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本级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招标结果】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本级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北 承德市 | 采购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招标代理机构 | 围场县政府采购中心 | 项目名称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本级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ZFCG2026090075001
二、项目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佟丽娜 何晓天 刘焱 丁洁峰 王飞(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无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本级
地址:围场镇凤凰南路9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围场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16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十、附件
承诺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
中小企业声明函
公告概要:
2、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购人):
我公司参加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
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
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6.我公司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7.我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
法人单位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保证承诺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自愿接受投标被拒绝,
并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的”进行的处罚,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方自承担任。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北交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09日
16
河北省政府采购”双盲”评审
项目招标文件
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
项目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
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
项目编号:ZFCG2026090075001
采购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采购代理机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日
期:2026年9月
1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3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5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25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26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28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40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57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FCG2026090075001
2.项目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
3.项目预算金额:15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50万元
4.采购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5.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三年,以合同签订为准。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
2.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
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09月11日至2026年09月17日,每天08:30至12:00,12:00
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eichangjyzx.cn/wcggzy/)下载文
件。
3.方式:网上下载。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10月0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eichangjyzx.cn/wcggzy/)。
3.递交方式:网上递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
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3〕14号)相关要求,本
项目采用“双盲”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
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
取暗标评审。本项目采用双盲远程异地评审。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围场镇凤凰南路9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16室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说明
2.1基本定义
2.1.1“服务”指本招标文件所述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1.2“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
2.1.3“采购代理机构”指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2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本项目是否召开标前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实现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3.4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供应商的特别规定如
下: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
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
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
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6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
份共同投标,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如允许联合体投
标,则联合体各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3.6.1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分工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质等级认定。
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
3.6.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
务,并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工认定,
牵头人对招标范围内的工作总负责。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就中标项
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
部分采购需求。
4.1.3招标文件未特别注明接受“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
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
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4.1.4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
意见》(财库〔2025〕30号)相关要求。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
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
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
给予价格评审优惠。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如涉及)。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定义
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等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
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
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
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
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
法。
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第五部分评
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
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
册商标的货物);
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
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4.2.5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
法(如涉及)。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
知》(财库〔2019〕9号)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
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
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
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强制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
标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4.3.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优先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
标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节能
产品优先采购加分政策。
注意: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政府
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
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4.4密码技术设备
密码技术设备要求:参与使用密码技术设备政务信息系统的投标、承建及运
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国产密码技术设备必须为经国家密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的密码产品。
4.5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
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其总公司(行)授权,分支机构资质按
其总公司(行)授权范围认定或出具总公司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
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
4.6信用记录
4.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
二条第三款规定,供应商是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被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
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
4.6.2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给予政府采
购领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
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6.3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
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
重整情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允
许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4.7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
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
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
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如涉
及)。
4.8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
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
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如涉及)。
4.9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
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
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
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
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如涉及)。
4.10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1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
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
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
售或者提供。
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
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
4.11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冀财资〔2022〕69号)(市、
县从本地区规定)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价格不得超
过文件中的价格上限标准(如涉及)。
4.1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
6.其他说明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含有关通知、更正公告等),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在
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因登记有误、传真线
路故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除
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
到达,且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
予补发通知,则采购代理机构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
效地进行。
7.招标文件构成
7.1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响应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实质性要求是
指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无效”的条款)。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
发布更正公告。
8.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更正。更正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
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作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更
正公告”和电子交易系统内部“更正文件”告知供应商。
8.3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所有已领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通知。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及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
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
文简体字。
9.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
其中,商务标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资质证明、业绩(如有)、人员
技术力量等相关材料(如有);
技术标应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含服务方案)、偏离程度等不显示投标供应
商名称、标识的相关材料。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
求,分开编制商务标和技术标,对能明显区分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
技术标中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
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为必须做出明确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否则作
无效投标处理。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
10.2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
10.2.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10.2.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10.2.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
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10.2.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
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
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
和页码;
10.2.5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
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
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
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
10.2.6页数要求(可选项):不超过页。
10.2.7其他: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
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
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10.3保证金
10.3.1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0.3.2中标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0.3.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
以退还。
10.3.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
工作日内退还。
10.3.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0.3.5.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0.3.5.2除因不可抗力以外,中标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10.3.5.3供应商中标后,经核实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过程中有欺瞒或虚假
行为的。
10.3.5.4中标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0.4投标报价
10.4.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要求只投报一个确定数额的
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
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完成本服务项目全部服务的费用。
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
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4.2如项目分包、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
标一览表。但报价不得超出该包预算。
10.4.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第14条。
10.4.4供应商要按投标报价分项明细表的格式填写投标总价包含的报价项
目的明细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签署。
10.4.5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或优惠承诺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位置注
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0.4.6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分项明细表有关报
价项目相对应。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件、
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10.5本项目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5条。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
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1.2供应商未根据投标情况明确作出响应,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技术、商务
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
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解释、
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
11.3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格式逐项
填写;无相应内容可不填写或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
确的回答文字。
11.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过程中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
11.5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
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
限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3.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加盖的供应商公章是指在投标文件中使用CA数字认
证证书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上传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扫
描件,不得加盖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
人员签字或盖章是指电子签名章或电子印章,或者上传人员签字或名章的扫描
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盖章和签字为无效投标。
13.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封面下方以及其他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盖章者为无效投
标,联合体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文件的签章工作。
13.4供应商须注意: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
诚信的原则,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他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
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13.5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
果由供应商承担。
13.6供应商应按照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的要求在交易系统指定位置上传电子
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
14.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电子交易系统
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
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4.2供应商因电子交易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联系电子交
易平台技术,联系电话:400-9980000或0512-58188537。
15.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及时间场地信息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递交。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1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1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
16.2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
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否则为无效投标。
16.3因电子交易系统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
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更正通知、澄清及回复,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而造成
的后果自负。
17.投标文件投标流程
17.1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17.2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所参加项目的招标文件。
17.3供应商应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
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电子交易系统不接收潜在供应商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CA)加密的投标文件。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
17.4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为电子交易平台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17.5招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投标文件内,严格
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
缺项,否则将存在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
17.6供应商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CA密钥进行签章制
作。
四、开标
18.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本项目开标时间、地点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开标时通过开标大厅系统完
成远程解密、答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投标人不足3家的,
不得开标。
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现作出如下提醒:
18.1本项目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各供应商务必在投标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递交
失败,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8.2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后,请将CA密钥插入电脑并做好解密准备,供应商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请供应商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
开标的使用要求、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CA密钥不出故障。若因供应商
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
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评标程序
19.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
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评标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经抽取系统自动通知;采购人代表
由采购人出具授权函授权参加评标。
19.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
项目评审。
20.评审程序
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中标和签订合同
21.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1.1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
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
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中标人。
21.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告内容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1.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
21.4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5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
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
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2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凭中标通
知书,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
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中标成交无效。
22.3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22.4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
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
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2.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合同转包,否则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2.6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
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
八、保密和披露
23.保密
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招标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
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传播。
24.披露
24.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
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24.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同意而
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名
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
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已经
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25.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25.1政府采购程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25.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供应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询
问或质疑程序提出。
25.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5.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5.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5.6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25.7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5.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5.7.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5.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5.7.4事实依据;
25.7.5必要的法律依据;
25.7.6提出质疑的日期。
25.8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
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质疑时供应商应
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5.9经审查,供应商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告知供应商:
25.9.1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依法获取可质疑采
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25.9.2潜在供应商所质疑事项均为采购文件以外的事项;
25.9.3供应商提交质疑的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质疑函通过邮寄送达的,
按交邮时间计算)。
25.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
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5.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未在规定的时
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政府
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核程序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
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
质性格式”文件。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
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一、商务标内容
*1、投标报价:
本项目预算为150万元,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为无效投标。投标报
价包含完成采购项目的全部服务及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
2、项目实施地点:
围场镇内。
3、付款方式:
本项目合同价款分三年平均支付,每年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4、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交付后由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制定的合同订立安排与合同管理安排中有关履约验收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组织验收。
5、其他
5.1、地理位置:围场镇内。
5.2、服务期限:三年,以合同签订为准。
注:上述商务要求中加*项目为实质性商务要求,投标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
定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注:招标文件中的扫描件的含义: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扫描或拍照后生成
的电子件。
二、技术标内容
(一)采购项目概况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事故处理、办理车管业务
需要固定办公场所和车辆检验查验场所,但目前本单位无上述场所,需要在围场
镇范围内租赁房屋及场地开展上述工作。
(二)服务要求
1、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2、基本要求:房屋手续齐全(包括不动产证),水暖电正常使用,
房屋无漏雨,消防设施完备,通过消防检验验收。
3、业务窗口:办事大厅不低于500平方米。
4、停车场地:具有停车场地,且停车场能够满足办事群众车辆停放
需求。
5、车辆查验:车辆查验场地能够满足车辆查验需求(遮风挡雨棚或
厂房)。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依据投标报价和各项技术、商务因素对供应商及投标
项目内容以及有关的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1.投标报价及优惠承诺、相关费用;
2.投标技术参数、指标及方案的合理性;
3.投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偏离;
4.付款条件;
5.实施交付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包括实施完工时间等,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时间范围内实施并交付完毕,实施交付时间超过采购人可接受的时间范围的投标
将视为非实质响应投标;
6.售后服务和质保期满后服务条件及承诺(在保修期内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
独报价的话,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在保修期满后的服务费用应在投标文件中列
明,但不包含在评标价中)以及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
7.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内容和条件。
二、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评审程序
1.符合性审查
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
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1.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
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1.1.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内容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
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
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1.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有权允许修正投标中不
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
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明确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投标无效且不得
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1.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
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
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无效投标
2.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投标文件的;
2.2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
2.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2.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7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8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招标文件中所有带*条款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
必须做出明确响应);
2.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10投标文件不按“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制作的;
2.11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12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
单”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所投产品如属于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
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2.1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
况;
2.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
3.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
3.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3.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7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8不同投标人从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
3.9不同供应商软件加密锁号、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
相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
量是否存在串标嫌疑;
3.10供应商之间存在高度契合,如供应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
地址等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3.11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
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
修正:
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投标的澄清
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
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
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
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3.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
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
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
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50%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
限价×50%;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
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5.3.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5.3.1第(1)项至第(4)
项情形的,相关供应商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
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30分钟。
其中,属于5.3.1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
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
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
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
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
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
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
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
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
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
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6.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
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在服务采购
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
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按照声明函格式及内容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
不予认可。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
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大型企业。
6.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
认可。
6.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
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若是监狱企业则需提供上述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不是则不需要提供。
6.4关于本国产品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
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
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
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
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投标人应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
明函》。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关于本
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6.5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
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6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有效供应商投标文
件、资料等进行分别评审打分,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打分结果,按供应商须知的
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有效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别进
行评审打分,评委打分表作为招标归档资料保存。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
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
6.7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时不协商,独立完成。
7.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
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
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
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8.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
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
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9.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
露。
10.采购项目废标
10.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
以废标:
10.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
足3家的;
10.1.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或因部分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预算,
导致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
10.1.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
组织采购活动。
附表1.商务部分
附表2.技术部分
四、评定内容及标准
(一)报价部分
(二)商务部分(明标)
(三)技术部分(暗标)
注:为提高评审效率,建议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响
应索引或目录(格式自拟),逐项列明所在页数。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格式)
政府采购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房屋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房屋租赁合同编制提供
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
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
多种租赁期、租赁位置、租赁面积、装修要求、维护要求、
交房及收房要求、各类费用承担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
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4.本合同标准文本部分条款中的空白部位可供当事人
约定,部分条款中的不同选项可供当事人选择。相关约定和
选择应以醒目方式标明。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
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栋/层/套/平方米等):
房屋坐落: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户型:
附属设施设备:
权属证明: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其他:,编号
为;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其他:
的姓名或名称为
房屋权利限制情况:本房屋无查封、设立居住权登记等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情形;该
房屋有/无设定抵押;有/无权属争议;其他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其他:
(6)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乙方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其他:
乙方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名称:
分包供应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
(8)乙方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
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4)乙方(是/否)向甲方收取房屋租赁押金,金额为: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3.合同履行
(1)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租赁房屋的用途:
(5)乙方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6)甲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7)乙方(是/否)允许甲方转租租赁房屋。
(8)乙方(是/否)允许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
设他物的范围是:
(9)甲方负责支付的房屋使用相关费用范围及支付方式:
(10)乙方负责支付的房屋使用相关费用范围及支付方式:
(如水、电、燃气费,供冷和采暖费用,宽带、电话、电视费用,卫生、车位、物业服务费
用等)
(11)其他相关服务:
(12)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13)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房屋安全隐患风险:(消防/结构安全达标承诺及年检义务等)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约定补偿方式)
外力致房屋暂时无法使用:(约定租金减免或替代场所)
配套服务中断:(约定水电/网络/物业恢复责任方及停业停产补偿)
相邻权纠纷:(约定纠纷解决责任归属/监控设备安装和施工改造监督/事后补偿方式)
查封/抵押等导致无法使用:(约定提前解约补偿和装修索赔)
其他: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
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8)有关技术标准、文档、图纸、房屋交接确认单(附件1);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3)合同订立地点:
8.附件
(1)《房屋交接确认单》。
(2)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房屋租
赁及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
约定的房屋租赁及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
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
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房屋租赁”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住宅、办公楼、仓库等房屋租
赁服务。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房屋装修、房屋维护与管理、房屋使用配套等服务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乙方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
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
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
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
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2若有涉及计算非满月的应付租金情况,日租金=月租金/每月计算租金天数,该房屋每月
计算租金天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2款所称租金为净租金,即:不涵盖合同金额内非固定周期计费项目。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
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
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房屋维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
权利。
4.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房屋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4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
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房屋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
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
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发现甲方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侵犯相邻
权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时,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若甲方拒不改正,乙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采
取进一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因房屋权属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确保房屋在交付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使用条件,若因房屋本身质
量问题或隐蔽瑕疵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应保证房屋未
涉及相邻权纠纷、投诉或诉讼,若因乙方原有相邻权问题对甲方正常使用房屋造成影响,乙方有
责任进行协调解决,并承担因该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
5.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
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3乙方所交付房屋应达到的状态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4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服务的标准和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装修期
7.1房屋装修期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2装修期内租金计取方式及条件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其他使用房屋而发生的费
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需照常缴纳。
7.3装修期内,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在租赁期内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外,另需承担的装修
相关费用及计费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4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前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双方应当沟通确认的装修相关文件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8.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的处理
8.1甲方具备优先承租权,但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
向乙方书面表达续租意愿。如甲方未及时表达续租意愿,则本合同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
乙方有权处置该房屋。
8.2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终止),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终止)之
日将该房屋交还乙方,并与乙方共同验收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房屋状态要求见【政府采
购合同专用条款】。
8.3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交还租赁房屋,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
向乙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8.4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处理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
条款】。
9.保密义务
9.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
息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0.合同价款支付
10.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0.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
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
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
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1.履约保证金
11.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1.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
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
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1.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
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支付。
12.房屋租赁押金
12.1如本合同约定收取房屋租赁押金,房屋租赁押金应当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
定时间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除用于抵扣甲方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甲方应
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
时间内退还甲方;逾期退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
款】规定支付。
13.违约责任
13.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维修、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财物毁损或相
关人员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相关人员造成的损失。
13.2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关服务。在履
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付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
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
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付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
失费用。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误期赔偿费同时不影响甲方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
13.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1)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
付款利息。
(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由一方或各方承担的房屋使用相关费用,费用承担方有义务按
照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如一方垫付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费用,应付方应当向垫付方支付相关费用,
存在延期支付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3.4提前收回房屋的违约责任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
通管理大队(单位名称)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
目(五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
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标的
名称),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围场满族
蒙古族自治县北交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5人,营业收入
为306万元,资产总额为198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北交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09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18
一、项目编号:ZFCG2026090075001
二、项目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供应商编码 |
|---|---|---|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北交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围场镇伊逊社区桥东北街 | 9113082869589189XA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服务类 | |||||||||||
|---|---|---|---|---|---|---|---|---|---|---|---|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标准 | 服务时间 | 中标金额 | 下浮率 | 费率 | 优惠率 | 优惠产品简要描述信息 | 优惠价/入围价 |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北交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事故处理、办理车管业务需要固定办公场所和车辆检验查验场所,需要在围场镇范围内租赁房屋及场地开展上述工作。 | 符合要求 | 采购人要求 | 三年,以合同签订为准 | 1499400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佟丽娜 何晓天 刘焱 丁洁峰 王飞(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无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本级
地址:围场镇凤凰南路9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围场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16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十、附件
承诺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
中小企业声明函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本级 | ||
| 行政区域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公告时间 | 2026年10月10日 16:20 |
| 评审专家名单 | 佟丽娜 何晓天 刘焱 丁洁峰 王飞(采购人代表) | ||
| 总中标金额 | ¥149.940000 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 采购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本级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围场镇凤凰南路93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围场县政府采购中心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16室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
2、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购人):
我公司参加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
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
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6.我公司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7.我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
法人单位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保证承诺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自愿接受投标被拒绝,
并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的”进行的处罚,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方自承担任。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北交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09日
16
河北省政府采购”双盲”评审
项目招标文件
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
项目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
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
项目编号:ZFCG2026090075001
采购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采购代理机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日
期:2026年9月
1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3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5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25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26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28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40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57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FCG2026090075001
2.项目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
3.项目预算金额:15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50万元
4.采购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5.采购需求:
| 序号 | 标的名称 | 预算金额(万元) | 服务期限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 1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 | 150 | 三年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事故处理、办理车管业务需要固定办公场所和车辆检验查验场所,需要在围场镇范围内租赁房屋及场地开展上述工作。 |
6.合同履行期限:三年,以合同签订为准。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
2.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
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09月11日至2026年09月17日,每天08:30至12:00,12:00
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eichangjyzx.cn/wcggzy/)下载文
件。
3.方式:网上下载。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10月0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eichangjyzx.cn/wcggzy/)。
3.递交方式:网上递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
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3〕14号)相关要求,本
项目采用“双盲”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
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
取暗标评审。本项目采用双盲远程异地评审。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围场镇凤凰南路9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16室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项目属性 | 服务 |
| 2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3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组织,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 |
| 4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 |
| 5 | 询问方式 | 电话询问或书面询问。 |
| 6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09日09时00分 |
| 7 | 开标时间 | 2026年10月09日09时00分 |
| 8 | 开标地点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eichangjyzx.cn/wcggzy/),网上开标。 |
| 9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日历日 |
| 10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收取 |
| 11 | 政采贷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可登录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政采贷”模块。) |
| 12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收取, |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3 | 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 □是☑否 |
| 14 | 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 □是☑否 |
| 15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是,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 16 | 投标文件提交说明 | 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
| 17 | 质疑 | 书面形式提出。接受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围场镇凤凰南路93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16室 |
| 18 | 投诉 | 书面形式提出。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联系电话:0314-7528607通讯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8 | 投诉 | 围场镇迎宾路26号行政服务中心 |
| 19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5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4人,采购人代表1人。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推荐1人担任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
| 20 | 确定中标供应商 |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标得分高者为中标供应商。 |
| 21 |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22 | 标的名称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 |
| 23 | 其他要求 | 1.供应商应按照电子交易平台要求下载招标文件。2.供应商提供的资质和业绩等所有资料均须附在投标文件中。3.因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大厅交易方式,采购人特别说明如下: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
| 24 | 违法行为的处理 | 如在采购各环节中出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相关情形将被上报财政部门,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 |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24 | 违法行为的处理 |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说明
2.1基本定义
2.1.1“服务”指本招标文件所述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1.2“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
2.1.3“采购代理机构”指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2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本项目是否召开标前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实现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3.4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供应商的特别规定如
下: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
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
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
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6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
份共同投标,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如允许联合体投
标,则联合体各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3.6.1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分工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质等级认定。
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
3.6.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
务,并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工认定,
牵头人对招标范围内的工作总负责。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就中标项
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
部分采购需求。
4.1.3招标文件未特别注明接受“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
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
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4.1.4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
意见》(财库〔2025〕30号)相关要求。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
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
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
给予价格评审优惠。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如涉及)。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定义
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等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
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
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
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
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
法。
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第五部分评
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
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
册商标的货物);
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
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4.2.5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
法(如涉及)。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
知》(财库〔2019〕9号)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
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
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
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强制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
标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4.3.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优先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
标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节能
产品优先采购加分政策。
注意: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政府
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
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4.4密码技术设备
密码技术设备要求:参与使用密码技术设备政务信息系统的投标、承建及运
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国产密码技术设备必须为经国家密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的密码产品。
4.5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
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其总公司(行)授权,分支机构资质按
其总公司(行)授权范围认定或出具总公司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
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
4.6信用记录
4.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
二条第三款规定,供应商是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被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
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
4.6.2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给予政府采
购领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
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6.3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
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
重整情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允
许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4.7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
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
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
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如涉
及)。
4.8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
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
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如涉及)。
4.9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
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
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
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
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如涉及)。
4.10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1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
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
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
售或者提供。
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
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
4.11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冀财资〔2022〕69号)(市、
县从本地区规定)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价格不得超
过文件中的价格上限标准(如涉及)。
4.1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
6.其他说明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含有关通知、更正公告等),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在
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因登记有误、传真线
路故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除
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
到达,且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
予补发通知,则采购代理机构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
效地进行。
7.招标文件构成
7.1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响应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实质性要求是
指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无效”的条款)。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
发布更正公告。
8.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更正。更正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
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作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更
正公告”和电子交易系统内部“更正文件”告知供应商。
8.3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所有已领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通知。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及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
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
文简体字。
9.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
其中,商务标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资质证明、业绩(如有)、人员
技术力量等相关材料(如有);
技术标应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含服务方案)、偏离程度等不显示投标供应
商名称、标识的相关材料。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
求,分开编制商务标和技术标,对能明显区分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
技术标中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
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为必须做出明确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否则作
无效投标处理。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
10.2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
10.2.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10.2.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10.2.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
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10.2.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
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
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
和页码;
10.2.5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
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
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
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
10.2.6页数要求(可选项):不超过页。
10.2.7其他: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
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
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10.3保证金
10.3.1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0.3.2中标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0.3.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
以退还。
10.3.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
工作日内退还。
10.3.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0.3.5.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0.3.5.2除因不可抗力以外,中标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10.3.5.3供应商中标后,经核实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过程中有欺瞒或虚假
行为的。
10.3.5.4中标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0.4投标报价
10.4.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要求只投报一个确定数额的
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
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完成本服务项目全部服务的费用。
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
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4.2如项目分包、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
标一览表。但报价不得超出该包预算。
10.4.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第14条。
10.4.4供应商要按投标报价分项明细表的格式填写投标总价包含的报价项
目的明细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签署。
10.4.5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或优惠承诺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位置注
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0.4.6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分项明细表有关报
价项目相对应。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件、
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10.5本项目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5条。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
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1.2供应商未根据投标情况明确作出响应,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技术、商务
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
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解释、
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
11.3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格式逐项
填写;无相应内容可不填写或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
确的回答文字。
11.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过程中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
11.5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
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
限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3.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加盖的供应商公章是指在投标文件中使用CA数字认
证证书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上传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扫
描件,不得加盖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
人员签字或盖章是指电子签名章或电子印章,或者上传人员签字或名章的扫描
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盖章和签字为无效投标。
13.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封面下方以及其他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盖章者为无效投
标,联合体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文件的签章工作。
13.4供应商须注意: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
诚信的原则,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他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
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13.5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
果由供应商承担。
13.6供应商应按照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的要求在交易系统指定位置上传电子
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
14.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电子交易系统
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
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4.2供应商因电子交易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联系电子交
易平台技术,联系电话:400-9980000或0512-58188537。
15.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及时间场地信息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递交。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1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1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
16.2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
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否则为无效投标。
16.3因电子交易系统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
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更正通知、澄清及回复,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而造成
的后果自负。
17.投标文件投标流程
17.1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17.2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所参加项目的招标文件。
17.3供应商应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
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电子交易系统不接收潜在供应商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CA)加密的投标文件。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
17.4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为电子交易平台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17.5招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投标文件内,严格
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
缺项,否则将存在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
17.6供应商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CA密钥进行签章制
作。
四、开标
18.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本项目开标时间、地点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开标时通过开标大厅系统完
成远程解密、答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投标人不足3家的,
不得开标。
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现作出如下提醒:
18.1本项目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各供应商务必在投标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递交
失败,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8.2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后,请将CA密钥插入电脑并做好解密准备,供应商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请供应商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
开标的使用要求、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CA密钥不出故障。若因供应商
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
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评标程序
19.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
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评标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经抽取系统自动通知;采购人代表
由采购人出具授权函授权参加评标。
19.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
项目评审。
20.评审程序
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中标和签订合同
21.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1.1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
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
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中标人。
21.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告内容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1.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
21.4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5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
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
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2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凭中标通
知书,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
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中标成交无效。
22.3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22.4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
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
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2.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合同转包,否则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2.6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
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
八、保密和披露
23.保密
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招标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
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传播。
24.披露
24.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
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24.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同意而
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名
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
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已经
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25.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25.1政府采购程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25.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供应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询
问或质疑程序提出。
25.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5.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5.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5.6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25.7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5.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5.7.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5.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5.7.4事实依据;
25.7.5必要的法律依据;
25.7.6提出质疑的日期。
25.8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
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质疑时供应商应
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5.9经审查,供应商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告知供应商:
25.9.1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依法获取可质疑采
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25.9.2潜在供应商所质疑事项均为采购文件以外的事项;
25.9.3供应商提交质疑的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质疑函通过邮寄送达的,
按交邮时间计算)。
25.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
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5.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未在规定的时
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政府
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核程序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
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
质性格式”文件。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
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 | 备注 |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1)根据供应商企业性质提供相应证明文件。(2)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3)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供有效证件的扫描件 |
| 1-2 | 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2-1 | 信用记录 | (1)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2)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 |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 2-2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 | 无 | 无 | |
| 审查结果 | |||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一、商务标内容
*1、投标报价:
本项目预算为150万元,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为无效投标。投标报
价包含完成采购项目的全部服务及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
2、项目实施地点:
围场镇内。
3、付款方式:
本项目合同价款分三年平均支付,每年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4、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交付后由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制定的合同订立安排与合同管理安排中有关履约验收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组织验收。
5、其他
5.1、地理位置:围场镇内。
5.2、服务期限:三年,以合同签订为准。
注:上述商务要求中加*项目为实质性商务要求,投标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
定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注:招标文件中的扫描件的含义: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扫描或拍照后生成
的电子件。
二、技术标内容
(一)采购项目概况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事故处理、办理车管业务
需要固定办公场所和车辆检验查验场所,但目前本单位无上述场所,需要在围场
镇范围内租赁房屋及场地开展上述工作。
(二)服务要求
1、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2、基本要求:房屋手续齐全(包括不动产证),水暖电正常使用,
房屋无漏雨,消防设施完备,通过消防检验验收。
3、业务窗口:办事大厅不低于500平方米。
4、停车场地:具有停车场地,且停车场能够满足办事群众车辆停放
需求。
5、车辆查验:车辆查验场地能够满足车辆查验需求(遮风挡雨棚或
厂房)。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依据投标报价和各项技术、商务因素对供应商及投标
项目内容以及有关的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1.投标报价及优惠承诺、相关费用;
2.投标技术参数、指标及方案的合理性;
3.投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偏离;
4.付款条件;
5.实施交付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包括实施完工时间等,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时间范围内实施并交付完毕,实施交付时间超过采购人可接受的时间范围的投标
将视为非实质响应投标;
6.售后服务和质保期满后服务条件及承诺(在保修期内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
独报价的话,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在保修期满后的服务费用应在投标文件中列
明,但不包含在评标价中)以及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
7.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内容和条件。
二、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评审程序
1.符合性审查
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
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1.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
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1.1.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内容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
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
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1.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有权允许修正投标中不
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
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明确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投标无效且不得
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1.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
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
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无效投标
2.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投标文件的;
2.2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
2.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2.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7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8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招标文件中所有带*条款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
必须做出明确响应);
2.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10投标文件不按“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制作的;
2.11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12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
单”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所投产品如属于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
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2.1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
况;
2.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
3.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
3.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3.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7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8不同投标人从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
3.9不同供应商软件加密锁号、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
相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
量是否存在串标嫌疑;
3.10供应商之间存在高度契合,如供应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
地址等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3.11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
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
修正:
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投标的澄清
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
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
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
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3.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
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
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
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50%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
限价×50%;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
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5.3.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5.3.1第(1)项至第(4)
项情形的,相关供应商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
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30分钟。
其中,属于5.3.1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
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
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
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
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
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
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
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
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
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
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6.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
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在服务采购
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
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按照声明函格式及内容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
不予认可。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
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大型企业。
6.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
认可。
6.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
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若是监狱企业则需提供上述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不是则不需要提供。
6.4关于本国产品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
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
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
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
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投标人应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
明函》。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关于本
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6.5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
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6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有效供应商投标文
件、资料等进行分别评审打分,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打分结果,按供应商须知的
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有效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别进
行评审打分,评委打分表作为招标归档资料保存。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
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
6.7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时不协商,独立完成。
7.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
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
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
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8.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
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
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9.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
露。
10.采购项目废标
10.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
以废标:
10.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
足3家的;
10.1.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或因部分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预算,
导致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
10.1.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
组织采购活动。
附表1.商务部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
| 2 | 投标完整性 | 完全响应采购项目/采购包中的全部内容; |
| 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
| 4 | 报价唯一性 |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 |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
| 6 | 实质性条款响应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中*号条款的要求; |
| 7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 8 | 报价的修正(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 9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七)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 9 | 串通投标 | (八)不同投标人从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九)不同供应商软件加密锁号、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串标嫌疑;(十)供应商之间存在高度契合,如供应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等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十一)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 |
| 10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11 | 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 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
| 审查结果 | ||
附表2.技术部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技术标编制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审查结果 | ||
四、评定内容及标准
(一)报价部分
| 类别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报价 | 报价分 | 30分 | 供应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该供应商报价)×标准分注: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
(二)商务部分(明标)
| 商务部分 | 租赁房屋及场地使用情况 | 24分 |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所涉及的租赁房屋及场地使用情况(包括租赁房屋的地理位置、办公面积、车辆查验场地、周边配套情况、交通情况、停车场地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以上相关项目每有一项内容完整,符合项目需求得4分,满分24分。每缺少1项扣4分,每有1项不完善或不具体的扣2分,扣完为止。(不完善或不具体是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①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②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③对同一内容前后表述矛盾;④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⑤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 |
| 商务部分 | 房屋整体布局 | 16分 |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所涉及的房屋整体布局情况(包括消防安全设施、房屋采光照明情况、季节变化的设施情况、公共设施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以上相关项目每有一项内容完整,符合项目需求得4分,满分16分。每缺少1项扣4分,每有1项不完善或不具体的扣2分,扣完为止。(不完善或不具体是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①内 |
| 商务部分 | 房屋整体布局 | 16分 | 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②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③对同一内容前后表述矛盾;④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⑤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 |
| 商务部分 | 合计 | 40分 |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所涉及的房屋整体布局情况(包括消防安全设施、房屋采光照明情况、季节变化的设施情况、公共设施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以上相关项目每有一项内容完整,符合项目需求得4分,满分16分。每缺少1项扣4分,每有1项不完善或不具体的扣2分,扣完为止。(不完善或不具体是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①内 |
(三)技术部分(暗标)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 | 15分 |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所涉及的总体服务实施方案(包括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以上相关项目每有一项内容完整,符合项目需求得5分,满分15分。每缺少1项扣5分,每有1项不完善或不具体的扣2.5分,扣完为止。(不完善或不具体是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①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②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③对同一内容前后表述矛盾;④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⑤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 |
| 技术部分 | 应急安全保障措施 | 15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应急管理办法、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安全服务保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以上相关项目每有一项内容完整,符合项目需求得5分,满分15分。每缺少1项扣5分,每有1项不完善或不具体的扣2.5分,扣完为止。(不完善或不具体是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①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②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③对同一内容前后表述矛盾;④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⑤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 |
| 合计 | 30分 |
注:为提高评审效率,建议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响
应索引或目录(格式自拟),逐项列明所在页数。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格式)
政府采购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房屋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房屋租赁合同编制提供
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
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
多种租赁期、租赁位置、租赁面积、装修要求、维护要求、
交房及收房要求、各类费用承担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
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4.本合同标准文本部分条款中的空白部位可供当事人
约定,部分条款中的不同选项可供当事人选择。相关约定和
选择应以醒目方式标明。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
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栋/层/套/平方米等):
房屋坐落: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户型:
附属设施设备:
权属证明: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其他:,编号
为;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其他:
的姓名或名称为
房屋权利限制情况:本房屋无查封、设立居住权登记等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情形;该
房屋有/无设定抵押;有/无权属争议;其他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其他:
(6)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乙方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其他:
乙方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名称:
分包供应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
(8)乙方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
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4)乙方(是/否)向甲方收取房屋租赁押金,金额为: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3.合同履行
(1)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租赁房屋的用途:
(5)乙方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6)甲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7)乙方(是/否)允许甲方转租租赁房屋。
(8)乙方(是/否)允许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
设他物的范围是:
(9)甲方负责支付的房屋使用相关费用范围及支付方式:
(10)乙方负责支付的房屋使用相关费用范围及支付方式:
(如水、电、燃气费,供冷和采暖费用,宽带、电话、电视费用,卫生、车位、物业服务费
用等)
(11)其他相关服务:
(12)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13)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房屋安全隐患风险:(消防/结构安全达标承诺及年检义务等)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约定补偿方式)
外力致房屋暂时无法使用:(约定租金减免或替代场所)
配套服务中断:(约定水电/网络/物业恢复责任方及停业停产补偿)
相邻权纠纷:(约定纠纷解决责任归属/监控设备安装和施工改造监督/事后补偿方式)
查封/抵押等导致无法使用:(约定提前解约补偿和装修索赔)
其他: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
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8)有关技术标准、文档、图纸、房屋交接确认单(附件1);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3)合同订立地点:
8.附件
(1)《房屋交接确认单》。
(2)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所 | 住所 |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开户名称 | 开户名称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房屋租
赁及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
约定的房屋租赁及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
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
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房屋租赁”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住宅、办公楼、仓库等房屋租
赁服务。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房屋装修、房屋维护与管理、房屋使用配套等服务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乙方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
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
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
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
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2若有涉及计算非满月的应付租金情况,日租金=月租金/每月计算租金天数,该房屋每月
计算租金天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2款所称租金为净租金,即:不涵盖合同金额内非固定周期计费项目。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
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
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房屋维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
权利。
4.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房屋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4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
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房屋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
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
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发现甲方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侵犯相邻
权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时,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若甲方拒不改正,乙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采
取进一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因房屋权属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确保房屋在交付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使用条件,若因房屋本身质
量问题或隐蔽瑕疵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应保证房屋未
涉及相邻权纠纷、投诉或诉讼,若因乙方原有相邻权问题对甲方正常使用房屋造成影响,乙方有
责任进行协调解决,并承担因该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
5.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
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3乙方所交付房屋应达到的状态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4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服务的标准和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装修期
7.1房屋装修期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2装修期内租金计取方式及条件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其他使用房屋而发生的费
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需照常缴纳。
7.3装修期内,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在租赁期内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外,另需承担的装修
相关费用及计费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4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前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双方应当沟通确认的装修相关文件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8.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的处理
8.1甲方具备优先承租权,但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
向乙方书面表达续租意愿。如甲方未及时表达续租意愿,则本合同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
乙方有权处置该房屋。
8.2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终止),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终止)之
日将该房屋交还乙方,并与乙方共同验收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房屋状态要求见【政府采
购合同专用条款】。
8.3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交还租赁房屋,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
向乙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8.4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处理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
条款】。
9.保密义务
9.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
息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0.合同价款支付
10.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0.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
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
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
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1.履约保证金
11.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1.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
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
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1.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
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支付。
12.房屋租赁押金
12.1如本合同约定收取房屋租赁押金,房屋租赁押金应当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
定时间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除用于抵扣甲方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甲方应
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
时间内退还甲方;逾期退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
款】规定支付。
13.违约责任
13.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维修、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财物毁损或相
关人员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相关人员造成的损失。
13.2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关服务。在履
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付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
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
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付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
失费用。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误期赔偿费同时不影响甲方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
13.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1)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
付款利息。
(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由一方或各方承担的房屋使用相关费用,费用承担方有义务按
照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如一方垫付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费用,应付方应当向垫付方支付相关费用,
存在延期支付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3.4提前收回房屋的违约责任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
通管理大队(单位名称)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
目(五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
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房屋租赁项目(五次)(标的
名称),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围场满族
蒙古族自治县北交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5人,营业收入
为306万元,资产总额为198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北交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09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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