 4D | 所用的胶合板至少应为三层。胶合板应由彻底风干的旋制、切成或锯制的层板制成,符合商业要求的干燥程度,没有会实质上降低箱子强度的缺陷。所用材料的强度和制造方法应与箱子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所有邻接各层,应用防水黏合剂胶合。其他适宜材料也可与胶合板一起用于制造箱子。应由角柱或端部钉牢或固定住箱子,或用同样适宜的紧固装置装配箱子。 | 400 | ||
| 再生木箱 | 4F | 箱壁应由防水的再生木,例如高压板、刨花板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1.所用材料的强度和制造方法应与箱子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2.箱子的其他部位可用其他适宜材料制成。箱子应使用适当装置牢固地装配。3. | 400 | ||
| 纤维板箱 | 4G | 1.应使用与箱子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坚固优质的实心或双面波纹纤维板(单层或多层)。外表面的抗水性应是:当使用可勃(Cobb)法确定吸水性时,在30min的试验期内,重量增加值不大于155g/m3(见GB/T1540)。纤维板应有适当的弯曲强度。纤维板应在切割、压折时无裂缝,并应开槽,以便装配时不会裂开、表面破裂或者出现不应有的弯曲。波纹纤维板的槽部,应牢固地胶合在面板上。箱子的端部可以有一个木制框架,或全部是木材或其他适宜材料。2.可以用木板条或其他适宜材料加强。3.箱体上的接合处,应用胶带粘贴、搭接并胶住,或搭接并用金属卡钉钉牢。搭接处应有适当长度的重叠。4.用胶合或胶带粘贴方式进行封闭时,应使用防水胶合剂。箱子的设计应与所装物品十分相配。5. | 400 | ||
| 塑料箱 | 4H14H2 | 泡沫塑料箱硬塑料箱 | 1.应根据箱的容量和用途,用足够强度的适宜塑料制造箱子。箱子应对老化和由于所装物质或紫外线辐射引起的质量降低具有足够的抵抗力。2.泡沫塑料箱应包括由模制泡沫塑料制成的两个部分,一是箱底部分,有供放置内容器的模槽,另一是箱顶部分,它将盖在箱底上,并能彼此扣住。箱底和箱顶的设计应使内容器能刚好放入。内容器的封闭帽不得与箱顶的内面接触。3.发货时,泡沫塑料箱应用具有足够抗拉强度的自粘胶带封闭,以防箱子打开。这种自粘胶带应能耐受风吹雨淋日晒,其黏合剂与箱子的泡沫塑料是相容的。可以使用至少同样有效的其他封闭装置。4.硬塑料箱如果需要防护紫外线辐射,应在材料内添加碳黑或其他合适的色素或抑制剂。这些添加剂应是与内装物相容的,并在箱子的整个使用期限内保持效力。当使用的碳黑、色素或抑制剂与制造试验过的设计型号所使用的不同时,如碳黑含量(按重量)不超过2%,或色素含量(按重量)不超过3%,则可不再进行试验;紫外线辐射抑制剂的含量不限。5.防紫外线辐射以外的其他添加剂,如果对箱子材料的物理或化学性质不会产生有害影响,可加入塑料成分中。在这种情况下,可免予再试验。6.硬塑料箱的封闭装置应由具有足够强度的适当材料制成,其设计应使箱子不会意外打开。 | 6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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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 种类 | 编码 | 类别 | 要求 | 最大容量/L | 最大净重/kg |
| 钢、铝或其他金属箱 | 4A4B4N | 钢箱铝箱金属(钢和铝除外)箱 | 1.2.金属的强度和箱子的构造,应与箱子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箱子应视需要用纤维板或毡片作内衬,或其他合适材料作的内衬或涂层。如果采用双层压折接合的金属衬,应采取措施防止内装物,特别是爆炸物,进入接缝的凹槽处。3.封闭装置可以是任何合适类型,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应始终是紧固的。 | 400 | |
| 纺织品袋 | 5L15L25L3 | 无内衬或涂层防撒漏防水 | 1.所用纺织品应是优质的。纺织品的强度和袋子的构造应与袋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2.防撒漏袋5L2。袋应能防止撒漏,例如,可采用下列方法:a)用抗水黏合剂,如沥青,将纸粘贴在袋的内表面上;或b)袋的内表面粘贴塑料薄膜;或c)纸或塑料做的一层或多层衬里。3.防水袋5L3。袋应具有防水性能以防止潮气进入,例如,可采用下列方法:a)用防水纸(如涂蜡牛皮纸、柏油纸或塑料涂层牛皮纸)做的分开的内衬里;或b)袋的内表面粘贴塑料薄膜;或c)塑料做的一层或多层内衬里。 | 50 | |
| 塑料编织袋 | 5H15H25H3 | 无内衬或涂层防撒漏防水 | 1.袋子应使用适宜的弹性塑料袋或塑料单丝编织而成。材料的强度和袋的构造应与袋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2.如果织品是平织的,袋子应用缝合或其他方法把袋底和一边缝合。如果是筒状织品,则袋应用缝合、编制或其他能达到同样强度的方法来闭合。3.防撒漏袋5H2。袋应能防撒漏,例如,可采用下列方法:a)袋的内表面粘贴纸或塑料薄膜;或b)用纸或塑料做的一层或多层分开的衬里。防水袋5H3。袋应具有防水性能以防止潮气进入,例如,可采用下述方法:a)用防水纸(例如,涂蜡牛皮纸,双面柏油牛皮纸或塑料涂层牛皮纸)做的分开的内衬里;或b)塑料薄膜粘贴在袋的内表面或外表面;或c)一层或多层塑料内衬。 | 50 | |
| 塑料薄膜袋 | 5H4 | 袋应用适宜塑料制成。材料的强度和袋的构造应与袋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接缝和闭合处应能承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压力和冲击。 | 50 | ||
| 纸袋 | 5M15M2 | 多层多层,防水 | 1.袋应使用合适的牛皮纸或性能相同的纸制造,至少有三层,中间一层可以是用黏合剂贴在外层的网状布。纸的强度和袋的构造应与袋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接缝和闭合处应防撒漏。2.袋5M2。为防止进入潮气,应用下述方法使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纸袋具有防水性:最外面两层中的一层作为防水层,或在最外面两层中间夹 | 50 |
81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 种类 | 编码 | 类别 | 要求 | 最大容量/L | 最大净重/kg |
| 纸袋 | 5M15M2 | 多层多层,防水 | 入一层用适当的保护性材料做的防水层。防水的三层纸袋,最外面一层应是防水层。当所装物质可能与潮气发生发应,或者是在潮湿条件下包装的,与内装物接触的一层应是防水层或隔水层,例如,双面柏油牛皮纸、塑料涂层牛皮纸、袋的内表面粘贴塑料薄膜,或一层或多层塑料内衬里。接缝和闭合处应是防水的。 | 50 | |
| 复合容器(塑料材料) | 6HA16HA26HB16HB26HC6HD16HD26HG16HG26HH16HH2 | 塑料贮器与外钢桶塑料贮器与外钢板条箱或钢箱塑料贮器与外铝桶塑料贮器与外铝板箱或铝箱塑料贮器与外木箱塑料贮器与外胶合板桶塑料贮器与外胶合板箱塑料贮器与外纤维质桶塑料贮器与外纤维板箱塑料贮器与外塑料桶塑料贮器与外硬塑料箱 | 1.内贮器:a)塑料内贮器应适用附录A中塑料桶和塑料罐的有关要求。b)塑料内贮器应完全合适地装在外容器内,外容器不应有可能擦伤塑料的凸出处。2.外容器:塑料贮器与外钢或铝桶6HA1和6HB1: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钢桶和铝桶的有关要求;塑料贮器与外钢或铝板条箱或箱6HA2和6HB2: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钢、铝或其他金属箱的有关要求;塑料贮器与外木箱6HC: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天然木箱的有关要求;塑料贮器与外胶合板桶6HD1: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胶合板桶的有关要求;塑料贮器与外胶合板箱6HD2: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胶合板箱的有关要求;塑料贮器与外纤维质桶6HG1: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纤维质桶的有关要求;塑料贮器与外纤维板箱6HG2: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纤维板箱的有关要求;塑料贮器与外塑料桶6HH1: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塑料桶和罐的有关要求;塑料贮器与外硬塑料箱(包括波纹塑料箱)6HH2: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塑料箱的有关要求。 | 250602506060250602506025060 | 400754007575400754007540075 |
91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 种类 | 编码 | 类别 | 要求 | 最大容量/L | 最大净重/kg |
| 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 6PA16PA26PB16PB26PC6PD16PD26PG16PG26PH16PH2 | 贮器与外钢桶贮器与外钢板条箱或钢箱贮器与外铝桶贮器与外铝板条箱或铝箱贮器与外木箱贮器与外胶合板桶贮器与外有盖柳条篮贮器与外纤维质桶贮器与外纤维板箱贮器与外泡沫塑料容器贮器与外硬塑料容器 | 1.内贮器:a)贮器应具有适宜的外形(圆柱形或梨形),材料应是优质的,没有可损害其强度的缺陷。整个贮器应有足够的壁厚。b)贮器的封闭装置应使用带螺纹的塑料封闭装置、磨砂玻璃塞或是至少具有等同效果的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可能与贮器所装物质接触的部位,与所装物质应不起作用。应小心地安装好封闭装置,以确保不漏,并且适当紧固以防在运输过程中松脱。如果是需要排气的封闭装置,则封闭装置应符合6.1.14的规定。c)应使用衬垫和/或吸收性材料将贮器牢牢地紧固在外容器中。2.外容器:a)贮器与外钢桶6PA1: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钢桶的有关要求。不过这类容器所需要的活动盖可以是帽形。b)贮器与外钢板条箱或钢箱6PA2: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钢、铝或其他金属箱的有关要求。如系圆柱形贮器,外容器在直立时应高于贮器及其封闭装置。如果梨形贮器外面的板条箱也是梨形,则外容器应装有保护盖(帽)。c)贮器与外铝桶6PB1: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铝桶的有关要求。d)贮器与外铝板条箱或铝箱6PB2: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钢、铝或其他金属箱的有关要求。e)贮器与外木箱6PC: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天然木箱的有关要求。f)贮器与外胶合板桶6PD1: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胶合板桶的有关要求。g)贮器与外有盖柳条篮6PD2:有盖柳条篮应由优质材料制成,并装有保护盖(帽)以防伤及贮器。h)贮器与外纤维质桶6PG1: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纤维质桶的有关要求。i)贮器与外纤维板箱6PG2:外容器的制造应符合附录A中纤维板箱的有关要求。j)贮器与外泡沫塑料或硬塑料容器(6PH1或6PH2):这两种外容器的材料都应符合附录A中塑料箱的有关要求。硬塑料容器应由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类似塑料制成。不过这类容器的活动盖可以是帽形。 | 60 | 75 |
02
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续)
| 种类 | 编码 | 类别 | 要求 | 最大容量/L | 最大净重/kg |
| 轻型金属容器 | 0A10A2 | 非活动盖活动盖 | 1.包装主体和两端的金属片应由合适的钢铁制成,并有一个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相适的尺寸。2.接头应采用焊接,至少采用双重卷边滚边或采用能确保相同强度和密封性能的其他方法制造。3.内表面的锌、锡、漆等涂层,应牢固,且在每一处都均匀地粘贴在钢材表面,包括密封装置。4.不可拆装盖包装桶身和桶盖用于装料、卸料和放气的开口,直径不能超过7cm。开口更大的包装将视为可拆盖型号包装。5.不可拆盖包装的密封装置应当是带有螺纹,或是带有可靠的可拧紧装置或至少是等效的装置。可拆盖包装的密封装置应当设计和装配成能保持牢固地密封,并且包装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保持密封。 | 40 | 50 |
| 注:对于复合容器,最大容量和最大净重是针对内贮器而言的。 | |||||
12
附录B
(资料性)
关区代码
表B.1各直属海关代码表
| 直属海关 | 代码 | 直属海关 | 代码 | 直属海关 | 代码 |
| 北京海关 | 01 | 合肥海关 | 33 | 海口海关 | 64 |
| 天津海关 | 02 | 福州海关 | 35 | 湛江海关 | 67 |
| 石家庄海关 | 04 | 厦门海关 | 37 | 江门海关 | 68 |
| 太原海关 | 05 | 南昌海关 | 40 | 南宁海关 | 72 |
| 满洲里海关 | 06 | 青岛海关 | 42 | 成都海关 | 79 |
| 呼和浩特海关 | 济南海关 | 重庆海关 | |||
| 沈阳海关 | 0708 | 郑州海关 | 4346 | 贵阳海关 | 8083 |
| 大连海关 | 09 | 武汉海关 | 47 | 昆明海关 | 86 |
| 长春海关 | 15 | 长沙海关 | 49 | 拉萨海关 | 88 |
| 哈尔滨海关 | 19 | 广州海关 | 51 | 西安海关 | 90 |
| 上海海关 | 22 | 黄埔海关 | 52 | 乌鲁木齐海关 | 94 |
| 南京海关 | 23 | 深圳海关 | 53 | 兰州海关 | 95 |
| 杭州海关 | 29 | 拱北海关 | 57 | 银川海关 | 96 |
| 宁波海关 | 31 | 汕头海关 | 60 | 西宁海关 | 97 |
22
容器编码(瓦楞纸箱)容器编码(闭口钢桶)
容器类别(符合Ⅱ类包装要求)容器类别(符合I类包装要求)
最大毛重(kg)
表示盛固体货物或有内容器
制造年份
4G/3019
C.1.2盛装固体物质YS/
n
CNXXXXXXXPI:006
生产批次
生产地区和生产厂代号
制造国代号(中国)
C.1新容器的标记示例相对密度(不超过1.2可不标)
液压试验压力(kPa)
制造年份
1A11.425019
X
h
CNXXXXXXXPI:006
生产批次
生产地区和生产厂代号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制造国代号(中国)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
附录C
(资料性)
新容器、修复容器和救助容器的标记示例
C.1.1盛装液体货物
32
1A21A11.6180/19
Y5019Y
此项为原生产国、生产厂、生产批次代号
CNXXXXXXX
(此行可不标)(此行可不标)
XXXXXXXPI:001
防渗漏试验的符号
修复符号
修复年份
修复机构(厂)代号
修复国代号(中国)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
容器编码(闭口钢桶)容器编码(开口钢桶)
容器类别(符合Ⅱ类包装要求)容器类别(符合Ⅱ类包装要求)
相对密度(不超过1.2可不标)最大毛重重(kg)
液压试验压力(kPa)表示盛固体货物或有内容器
制造年份制造年份
PI:001此项为原生产国、生产厂、生产批次代号
XXXXXXXPI:003
XXXXXXXRPI:001
修复批次修复批次
修复符号
修复年份
修复机构(厂)代号
修复国代号(中国)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
C.2修复容器的标记示例
C.2.1修复过的液体货物的容器(非塑料容器)
C.2.2修复过的固体货物容器
42
容器编码(开口钢桶救助容器)
容器类别(符合Ⅱ类包装要求)
最大毛重
(kg)
表示盛固体货物或有内容器
制造年份
5019
1A2T19
PI:002
CNXXXXXXX
n
生产批次
生产地区和生产厂代号
制造国代号(中国)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
C.3救助容器的标记示例
52
1202
—1
0730
T/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SN/T0370.1—2021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100023)
编辑部:(010)65194242-7530
网址
www.customskb.com/book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
开本1/16印张2字数千字
880×1230,58
2022年6月第一版2022年6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
1—500
*
书号:155175·716定价32.00元
ICS13.300
CCS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370.2—2021
代替SN/T0370.2—2009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Rulesfortheinspectionofpackagingforexportdangerousgoods—
Part2:Performancetest
2021-11-22发布,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SN/T0370.2—2021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100023)
编辑部:(010)65194242-7530
网址
www.customskb.com/book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
开本1/16印张1字数千字
880×123034
2022年6月第一版2022年6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
1—500
*
书号:155175·717定价18.00元
SN/T0370.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为SN/T
0370《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的第2部分。SN/T0370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性能检验;———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文件代替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2部分:性能检验》,与
SN/T
0370.2—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SN/T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1);———增加了“3———加入引用GB/T———将3.1.5的内容改为“见SN/T———删除“这一包装件标记也应包括SN/T———将3.1.6h)条款改为“满足上述要求的包装件的标记中也应包括SN/T
术语和定义”一章;
6753.4—1998《色漆和清漆用流出杯测定流出时间》(见2);
0370.1—2021中6.1.9”(见4.1.5);
0370.1中5.1.4中所述的字母‘V’”[见4.1.6g)];
0370.1—2021中
5.1.4中所述的字母‘V’”[见4.1.6h)];
———新增4.1.6i)条款[见4.1.6i)];———将“4.5”改为“5.7”[见4.1.10b)];———条款前加“具备条件的”(见4.2.2);———加入“袋应装至其最大使用重量”(见4.3.1);———将“61———加入轻型金属容器和标有“RID/ADR”的桶形或箱形复合容器的试验样品数量、跌落方向的规
℃”改为“60℃”,将“(塑料材料)(6HA1除外)”改为“(塑塑复合容器)”(见4.4);
定(见表1);
———将“复合容器(塑料材料,包括钢塑复合容器)”改为“复合容器(塑料)”[见5.1.2.1d)];———将4.1.2.1.e)条款改为“带有塑料内容器的组合容器,拟用于装固体或物品的塑料袋除外”
[见5.1.2.1e)];
———加入“注:‘水’包括水或防冻溶液,在-18———加入了ADR和RID中关于盛装黏性液体的跌落高度的内容及表4、表5[见5.1.4c)];———加入了试验适用范围(见5.2);———修改了试验适用范围(见5.3);,℃的试验条件下比重应至少为0.95”(见5.1.4);
———将括号中的“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改为“内储器为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材质”,将括号中的“塑
料”改为“内储器为塑料材质”[见5.3.5.1)];
———将“建造”改为“制造”[见5.3.5.2)];———加入空运的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见5.3.6);———加入了堆码试验适用范围(见5.4);———修改了公式中参数的含义(见5.4.4);———加入了渗透性试验适用范围(见5.5);———加入了拟装苯、甲苯、二甲苯的聚乙烯容器的试验方法和渗透率计算公式(见5.5.3);
Ⅰ
SN/T0370.2—2021
———加入标准溶液的说明(见5.5.4);———将“渗透率不超过0.008———将5.1的内容改为“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由海关按要求送中国合
g/h”改成“渗透率不超过0.008g/L·h”(见5.5.5);
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验”(见6.1);
———将5.5的内容改为“《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包装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见6.5);
———“钢或铝箱”中加入了“4N金属(钢和铝除外)箱”(见附录A表A.1);———将“轻型标准金属容器”改为“轻型金属容器”(见附录A表A.1)。本文件参考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20修订版)、国际民航组织《航
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
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RID)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以下简称
ADR)中常规包装的相关要求。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容器的检验按照相应专用标准进行。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翔、于晓、张敏、周志荣、汪蓉、黄红花、万敏。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SN/T———2009年第一次修订时,并入了SN/T
0371—1995;
0449.2—19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
检验》和SN/T0805.2—1999《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的内容;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Ⅱ
SN/T0370.2—202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要求、检验内容和检验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装载液体)、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本文件不适用于压力贮器、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857.3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4857.5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6753.4—1998色漆和清漆用流出杯测定流出时间17344包装包装容器气密试验方法22410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塑料相容性试验
GB/T
GB/T
GB/T
GB/T
GB/T
0370.1—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1部分:总则
SN/T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检验要求
4.1检验的施行和频率
4.1.1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设计型号应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试验。4.1.2对生产的容器样品,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试验。4.1.3容器的设计型号发生变化时应再次进行试验。4.1.4与试验过的设计型号仅在小的方面不同的容器,如内容器尺寸较小或净重较小,以及外部尺寸
稍许减小的桶、袋、箱等容器,可进行有选择的试验。
4.1.5组合容器的检验见SN/T4.1.6物品或者装固体或液体的任何型号的内容器合装在一个外容器内运输,在下列条件下可免除0370.1—2021中6.1.9。
试验:
a)外容器在装有内装液体的易碎(如:玻璃)内容器时应成功地通过按照5.1以Ⅰ类包装的跌落
高度进行的试验。
各内容器的合计总毛重不得超过4.1.6a)中的跌落试验使用的各内容器毛重的一半。
b)
1
SN/T0370.2—2021
各内容器之间以及内容器与容器外部之间的衬垫材料厚度,不应低于原先试验的容器的相应厚度;如在原先试验中仅使用一个内容器,各内容器之间的衬垫厚度不应少于原先试验中容器外部和内容器之间的衬垫厚度。如使用较少或较小的内容器(与跌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相比),应使用足够的附加衬垫材料填补空隙。
c)
外容器在空运时应成功地通过5.4的堆码试验。相同包装件的总质量应根据4.1.6a)中的跌
d)
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的合计质量确定。装液体的内容器周围应完全裹上吸收材料,其数量足以吸收内容器所装的全部液体。如用不防泄漏的外容器容纳装液体的内容器,或用不防泄漏的外容器容纳装固体的内容器,则应配备发生泄漏时留住任何液体或固体内装物的装置,如可使用防漏衬里、塑料袋或其他同样
e)
f)
有效的容纳装置。对于装液体的容器,4.1.6e)中要求的吸收材料应放在留住液体内装物的装
置内。
容器应按照SN/T0370.1—2021中第5章做标记,表示已通过组合容器的Ⅰ类包装性能试
g)
验。所标的以千克(kg)计的毛重,应为外容器质量加上4.1.6a)中所述的跌落试验所用的内
容器质量的一半之和。
满足上述要求的包装件的标记中也应包括SN/T0370.1—2021中5.1.4所述的字母“V”。
h)
空运时,拟装液体的容器应满足国际空运危规的规定,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差而不泄漏。
i)
4.1.7为证明成批生产的容器与期初抽查样品的一致性,可随时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进行验证试验。4.1.8因安全理由需进行内层处理或涂层,其经处理内层或涂层应在进行试验后仍保持其保护性能。4.1.9在试验结果的正确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对一个试样进行多项试验。4.1.10除空运外,救助容器应根据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的Ⅱ类包装容器所适用的规定进行试验
和做标记,以下情况除外:
a)进行试验时所用的试验物质应是水,容器中所装的水不得少于其最大容量的98%。允许使用
添加物,如铅粒袋,以达到所要求的总包装件质量,只要它们放的位置不会影响试验结果。或
者在进行跌落试验时,跌落高度可按照5.1.4b)予以改变。容器应已成功地经受30
kPa的密封性试验,并且这一试验的结果反映在5.7所要求的试验报
b)
告中。
容器应标有SN/T0370.1—2021中5.1.4所述的字母“T”。
c)
4.2抽样
4.2.1按同一设计型号批量生产的包装容器,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从生产现场随机抽取试验样品。
对质量水平易发生波动的容器,抽样应覆盖安全强度最薄弱的产品。
4.2.2具备条件的抽取的样品应带有相应的联合国标记和生产批号,抽取的样品数量除满足正常检验
项目外,应增加1件留存样品,保存期限至少半年。
4.2.3若设计型号发生变化,应重新按4.2.1进行抽样。
4.3容器的检验准备
4.3.1对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其中包括组合容器所使用的内容器,应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试验。对于内贮器、单贮器或袋以外的容器,所装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8%,所装入的固体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5%。袋应装至其最大使用重量。对于组合容器,如内容器拟装运液体和固体,则需对
液体和固体内装物分别进行试验。试验时使用的内装物可以不是实际运输时的物质或物品,除非这样做会使试验结果无效。对于固体,当使用另一种物质代替时,该物质应与待运物质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如:质量、颗粒大小等)。允许使用添加物,如铅粒包,以达到要求的包装件总质量,只要它们放的位置
不会影响试验结果。
2
SN/T0370.2—2021
4.3.2对装液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时,如使用其他物质代替,该物质应有与待运物质相似的相对密
度和黏度。水也可以用于进行5.1.4条件下的液体跌落试验。
4.3.3纸和纤维板容器应在控制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环境下至少放置24h。有以下三种办法,应选择℃和相
其一。温度23对湿度65%±2%或温度27℃和相对湿度50%±2%是最好的环境。另外两种办法是:温度20
℃±2℃±2
℃和相对湿度65%±2%。
℃±2
注:平均值应在这些限值内,短期波动和测量局限可能会使个别相对湿度量度有±5%的变化,但不会对试验结果
的复验性有重大影响。
4.3.4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按照GB/T22410直接
装入拟运危险货物贮存6个月以上进行相容性试验。
4.4检验项目
各种常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项目见附录A。另外,对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来说,对拟装闪点不
大于60℃易燃液体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复合容器(塑料复合容器)还应进行渗透性试验。
5检验内容
5.1跌落试验
5.1.1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
每种设计型号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见表1。除了平面着地的跌落之外,重心应位于撞击点的
垂直上方。在特定的跌落试验可能有不止一个方向的情况下,应采用最薄弱部位进行试验。
表1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
| 容器 | 试验样品数量 | 跌落方向 |
| 钢桶铝桶除钢桶或铝桶之外的金属桶钢罐铝罐胶合板桶纤维板桶塑料桶和罐圆桶形复合容器轻型金属容器 | 6个(每次跌落用3个) | 第一次跌落(用3个样品):容器应以凸边斜着撞击在冲击板上。如果容器没有凸边,则撞击在周边接缝上或一棱边上第二次跌落(用另外3个样品):容器应以第一次跌落未试验过的最弱部位撞击在冲击板上,如封闭装置,或者某些圆柱形桶,则撞击在桶身的纵向焊缝上 |
| 天然木箱胶合板箱再生木箱纤维板箱塑料箱钢或铝箱箱形复合容器 | 5个(每次跌落用1个) | 第一次跌落:底部平跌第二次跌落:顶部平跌第三次跌落:长侧面平跌第四次跌落:短侧面平跌第五次跌落:角跌落 |
3
SN/T0370.2—2021
表1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续)
| 容器 | 试验样品数量 | 跌落方向 |
| 袋-单层有缝边 | 3个(每袋跌落3次) | 第一次跌落:宽面平跌第二次跌落:窄面平跌第三次跌落:端部跌落 |
| 袋-单层无缝边,或多层 | 3个(每袋跌落2次) | 第一次跌落:宽面平跌第二次跌落:端部跌落 |
| 标有“RID/ADR”的桶形或箱形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 3个(每次跌落用1个) | 容器应以底部凸边斜着撞击在冲击板上。如果容器没有凸边,则撞击在周边接缝上或底部棱边上 |
5.1.2跌落试验样品的特殊准备
5.1.2.1以下容器进行试验时,应将试验样品及其内装物的温度降至-18℃或更低:
a)塑料桶;
塑料罐;泡沫塑料箱以外的塑料箱;复合容器(塑料);带有塑料内容器的组合容器,拟用于装固体或物品的塑料袋除外。
b)
c)
d)
e)
注:按这种方式准备的试验样品,可免除4.3.3中的预处理。试验液体应保持液态,必要时可添加防冻剂。
5.1.2.2盛装液体的活动盖容器,在装载和封闭后至少24h内不应做跌落试验,以便让垫圈有可能
放松。
5.1.3试验设备
符合GB/T足4.3.3要求。4857.5中试验设备的要求。冷冻室(箱):能满足5.1.2.1要求;温、湿度室(箱):能满
5.1.4跌落高度
对于固体和液体,如果试验是用待运的固体或液体或用具有基本上相同的物理性质的另一物质进
行,跌落高度见表2。
表2跌落高度
| Ⅰ类包装 | Ⅱ类包装 | 单位:mⅢ类包装 |
| 1.8 | 1.2 | 0.8 |
对于液体,如果试验是用水进行:
注:“水”包括水或防冻溶液,在-18℃的试验条件下比重应至少为0.95。
a)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超过1.2,跌落高度见表2;
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超过1.2,跌落高度应根据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d)按表3进行计算
b)
(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
对于标有“RID/ADR”符号的拟运输23℃时黏度超过200mm2/s(即使用GB/T
c),6753.4—
4
SN/T0370.2—2021
1998的6s)物质的轻型金属容器,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超过1.2,跌落高度见表4。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超过1.2,跌落高度应根据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d)按表5进行计算(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mm流出杯测定流出时间超过30
表3跌落高度与相对密度换算
| Ⅰ类包装 | Ⅱ类包装 | 单位:mⅢ类包装 |
| d×1.5 | d×1.0 | d×0.67 |
表4跌落高度
| Ⅱ类包装 | 单位:mⅢ类包装 |
| 0.6 | 0.4 |
表5跌落高度与相对密度换算
| Ⅱ类包装 | 单位:mⅢ类包装 |
| d×0.5 | d×0.33 |
5.1.5通过试验的准则
准则如下:
a)每一盛装液体的容器在内外压力达到平衡后,应无渗漏,有内涂(镀)层的容器,其内部涂层应
完好无损。对于组合容器的内容器其压力可不达到平衡;盛装固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并以其上端面撞击跌落地面,如果全部内装物仍留在内容器或内贮器(如:塑料袋)之中,即使封闭装置不再防筛漏但仍可保持其装载功能,试验样品仍视为通过试验;复合或组合容器或其外容器,不应出现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也不应有内装物从内贮器或内容器中漏出;袋子的最外层或外容器,不应出现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在撞击时封闭装置有少许排出物,但无进一步渗漏,仍认为容器合格;
b)
c)
d)
e)
装第1类物质的容器不允许出现任何会使爆炸性物质或物品从外容器中漏出的任何破裂处。
f)
5.2气密(密封性)试验
5.2.1试验适用范围
对于拟装液体的所有设计型号应进行气密试验。组合容器的内容器、标有“RID/ADR”的复合包装mm2/s物质的
的内贮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标有“RID/ADR”的用于运输在23℃时黏度超过200
轻型金属容器不需要进行气密试验。
5.2.2试验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
SN/T0370.2—2021
5.2.3试验前试验样品的特殊准备
将有通气孔的封闭装置以相似的无通气孔的封闭装置代替,或将通气孔堵死。
5.2.4试验设备
按GB/T17344的要求。
5.2.5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
将容器包括其封闭装置箝制在水面下5min,同时施加内部空气压力,箝制方法不应影响试验结
果。施加的空气压力(表压)见表6。
表6气密试验压力
| Ⅰ类包装 | Ⅱ类包装 | 单位:kPaⅢ类包装 |
| 不小于30 | 不小于20 | 不小于20 |
注:其他至少有同等效力的方法也可以使用。
5.2.6通过试验的准则
所有试样应无泄漏。
5.3液压试验
5.3.1试验适用范围
对于拟装液体的所有设计型号的金属、塑料和复合容器应进行液压试验。组合容器的内容器、标有
“RID/ADR”的复合包装的内贮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标有“RID/ADR”的用于运输在23℃时黏度
超过200mm2/s物质的轻型金属容器不需要进行液压试验。
5.3.2试验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3.3试验前容器的特殊准备
将有通气孔的封闭装置用相似的无通气孔的封闭装置代替,或将通气孔堵死。
5.3.4试验设备
液压危险货物包装试验机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
5.3.5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
5.3.5.1金属容器和复合容器(内储器为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材质)包括其封闭装置,应经受5min的min的试验压力。这0370.1—2021中5.2.2d)所要求的标记的压力。支撑容器的方式不应使试验结果无
试验压力。塑料容器和复合容器(内储器为塑料材质)包括其封闭装置,应经受30一压力就是SN/T
效。试验压力应连续地、均匀地施加,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恒定。所施加的液压(表压),按下述任何一个方法确定:
6
SN/T0370.2—2021
a)不小于在55℃时测定的容器中的总表压(所装液体的蒸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
减去100最大装载度和15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0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5kPa)乘以安全系数1.5的值;此总表压是根据SN/T0370.1—2021中6.1.7规定的
℃的灌装温度确定的;
℃时的蒸气压的1.75倍减去100℃时的蒸气压的1.5倍减去100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
b),kPa;
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
c),kPa。
5.3.5.2拟装液体的Ⅰ类包装,应根据容器的制造材料,在最小试验压力为250kPa下试验5min或
30min。
5.3.5.3在无法获得待运液体的蒸气压时,可按表7的压力进行试验。
表7液压试验压力
| Ⅰ类包装 | Ⅱ类包装 | 单位:kPaⅢ类包装 |
| 不小于250 | 不小于100 | 不小于100 |
5.3.6空运的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
5.3.6.1金属容器包括其封闭装置,应经受5min的试验压力。塑料容器和复合容器(塑料)包括其封d)所要求的标记的
闭装置,应经受30min的试验压力。这一压力就是SN/T0370.1—2021中5.2.2
压力。支撑容器的方式不应使试验结果无效。试验压力应连续地、均匀地施加,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恒定。所施加的液压(表压),按下述任何一个方法确定:
a)不小于在55℃时测定的容器中的总表压(所装液体的蒸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
减去100最大装载度和15和第6.1类液体物质的容器来说,最小试验压力为75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0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5,kPa)乘以安全系数1.5的值;此总表压是根据SN/T0370.1—2021中6.1.7规定的kPa。对运输Ⅲ类包装的第3类
℃的灌装温度确定的。最小试验压力为95
kPa。
℃时的蒸气压的1.75倍减去100℃时的蒸气压的1.5倍减去100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
b),kPa。
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
c),kPa。
5.3.6.2拟装液体的Ⅰ类包装,应根据容器的制造材料,在最小试验压力为250kPa下试验5min或
30min。
5.3.7通过试验的准则
所有试样应无泄漏。
5.4堆码试验
5.4.1试验适用范围
袋及标有“RID/ADR”符号的不可堆码的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以外的容器的所有设计型
号应进行堆码试验。
5.4.2试验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4.3试验设备
按GB/T4857.3的要求。
7
SN/T0370.2—2021
5.4.4试验方法和堆码载荷
在试验样品的顶部表面施加一载荷,此载荷相当于运输时可能堆码在它上面的同样数量包装件的总质量。如果试验样品内装的液体的相对密度与待运液体的不同,则该载荷应按后者计算。包括试验
样品在内的最小堆码高度应不小于3和6HH2),应在不低于40m,试验时间为24h,但拟装液体的塑料桶、罐和复合容器(6HH1
℃的温度下经受28d的堆码试验。
堆码载荷(P)按式(1)计算:
H-h
P=×m
h,…………………………(1)
式中:
P———加载的载荷,计算结果进位取整,单位为千克(kg);
H———堆码高度(不小于3———单个包装件高度,单位为米(m);,m),单位为米(m);
h
m———单个包装件毛重,单位为千克(kg);
H-h
———堆码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进位)。
h
5.4.5通过试验的准则
试验样品均不得泄漏。对复合或组合容器,所装的物质不应从内贮器或内容器中漏出。试验样品不应出现有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损坏,或者可能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包装件堆码不稳定的变形。在进行判定之前,塑料容器应冷却至环境温度。
5.5渗透性试验
5.5.1试验适用范围
对于公路和铁路运输形式的,拟装闪点小于等于60℃液体的塑料桶、塑料罐、塑料材质的复合容器
(除钢塑复合桶外),拟装苯、甲苯、二甲苯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和制剂的聚乙烯容器应进行渗透性
试验。
5.5.2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5.3试验方法和计算公式
将试验样品在盛装拟运物或拟运苯、甲苯、二甲苯的聚乙烯容器盛装烃类混合物(石油溶剂油)标准
溶液后在温度℃、相对湿度50%±2%的条件下保存28d。称取其在28d保存期前后的质
23℃±2
量,并计算其渗透率。
渗透率(E)按式(2)计算:
M2-M1
E=
V×t,…………………………(2)
式中:
E———渗透率,单位为克每升小时(g/L·h);
M2———28M1———28d保存期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d保存期前的质量,单位为克(g);
V———样品的盛装容积,单位为升(L);
8
SN/T0370.2—2021
t———试验时间,单位为小时(h)。
5.5.4标准溶液
应使用沸程160℃、相对密度0.78~0.80、闪点大于50℃和芳烃含量16%~21%的烃类
℃~220
混合物(石油溶剂油)作为标准溶液。
5.5.5通过试验的准则
渗透率不超过0.008
g/L·h。
5.6液密封口试验
5.6.1试验适用范围
拟装货物需要液密封口的包装容器应进行此项试验。
5.6.2试验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6.3试验步骤
容器内灌入不少于容器总量98%的水,按出运形式封口,然后将容器倒置或横置,使封口处于最低
位置24
h。
5.6.4判定准则
试验样品均无渗漏。
5.7试验(检测)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a)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试验报告的特别标志;试验报告签发日期;容器制造企业;容器设计型号说明(如:尺寸、材料、封闭装置、厚度、皮重、用纸克重、有无内袋等信息)包括制造方法(如:吹塑法),并且可附上图样和(或)照片;最大容量;试验内装物的特性,如液体的黏度和相对密度,固体的粒径;试验说明和结果;试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写明姓名和身份。
b)
c)
d)
e)
f)
g)
h)
i)
j)
6检验规定
6.1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由海关按要求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6.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
9
SN/T0370.2—2021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海关指令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b)
c)
d)
e)
6.3性能检验周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每种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个
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6.4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分别
为一次、两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件。
6.5《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包装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超过有效期
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6.6对于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6.7对于6.1至6.3规定的检验,应按本文件的要求对每个制造企业的每个设计型号的容器逐项进行
检验。若有一个试样未通过其中一项试验,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设计型号容器不合格。
6.8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01
SN/T0370.2—2021
附录A
(规范性)
各种常用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应检验项目的要求
表A.1各种常用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项目表
| 种类 | 编码 | 类别 | 应检验项目 | |||
| 跌落 | 气密 | 液压 | 堆码 | |||
| 钢桶 | 1A1 | 非活动盖活动盖 | + | + | + | + |
| 铝桶 | 1A21B11B2 | 非活动盖活动盖 | +++ | + | + | +++ |
| 金属桶(不含钢桶和铝桶) | 1N11N2 | 非活动盖活动盖 | ++ | + | + | ++ |
| 钢罐 | 3A13A2 | 非活动盖活动盖 | ++ | + | + | ++ |
| 铝罐 | 3B13B2 | 非活动盖活动盖 | ++ | + | + | ++ |
| 胶合板桶 | 1D | + | + | |||
| 纤维板桶 | 1G | + | + | |||
| 塑料桶和罐 | 1H11H23H13H2 | 桶,非活动盖桶,活动盖罐,非活动盖罐,活动盖 | ++++ | ++ | ++ | ++++ |
| 天然木箱 | 4C14C2 | 普通的箱壁防泄漏 | ++ | ++ | ||
| 胶合板箱 | 4D | + | + | |||
| 再生木箱 | 4F | + | + | |||
| 纤维箱 | 4G | + | + | |||
| 塑料箱 | 4H14H2 | 发泡塑料箱密实塑料箱 | ++ | ++ | ||
| 钢或铝箱 | 4A4B4N | 钢箱铝箱金属(钢和铝除外)箱 | +++ | +++ | ||
| 纺织袋 | 5L15L25L3 | 不带内衬或涂层防泄漏防水 | +++ | |||
| 塑料编织袋 | 5H15H25H3 | 不带内衬或涂层防泄漏防水 | +++ | |||
SN/T0370.2—2021,1202
表A.1各种常用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项目表(续),—2
| 种类 | 编码 | 类别 | 应检验项目 | |||
| 跌落 | 气密 | 液压 | 堆码 | |||
| 塑料膜袋 | 5H4 | + | ||||
| 纸袋 | 5M15M2 | 多层多层、防水的 | ++ | |||
| 复合包装(塑料材料) | 6HA16HA26HB16HB26HC6HD16HD26HG16HG26HH16HH2 | 塑料贮器与外钢桶塑料贮器与外钢板条箱或钢箱塑料贮器与外铝桶塑料贮器与外铝板箱或铝箱塑料贮器与外木板箱塑料贮器与外胶合板桶塑料贮器与外胶合板箱塑料贮器与外纤维板桶塑料贮器与外纤维板箱塑料贮器与外塑料桶塑料贮器与外硬塑料箱 | +++++++++++ | +++++ | +++++ | +++++++++++ |
| 复合包装(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 6PA16PA26PB16PB26PC6PD16PD26PG16PG26PH16PH2 | 贮器与外钢桶贮器与外钢板条箱或钢箱贮器与外铝桶贮器与外铝板条箱或铝箱贮器与外木箱贮器与外胶合板桶贮器与外有盖柳条篮贮器与外纤维质桶贮器与外纤维板箱贮器与外泡沫塑料容器贮器与外硬塑料容器 | +++++++++++ | |||
| 轻型金属容器 | 0A10A2 | 固定顶盖活动顶盖 | ++ | ++ | ||
| 注1:注2:表中“+”号表示应检测项目。凡用于盛装液体的容器,均应进行气密试验和液压试验。 | ||||||
书号:155175·717
定价:18.00元
ICS13.300
CCS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370.3—2021
代替SN/T0370.3—201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Rulesfortheinspectionofpackagingforexportdangerousgoods—
part3:Useappraisal
2021-11-22发布,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用危险品包装箱采购说明书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求,风帆公司通过中船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对生产用危险品包装箱进行寻源采购,现针对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1总则
11.1本文件所列事项是风帆公司针对生产用危险品包装箱采购活动的重点关注事项。
12.2凡供应商参与报价则意味着:供应商已正确理解并承诺接受本文件所列全部内容。
13.3接受本文件所列全部内容是获得采购合同的前提条件。
14.4本文件内容将列入采购合同,并将进一步细化、量化。
2基本信息
21.1采购标的物名称:危险品包装箱
22.2采购数量:90只
23.3价格执行区间:适用于本批产品。价格执行期间如遇税率调整,执行价格的不含税价格不予调整。
24.4配送范围:风帆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
25.5拟选定供应商数量:1家
3质量及技术要求:
31.1供应商所交付产品必须符合SN/T0370.3—2021标准中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要求。
32.2风帆公司有权要求供应商对不符合质量及技术要求的产品进行无条件退换货。
33.3风帆公司拥有对提供不符合质量及技术要求产品的供应商实施考核、索赔以及终止合同乃至申请列入黑名单的权利。
4验收标准:
按SN/T0370.3—2021标准中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要求验收。
5安全要求:
供应商在装卸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负有相应安全责任。
6包装要求:
无
7交付要求:
71.1供应商须按照风帆公司要求的时间及运输方式将货物送达指定区域的指定地点,风帆公司保留对交付及时性的考核、索赔以及终止合同乃至申请列入黑名单的权利。
72.2送货地点:风帆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
73.3产品于2026年11月15日送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数量90只。
74.4进出风帆公司(包括各分子公司)的所有车辆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装卸运输由供货方负责,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费用由供货单位负担。
8特别要求:
81.1参与此次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生产厂家。
82.2报价供应商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3.3按照风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该采购标的物的供应商必须为风帆公司质量体系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可参与报价,但须按要求完成相关资质审核及质量技术验证,纳入质量体系合格供应商名录后才能正式供货。
84.4供应商之间存在下述法定关联关系的,应主动声明,且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存在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关联情形的,应如实披露,否则取消参与资格、报价无效,情节严重按串通处理。
84.41.1.1报价单位之间存在负责人、法人、董事、高管等人员之一是同一个人。
84.42.2.2报价单位之间存在一个单位持有另一个单位的股份。
84.43.3.3报价单位之间存在一个单位对另一个单位有经营管理上的控制权,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84.44.4.4同一董监高不同时期任职于两家及以上报价单位的,应提交书面说明与离职证明,由风帆公司核查是否存在串通痕迹,存在则按串标处理。
85.5供应商须独立参与报价,严格禁止串标、围标等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报价资格并按风帆公司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黑名单。
86.6有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将取消报价资格并按风帆公司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黑名单。
87.7中选供应商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为供货,不得转让风帆公司约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报价方式
91.1特别提醒:为保障本次平台报价工作的严肃性与规范性,请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务必仔细阅读本采购说明书各条款,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平台报价页面的填报,并完整、准确上传相关附件资料,确保所提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92.2平台报价时,须按要求逐项填写报价页面相关信息,同时将报价单原件(带有效公章)和8.2条款要求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一并扫描后作为附件上传。
93.3平台报价金额应与附件中报价单金额一致,如存在差异,以平台报价页面的报价金额为准。
10评定方式
10.1本次采购在平台上的采购方式为询比采购,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定方式采取合理总价低价法。
10.2价格评定的依据为平台上的报价及附件。价格评定由风帆公司按采购方式和规定程序要求在平台下进行,评定结果由技术与价格审查小组确定后公布。
10.3评定方式如下:
10.3.1按照采购方式相关要求,本次询比采购由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一轮报价,由技术与价格审查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10.3.2供应商排序规则:在总价不超预算金额的前提下,合理总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拟中选供应商。预算金额不予公布。
10.3.3若拟中选供应商未经过风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可,则在拟选用供应商数量基础上增加1家。拟中选供应商中至多只能有一家是未经过风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可的新供应商,且供应份额不得超过20%。在新供应商经过质量体系认可前,其份额由其他中选供应商按比例分配。
10.3.4如出现报价相同且报价均为最低的情况,优先选用集团公司金牌供应商;如遇同为金牌供应商或同为非金牌供应商的情况,则参照上一年度供应商年度考评结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优先选用级别高的供应商;如遇级别相同的情况,则废除该寻源采购场次,再次开启寻源采购场次,采用邀请谈判采购的采购方式,邀请最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再次报价。
10.3.5依据拟选用的供应商个数,按备选排序选择供应商,供货比例为:100%。
11合同签署
111.1中选供应商在接到正式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供货合同。
112.2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取消其中选供应商资格并按风帆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黑黄名单。
12结算与付款:
121.1供应商需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一票制。
122.2结算票据所盖发票专用章应同报价单位名称相符,否则不予结算。
123.3每月15日前,供应商需将货物验收单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至风帆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公司。
124.4付款方式为:挂帐三个月后电汇或承兑汇票,承兑不超付款金额50%。。
13其他事项:
131.1供应商平台报价操作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平台主页右侧查找)或在线联系智能客服。
132.2技术及商务联系人:***电话:8668723
133.3监督投诉电话:0312-8668212。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9月28日
报价单
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单位名称(章):报价日期: 年 月 日报价日期: 年 月 日报价日期: 年 月 日价格有效期: 年 月 日价格有效期: 年 月 日价格有效期: 年 月 日价格有效期: 年 月 日物资名称单位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含税到厂单价(税率13%)单项金额合计(单位:人民币元)单项金额合计(单位:人民币元)危险品包装箱(214mm*182mm*202mm)只6-QW-49(EFB+)30危险品包装箱(247mm*180mm*202mm)只6-QW-59(EFB+)30危险品包装箱(248mm*181mm*202mm)只6-QW-70(EFB+)30总价合计:(单位:人民币元)总价合计:(单位:人民币元)总价合计:(单位:人民币元)总价合计:(单位:人民币元)总价合计:(单位:人民币元)
1本报价单须加盖公章后,将彩色扫描件上传。2报价含不干胶标签等附件及办理海关性能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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