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崇礼区委统战部权责清单

所属地区:河北张家口市 发布日期:202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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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北 张家口市 采购单位 崇礼区委统战部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崇礼区委统战部权责清单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总表:
附件3-1
统战部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6类、56项)
单位:统战部(公章)
总序号类别及序号项目名称及数量备注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2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3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44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5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66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二、行政处罚共40项
71对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82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93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04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或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26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7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48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9对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10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11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12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913对违反相关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014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2115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2216对侵犯藏传佛教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317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未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418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教职人员违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未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519对佛教协会未履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620对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发现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或者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2721对境内外国人违反《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822对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923对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024对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在朝觐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125对擅自组织公民朝觐或者为非法朝觐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226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327对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428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529对未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630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731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同时还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832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933对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034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135对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236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或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337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38对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利用声、光、电技术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539对违反《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设置宗教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640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4项
471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482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493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督检查
504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3项
511归侨职工退休生活补贴审批
522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533民族成份变更
八、行政奖励共0项
九、行政裁决共0项
十、行政备案共2项
541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552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十一、其他类共1项
561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附件3-1
统战部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6类、56项)
单位:统战部(公章)
总序号类别及序号项目名称及数量备注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2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3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44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5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66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二、行政处罚共40项
71对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82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93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04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或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26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7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48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9对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10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11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12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913对违反相关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014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2115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2216对侵犯藏传佛教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317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未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418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教职人员违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未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519对佛教协会未履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620对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发现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或者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2721对境内外国人违反《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822对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923对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024对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在朝觐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125对擅自组织公民朝觐或者为非法朝觐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226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327对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428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529对未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630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731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同时还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832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933对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034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135对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236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或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337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38对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利用声、光、电技术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539对违反《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设置宗教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640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4项
471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482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493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督检查
504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3项
511归侨职工退休生活补贴审批
522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533民族成份变更
八、行政奖励共0项
九、行政裁决共0项
十、行政备案共2项
541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552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十一、其他类共1项
561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统战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附件3-2
统战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5类、56项)
单位:统战部(公章)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许可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省宗教事务局(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宗教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初审)《宗教事务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行政许可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宗教部门《宗教事务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省宗教事务局(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宗教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初审);县级宗教部门《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行政许可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县级宗教部门《宗教事务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行政许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省宗教事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行政许可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其他行政权力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省宗教事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行政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省宗教事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备案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省宗教事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确认归侨职工退休生活补贴审批省侨办;设区的市级、县级侨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26号)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子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确认归侨、侨眷身份认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侨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子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确认民族成份变更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子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检查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检查责任: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检查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1.检查责任: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检查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1.检查责任: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检查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1.检查责任: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处罚对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处罚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处罚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或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行政处罚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行政处罚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行政处罚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行政处罚对违反相关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行政处罚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行政处罚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行政处罚对侵犯藏传佛教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行政处罚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未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寺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成立寺庙管理组织规定的; (二)寺庙管理组织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 (三)寺庙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实行民主管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寺庙定员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接受住寺教职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学经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行政处罚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教职人员违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未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行政处罚对佛教协会未履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佛教协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佛教协会撤换相关负责人。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行政处罚对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发现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或者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行政处罚对境内外国人违反《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行政处罚对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在朝觐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在朝觐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行政处罚对擅自组织公民朝觐或者为非法朝觐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擅自组织公民朝觐或者为非法朝觐活动提供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认定或者批准宗教教职人员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选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 (五)宗教团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或者借颁发证书牟利的; (七)侵犯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行政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并给予警告。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行政处罚对未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行政处罚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行政处罚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同时还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还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电影主管部门、出版主管部门等依法处置。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行政处罚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行政处罚对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行政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行政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行政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或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行政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予以撤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行政处罚对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利用声、光、电技术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利用声、光、电技术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行政处罚对违反《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设置宗教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宗教标识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3-2
统战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5类、56项)
单位:统战部(公章)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许可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省宗教事务局(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宗教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初审)《宗教事务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行政许可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宗教部门《宗教事务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省宗教事务局(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宗教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初审);县级宗教部门《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行政许可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县级宗教部门《宗教事务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行政许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省宗教事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行政许可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其他行政权力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省宗教事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 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行政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省宗教事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备案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省宗教事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确认归侨职工退休生活补贴审批省侨办;设区的市级、县级侨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26号)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子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确认归侨、侨眷身份认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侨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子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确认民族成份变更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子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检查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检查责任: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检查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1.检查责任: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检查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1.检查责任: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检查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1.检查责任: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处罚对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处罚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处罚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或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行政处罚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行政处罚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行政处罚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行政处罚对违反相关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行政处罚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行政处罚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行政处罚对侵犯藏传佛教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行政处罚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未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寺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成立寺庙管理组织规定的; (二)寺庙管理组织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 (三)寺庙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实行民主管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寺庙定员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接受住寺教职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学经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行政处罚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教职人员违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未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行政处罚对佛教协会未履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佛教协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佛教协会撤换相关负责人。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行政处罚对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发现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或者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行政处罚对境内外国人违反《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行政处罚对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在朝觐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在朝觐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行政处罚对擅自组织公民朝觐或者为非法朝觐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擅自组织公民朝觐或者为非法朝觐活动提供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认定或者批准宗教教职人员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选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 (五)宗教团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或者借颁发证书牟利的; (七)侵犯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行政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并给予警告。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行政处罚对未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行政处罚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行政处罚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同时还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还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电影主管部门、出版主管部门等依法处置。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行政处罚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行政处罚对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行政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行政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行政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或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行政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予以撤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行政处罚对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利用声、光、电技术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利用声、光、电技术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行政处罚对违反《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设置宗教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部门《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宗教标识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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