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病房楼)(二次)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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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北 邢台市 | 采购单位 |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北中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病房楼)(二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招标项目名称: |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病房楼)(二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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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项目编号: | E1305000201G00948002 | ||||||||||||||||||||||||||||||||||||||||||||||
| 招标公告名称: |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病房楼)(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 ||||||||||||||||||||||||||||||||||||||||||||||
| 招标公告编号: | E1305000201G00948002A01 | ||||||||||||||||||||||||||||||||||||||||||||||
| 原公告内容: | |||||||||||||||||||||||||||||||||||||||||||||||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病房楼)(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病房楼)(二次)已由新河县行政审批局以关于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新批投资[2026]34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中央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占比 / % ,财政资金占比 100% 。,招标人为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4040.1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估算价3685.24万元,建设规模: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49年2月,院内大部分管线及医疗设施处于老化、亟待更新的状态,按照最新《建标110-202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要求,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需改造医技楼、门诊楼、病房楼、急救中心、医养结合楼、后勤综合楼、供应室、配套保障用房等建筑面积20310.8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筑室内装修装饰、给排水、消防、电气、中央空调、暖通、安全监控系统、网络通信与信息化改造及新建配套室外工程等,其中本次招标为第一标段病房楼的改造,改造面积8654.1平方米,地上5层,包括建筑室内装修装饰、给排水、消防、电气、中央空调、暖通、安全监控系统、网络通信与信息化改造及新建配套室外工程等。 2.2招标范围:本工程未开工建设,本次招标范围为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施工。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32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一)投标人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以及其他(/)资质。(不接受“资质预警”或“资质异常”企业投标)。3.3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3.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相关联合体的投标都将被拒绝;3.3.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 个;3.3.3联合体的专业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3.3.4其他:(/)。3.4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http://zlaq.mohurd.gov.cn”的信息为准);□3.5自 / 年 / 月 /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 业绩;3.6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1.2其他要求:(三)其他3.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不少于1 个;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为准);3.12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冀信息报送”手续;3.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投标单位未处于投标禁止期。 3.1.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二)拟派项目经理3.7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 / 职称,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情况由招标人填写,?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8如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当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经理的,不得以拟派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拟派项目经理自 / 年 / 月 /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 业绩。□3.9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10-26 00:00至2026-11-02 23:59(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新河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zyjyPortal/portal/county?regionCode=130530)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11-16 09:00: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新河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zyjyPortal/portal/county?regionCode=130530)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新河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上发布。 7. 其他公示内容 本招标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本招标项目采用双盲评审。 8.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通过新河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zyjyPortal/portal/county?regionCode=130530)向河北中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联系人: ***,联系电话:***;招标人: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联系人: ***,联系电话: ***。 9.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新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319-4752137 电子邮箱:/ 10. 本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是 11.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双盲评审 是 12.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13.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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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公告内容: | |||||||||||||||||||||||||||||||||||||||||||||||
|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第一标段(病房楼)(二次)更正公告 一、更正事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1.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6〕168号文,更正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权重;2.更正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二、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得分权重占总得分的权重为 30%,商务标部分的分值权重占总得分的权重为67%,信用评价分值占总得分的权重为3% ;现更正为:技术部分的得分权重占总得分的权重为 30% ,商务标部分的分值权重占总得分的权重为70%,信用评价分值占总得分的权重为0% ; 2.本次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予以顺延: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6年11月16日9时00分。顺延至:2026年11月20日9时00分。 3.其他内容不变。 三、备注 1.本更正公告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已报名的投标人无需重新报名,请登录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更新后的招标文件,按照调整后的评分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因未查看本公告、未使用新版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造成无效投标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本公告发布媒介: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新河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招 标 人: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中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1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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