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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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北 邢台市 | 采购单位 | 邢台市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北共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HBGC-2026-0703
二、项目名称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四、主要标的信息
综合评分法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艳(组长)、吴建华、郭强(采购人代表)、王志杰、路永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元):3081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代理费由中标(成交)单位承担。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邢台市人民医院
地址:邢台市襄都区襄都北路818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北共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众美凤凰城一期6号楼1单元1601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十、附件
A包承诺函
B包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B包承诺函
C包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A包中小企业声明函
B包中小企业声明函
A包关于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C包承诺函
招标文件
C包中小企业声明函
2.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邢台市人民医院(采购人):
我公司参加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A包
(项目名称、包号)采购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
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6.我公司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7.我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
他法人单位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保证承诺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自愿接受投标被拒绝,
并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的”进行的处罚,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方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河北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29日
八、《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
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
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Pro5000)1,生产厂为(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
术有限公司)2,厂址为(无锡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401号
)。(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Pro5000)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3。(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Pro5000)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
境内生产。(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Pro5000)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
成。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继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注: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
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第21页
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
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
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
例达到80%。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继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第22页
2、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邢台市人民医院:
我公司参加项目名称: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
项目、包号:B包采购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
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6.我公司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7.我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其他法人单位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保证承诺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自愿接受投标被拒
绝,并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的处罚,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方自愿承担赔偿责
任。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河北继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29日
第11页
附件六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
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
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内窥镜成像系统(图像处理装置、显示处理装置、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
和电子结肠内窥镜)1,生产厂为奥林巴斯(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名)2,
厂址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虹西路35号星湾工业坊1号厂房
(生产厂址)。内窥镜成像系统(图像处理装置、显示处理装置、电子上消化
道内窥镜和电子结肠内窥镜)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
内窥镜成像系统(图像处理装置、显示处理装置、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和电子
结肠内窥镜)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内窥镜成像系统(图像处理装
置、显示处理装置、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和电子结肠内窥镜)的(关键工序)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内窥镜成像系统(内窥镜冲洗器和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生产
厂为南京新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兰新路
15号中科创新产业园C4号楼602室(生产厂址)。内窥镜成像系统(内窥镜冲
洗器和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
比例)。内窥镜成像系统(内窥镜冲洗器和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的(关
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内窥镜成像系统(内窥镜冲洗器和内窥镜用二氧化
碳送气装置)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众业康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注: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
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关于附件六的说明:
(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
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
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
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
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的通知》规定,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
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产
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
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
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
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
的标记;
4.简单地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3)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
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
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4)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关于
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承诺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
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如投标人未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内容
的,不享受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5)中标人提供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
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
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
例达到80%。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众业康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十一、其他必要的商务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邢台市人民医院(单
位名称)的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A包(项
目名称、包号)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
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
下:
1.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
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迈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27人,营业收入为1009.59万元,资产总额为684.16万元1,
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
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
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河北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邢台市人民医院)的
(项目名称: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包号:
B包)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无锡海
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52人,营业收入为13283.49万元,
资产总额为33086.25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河北继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14页
八、《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
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或财
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一)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
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
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GAP-24A(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宁波迈
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厂名)2,厂址为浙江省宁波保税南区庐山西路167-8号
(生产厂址)。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GAP-24A(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
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GAP-24A(产品
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GAP-24A
(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
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
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注: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
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关于附件六的说明:
(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
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
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
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
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的通知》规定,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
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应
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
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
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
标记;
4.简单地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3)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
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
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
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4)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关于
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承诺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
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如投标人未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内容的,
不享受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5)中标人提供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二)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
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
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
到80%。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2.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邢台市人民医院(采购人):
我公司参加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C包
(项目名称、包号)采购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
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6.我公司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7.我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其他法人单位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保证承诺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自愿接受投标被拒
绝,并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的处罚,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方自愿承担赔偿责
任。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河北众业康商贸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9日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
科培训计划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BGC-2026-0703
项目名称: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
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HBGC-2026-0703
采购人:邢台市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共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GC-2026-0703
2.项目名称: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
3.项目预算金额:523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A包:38万元;B包:95
万元;C包:390万元;
4.项目单位:邢台市人民医院
5.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
2.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
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如为代理商,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须提供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供应商如为生产商,须提供有效的《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
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选择“市级交易响应方登录”→
“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
潜在供应商如未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
任。
3.方式:网上下载。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9月2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网上开标,无需投标人来现场开
标。
3.递交方式:“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
网上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
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
审,“分散”评标,“远程异地评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
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
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1)专家“盲抽”采购人、招标人通过河北省政府
采购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不显示专家姓名、联系电话等个
人信息,实现专家“盲抽”。(2)项目“盲评”,本项目响应文件技术部分采用暗
标方式编制及评审,即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时屏蔽供应商名称等信息,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2、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投标人,办理CA
后可直接登录“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下载招标文件。
3、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投标人(供应商),请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办理注册登记,具体事宜可联系0319-2686158。
4、编制投标文件需使用CA(http://publicservice.hebpr.gov.cn:8181/),
未办理CA的供应商/投标人,需进行企业CA注册。
5、潜在供应商/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联
系采购代理机构或通过“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若供应商/投标人在使用
“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过程中遇到任何操作性问题,可咨询客服电话:
0319-2686159。
6、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潜在投
标人(供应商)须从“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
修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未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
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邢台市人民医院
地址:邢台市襄都区襄都北路81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北共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众美凤凰城一期6号楼1单元1601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说明
2.1基本定义
2.1.1“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所述的本次采购包含的所有货物。
2.1.2“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
2.1.3“采购代理机构”指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2本项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本项目是否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实现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3.4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供应商的特别规定如下: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
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
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
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6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
同投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必须符合下列
要求:
3.6.1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分工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质等级认定。联合
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
3.6.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并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工认定,牵头
人对招标范围内的工作总负责。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就中标项目向采
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4.1.3招标文件未特别注明接受“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
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号)。
4.1.4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
库〔2025〕30号)相关要求。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
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
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
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
予价格评审优惠。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如涉及)。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定义
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
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
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
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
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执行。
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由中
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
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
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
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
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
和评标方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
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
协议;
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
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
的货物);
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
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4.2.5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如涉及)。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
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
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
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强制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
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
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4.3.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优先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
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优先采
购加分政策。
注意: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
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政府采购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4.4密码技术设备
密码技术设备要求:参与使用密码技术设备政务信息系统的投标、承建及运维
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国产密码技术设备必须为经国家密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密
码产品。
4.5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
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其总公司(行)授权,分支机构资质按其
总公司(行)授权范围认定或出具总公司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
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
4.6信用记录
4.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三
款规定,供应商是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
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
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被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
4.6.2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给予政府采购领
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
联合体被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6.3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
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允许其参与
政府采购项目。
4.7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
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
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
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如涉及)。
4.8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
的相关要求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如涉及)。
4.9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
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
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如涉及)。
4.10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
1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
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
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
4.11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冀财资〔2022〕69号)(市、县从本
地区规定)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价格不得超过文件中
的价格上限标准(如涉及)。
4.1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
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
6.其他说明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含有关通知、更正公告等),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在本
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
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除非有适
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采
购代理机构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
则采购代理机构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7.招标文件构成
7.1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
应,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响应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实质性
要求是指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无效”的条款)。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
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8.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更正、变更。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
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作用。采购代理机构
将通过网站“变更公告”和电子交易系统内部“变更文件”告知供应商。
8.3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
代理机构将向所有已领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通知。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及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
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
其中,商务标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资质证明、业绩(如有)、人员技
术力量等相关材料(如有);
技术标应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含服务方案)、偏离程度等不显示投标供应商
名称、标识的相关材料。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
分开编制商务标和技术标,对能明显区分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技术
标中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
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为必须做出明确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否则作无效投
标处理。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
10.2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
10.2.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10.2.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10.2.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
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10.2.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
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
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10.2.5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
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
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
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
10.2.6页数要求(可选项):不超过200页。(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确定)
10.2.7其他: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
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
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10.3保证金
10.3.1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0.3.2中标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0.3.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
还。
10.3.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
日内退还。
10.3.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0.3.5.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0.3.5.2除因不可抗力以外,中标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3.5.3供应商中标后,经核实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过程中有欺瞒或虚假行为
的。
10.3.5.4中标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0.4投标报价
10.4.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要求只投报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
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
并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全部货物的费用。
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
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4.2如项目分包、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
览表。但报价不得超出该包预算。
10.4.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
10.4.4供应商要按投标总报价分项明细表的格式填写投标总价包含的报价项目
的明细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签署。
10.4.5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或优惠承诺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位置注明,
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0.4.6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总报价分项明细表有关报价
项目相对应。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件、硬件
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10.5本项目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
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1.2供应商未根据投标产品情况明确作出响应,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
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
11.3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
无相应内容可不填写或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
文字。
11.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过程中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
11.5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
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
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3.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加盖的供应商公章是指在投标文件中使用CA数字认证证
书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上传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扫描件,
不得加盖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人员签字
或盖章是指电子签名章或电子印章,或者上传人员签字或名章的扫描件。不符合本
条规定的盖章和签字为无效投标。
13.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封面下方以及其他本招
标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盖章者为无效投标,联合
体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文件的签章工作。
13.4供应商须注意: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
的原则,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他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
披露各项偏离。
13.5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
供应商承担。
13.6供应商应按照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的要求在交易系统指定位置上传电子投标
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
14.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电子交易系统的指
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
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4.2供应商因电子交易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联系电子交易平
台技术,联系电话:0319-2686159。
15.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及时间场地信息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递交。在
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1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1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
16.2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
进行补充、修改,否则为无效投标。
16.3因电子交易系统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
自负。
17.投标文件投标流程
17.1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17.2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所参加项目的招标文件。
17.3供应商应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对
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电子交易系统不接收潜在供应商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CA)
加密的投标文件。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
者撤回。
17.4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
电子交易平台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17.5招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投标文件内,严格按照
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
否则将存在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
17.6供应商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CA密钥进行签章制作。
四、开标
18.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本项目开标时间、地点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开标时通过开标大厅系统
完成远程解密、答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投标人不足3
家的,不得开标。
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现作出如下提醒:
18.1本项目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各供应商务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递交失败,
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2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后,请将CA密钥插入电脑并做好解密准备,供应商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解密。请供应商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
使用要求、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CA密钥不出故障。若因供应商自身的网络
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
续评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评标程序和要求
19.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
标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经抽取系统自动通知;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
出具授权函授权参加评标。
19.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
评审。
20.评审程序
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中标和签订合同
21.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1.1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
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
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标
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中标人。
21.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告内容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公告期
限为1个工作日。
21.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
21.4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5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
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
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2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凭中标通知书,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
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中标成交无效。
22.3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22.4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
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
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2.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合同转包,否则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2.6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中标服务费
1、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
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代理费由中
标(成交)单位承担。
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费收费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中标(成交)
价为基数,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①100万元以下的按1.5%计取;②100~500万元按1.1%计取;③500~1000万
元按0.8%计取。
本项目按上述计算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或转账等形式;
3、支付时间:中标(成交)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
司付清。
八、保密和披露
23.保密
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招标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
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传播。
24.披露
24.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
有关人员披露。
24.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
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投
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
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
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25.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25.1政府采购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25.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供应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询问或
质疑程序提出。
25.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5.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5.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5.6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
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
25.7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5.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5.7.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5.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5.7.4事实依据;
25.7.5必要的法律依据;
25.7.6提出质疑的日期。
25.8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时应
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质疑时供应商应在质疑
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5.9经审查,供应商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告知
供应商:
25.9.1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
件的潜在供应商;
25.9.2潜在供应商所质疑事项均为采购文件以外的事项;
25.9.3供应商提交质疑的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质疑函通过邮寄送达的,按交
邮时间计算)。
25.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
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5.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进行投诉。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
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
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
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
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
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
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
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
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
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核程序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
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
性格式”文件。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
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一、商务标内容
(一)商务要求
1、投标报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523万元,其中A包:38万元;B包:95万元;C包:390
万元。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包含本次采购
的货物本身价、投标包含的备件、配件报价、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保
险费用、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及各项税金等。
2、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电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的付款金额开具合
规发票并向甲方交付,经甲方财务部门形式审查合格的合规发票,甲方按合同约定
向乙方付款,视资金到位情况适时拨付。
4、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交付后由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制
定的合同订立安排与合同管理安排中有关履约验收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
件组织验收。
5、其他
如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提供与所投产品一致的有效的第
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如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与所投
产品一致的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到期换证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受理凭
证)。
6、商务标参数要求
说明:1、商务标参数中加*项目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的其投标无效。以上加“▲”的商务要求为关键技术要求,每有一项负偏离减3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技术支持资料:所投产品的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
书;所投产品的宣传彩页或检测报告,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宣传彩页与检测机构出
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中标后投标人需提供设备
详细完整的技术白皮书、产品说明书、制造商相关资料等证明材料对所投产品信息
进行核对,如不一致或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以上技术参数及其要求是采购人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提出的基
本要求,一些参数借鉴某一产品进行描述,仅供参考。如参数中某一指标仅一家所
有,则该参数不做为强制性条件,供应商可根据所投产品实际技术参数来对招标文
件做出响应,但在投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对应位置详细写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该项技术参数或者要求可不做负偏离处理。
(二)同类业绩及其他要求
1、同类业绩: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附自2023年9月1日以来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同类项目的合同
扫描件,制造商或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投标人)的销售业绩均予以认可,
未提供者不作为无效投标,但在相应评分标准中不予计分。
2、其他要求:/
注:招标文件中的扫描件的含义: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彩色扫描或拍照后,生
成的电子件(彩色扫描或照片)。
二、技术标内容
(一)招标货物技术要求
注:以上技术参数及其要求是采购人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提出的基
本要求,一些参数借鉴某一产品进行描述,仅供参考。如参数中某一指标仅一家所
有,则该参数不做为强制性条件,供应商可根据所投产品实际技术参数来对招标文
件做出响应,但在投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对应位置详细写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该项技术参数或者要求可不做负偏离处理。
(二)其他要求
*1、质量保证:
(1)质保期:验收合格后不少于3年。
(2)质保期内要求: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提供不少于3年整机免
费保修服务,保修期间免费更换故障部件、免费上门维修,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
对损坏部件不进行维修直接换新。
2、售后服务要求
(1)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中标后应具有本地化服务
能力,配备专业维修工程师;
(2)售后响应时限:接到故障报修后,30分钟内响应,12小时内到现场,24
小时内解决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提供终身技术支持、终身免费软件升级服务(含临床功能升级)。
(4)配件供应:保修期满后,提供优惠配件供应服务,配件价格不高于市场同
期价格,供应周期≤7个工作日。
3、培训要求
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的培训,培训方式及内容应满足采购要求。供应
商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培训服务,应选派熟悉本中标货物功能的培训技术人员到采
购人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培训,采用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中
标货物,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能熟练操作使用,制定符合项目要求的培训计划,培训
内容、资料。
注:上述要求中加*项目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其投标无效。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依据投标报价和各项技术、商务因素对供应商及投标项
目内容以及有关的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1.投标报价及优惠承诺、相关费用;
2.投标技术参数、指标及方案的合理性;
3.投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偏离;
4.付款条件;
5.实施交付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包括实施完工时间等,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间范围内实施并交付完毕,实施交付时间超过采购人可接受的时间范围的投标将视
为非实质响应投标;
6.售后服务和质保期满后服务条件及承诺(在保修期内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
报价的话,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在保修期满后的服务费用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
但不包含在评标价中)以及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
7.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内容和条件。
二、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评审程序
1.符合性审查
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1.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
大偏离或保留。
1.1.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内容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
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
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1.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有权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
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
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明确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投标无效且不得再对
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1.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
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
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无效投标
2.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投标文件的;
2.2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
2.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2.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7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8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招标文件中所有带*条款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必须
做出明确响应);
2.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10投标文件不按“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制作的;
2.11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12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
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
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2.1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
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况;
2.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
3.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
3.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3.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7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8不同投标人从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
3.9不同供应商软件加密锁号、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量是否存
在串标嫌疑;
3.10供应商之间存在高度契合,如供应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
等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3.11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
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
正:
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
改单价;
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投标的澄清
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
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3.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
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50%—65%)
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50%—65%);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50%—65%)
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50%—65%);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50%(45%—65%)的,即投标报价<采
购项目最高限价×50%(45%—6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
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5.3.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5.3.1第(1)项至第(4)项
情形的,相关供应商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
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
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30(≥30)分钟。
其中,属于5.3.1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
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
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
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
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价
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
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
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
询历史一并归档。
6.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
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有效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别进
行评审打分,评委打分表作为招标归档资料保存。
6.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
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
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
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及内容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
企业。
6.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认
可。
6.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
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若是监狱企业则需提供上述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不是则不需要提供。
6.5关于本国产品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
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
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
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
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符合本
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投标人应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当采购项
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6.6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
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
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
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6.7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时不协商,独立完成。
7.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由
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
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
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
为同意。
8.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
购人应当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
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
展政府采购活动。
9.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
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10.采购项目废标
10.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
标:
10.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
家的;
10.1.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或因部分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预算,导致
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
10.1.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组织
采购活动。
附表1.商务部分
3.技术部分
四、评定内容及标准
(一)报价部分
(三)技术部分(暗标)
注:1.不完善或不具体或缺乏针对性是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①内容不完
整或缺少关键点;②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
③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④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⑤不利于本项
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
2.为提高评审效率,建议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响应索
引或目录(格式自拟),逐项列明所在页数。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格式)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
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
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
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
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
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
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
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
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
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
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邢台市人民医院(单位
名称)的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C包(项目
名称、包号)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
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
如下:
1.内窥镜成像系统(图像处理装置、显示处理装置、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
和电子结肠内窥镜),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奥林巴斯(苏州)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04人,营业收入为4329.7万元,资产总额为
22715.4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
2.内窥镜成像系统(内窥镜冲洗器和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属于
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南京新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人,
营业收入为39.73万元,资产总额为82.73万元¹,属于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河北众业康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一、项目编号
HBGC-2026-0703
二、项目名称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 标包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元) (可填写下浮率、折扣率或费率) |
|---|---|---|---|
|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1包 | 河北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守敬南路471号院内北侧东楼106室 | 350000 |
|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2包 | 河北继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1号乐汇城A座923室 | 756000 |
|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3包 | 河北众业康商贸有限公司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58号河北国际商会广场2单元0716至0720室 | 3730000 |
四、主要标的信息
综合评分法
| 标包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评审总得分 |
|---|---|---|---|---|---|---|
|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1包 | 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 | 迈达 | GAP-24A | 1套 | 350000 | 96.8 |
|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2包 | 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 | 海斯凯尔 | Pro5000 | 1套 | 756000 | 97.7 |
|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3包 | 内窥镜成像系统(图像处理装置、显示处理装置、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电子结肠内窥镜、内窥镜冲洗器、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 | 奥林巴斯、南京新成 | CV-1500-C、OEV321UH、GIF-EZ1500-C、CF-EZ1500DI-C、XC-WP-01、XC-CP-01 | 1套 | 3730000 | 98.2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艳(组长)、吴建华、郭强(采购人代表)、王志杰、路永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元):3081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代理费由中标(成交)单位承担。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邢台市人民医院
地址:邢台市襄都区襄都北路818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北共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众美凤凰城一期6号楼1单元1601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十、附件
A包承诺函
B包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B包承诺函
C包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A包中小企业声明函
B包中小企业声明函
A包关于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C包承诺函
招标文件
C包中小企业声明函
2.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邢台市人民医院(采购人):
我公司参加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A包
(项目名称、包号)采购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
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6.我公司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7.我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
他法人单位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保证承诺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自愿接受投标被拒绝,
并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的”进行的处罚,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方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河北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29日
八、《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
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
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Pro5000)1,生产厂为(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
术有限公司)2,厂址为(无锡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401号
)。(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Pro5000)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3。(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Pro5000)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
境内生产。(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Pro5000)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
成。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继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注: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
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第21页
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
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
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
例达到80%。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继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第22页
2、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邢台市人民医院:
我公司参加项目名称: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
项目、包号:B包采购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
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6.我公司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7.我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其他法人单位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保证承诺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自愿接受投标被拒
绝,并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的处罚,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方自愿承担赔偿责
任。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河北继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29日
第11页
附件六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
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
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内窥镜成像系统(图像处理装置、显示处理装置、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
和电子结肠内窥镜)1,生产厂为奥林巴斯(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名)2,
厂址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虹西路35号星湾工业坊1号厂房
(生产厂址)。内窥镜成像系统(图像处理装置、显示处理装置、电子上消化
道内窥镜和电子结肠内窥镜)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
内窥镜成像系统(图像处理装置、显示处理装置、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和电子
结肠内窥镜)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内窥镜成像系统(图像处理装
置、显示处理装置、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和电子结肠内窥镜)的(关键工序)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内窥镜成像系统(内窥镜冲洗器和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生产
厂为南京新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兰新路
15号中科创新产业园C4号楼602室(生产厂址)。内窥镜成像系统(内窥镜冲
洗器和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
比例)。内窥镜成像系统(内窥镜冲洗器和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的(关
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内窥镜成像系统(内窥镜冲洗器和内窥镜用二氧化
碳送气装置)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众业康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注: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
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关于附件六的说明:
(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
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
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
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
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的通知》规定,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
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产
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
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
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
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
的标记;
4.简单地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3)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
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
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4)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关于
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承诺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
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如投标人未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内容
的,不享受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5)中标人提供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
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
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
例达到80%。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众业康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十一、其他必要的商务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邢台市人民医院(单
位名称)的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A包(项
目名称、包号)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
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
下:
1.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
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宁波迈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27人,营业收入为1009.59万元,资产总额为684.16万元1,
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
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
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河北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邢台市人民医院)的
(项目名称: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包号:
B包)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无锡海
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52人,营业收入为13283.49万元,
资产总额为33086.25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河北继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第14页
八、《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
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或财
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一)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
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
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GAP-24A(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宁波迈
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厂名)2,厂址为浙江省宁波保税南区庐山西路167-8号
(生产厂址)。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GAP-24A(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
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GAP-24A(产品
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GAP-24A
(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
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
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注: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
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关于附件六的说明:
(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
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
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
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
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的通知》规定,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
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应
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
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
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
标记;
4.简单地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3)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
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
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
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4)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关于
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承诺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
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如投标人未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内容的,
不享受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5)中标人提供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二)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
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
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
到80%。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河北贝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2.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邢台市人民医院(采购人):
我公司参加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C包
(项目名称、包号)采购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
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6.我公司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7.我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其他法人单位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保证承诺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自愿接受投标被拒
绝,并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的处罚,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方自愿承担赔偿责
任。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河北众业康商贸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9日
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
科培训计划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BGC-2026-0703
项目名称: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
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HBGC-2026-0703
采购人:邢台市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共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GC-2026-0703
2.项目名称: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
3.项目预算金额:523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A包:38万元;B包:95
万元;C包:390万元;
4.项目单位:邢台市人民医院
5.采购需求:
| 序号 | 标的名称 | 预算金额(万元)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 A包 | 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 | 38 | 1套 | 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采购,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
| B包 | 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 | 95 | 1套 | 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采购,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
| C包 | 内窥镜成像系统 | 390 | 1套 | 内窥镜成像系统采购,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
2.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
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如为代理商,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须提供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供应商如为生产商,须提供有效的《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
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选择“市级交易响应方登录”→
“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
潜在供应商如未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
任。
3.方式:网上下载。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9月2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网上开标,无需投标人来现场开
标。
3.递交方式:“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
网上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
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
审,“分散”评标,“远程异地评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
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
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1)专家“盲抽”采购人、招标人通过河北省政府
采购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不显示专家姓名、联系电话等个
人信息,实现专家“盲抽”。(2)项目“盲评”,本项目响应文件技术部分采用暗
标方式编制及评审,即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时屏蔽供应商名称等信息,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2、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投标人,办理CA
后可直接登录“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下载招标文件。
3、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投标人(供应商),请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办理注册登记,具体事宜可联系0319-2686158。
4、编制投标文件需使用CA(http://publicservice.hebpr.gov.cn:8181/),
未办理CA的供应商/投标人,需进行企业CA注册。
5、潜在供应商/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联
系采购代理机构或通过“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若供应商/投标人在使用
“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过程中遇到任何操作性问题,可咨询客服电话:
0319-2686159。
6、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潜在投
标人(供应商)须从“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
修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未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
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邢台市人民医院
地址:邢台市襄都区襄都北路81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北共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众美凤凰城一期6号楼1单元1601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是☑否 |
| 2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 |
| 3 | 核心产品 |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A包、B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C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图像处理装置。 |
| 4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5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时分,考察地点:。 |
| 6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 |
| 7 | 询问方式 | 通过电话咨询 |
| 8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9月29日09时00分 |
| 9 | 开标时间 | 2026年9月29日09时00分 |
| 10 | 开标地点 | “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6.198.121:8888/sszt-zyjyPortal/)网上开标,无需投标人来现场开标 |
| 1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
| 12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收取 |
| 13 | 政采贷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 |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3 | 政采贷 | 渠道和方式:(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或成交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 |
| 14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采用非现金方式(包括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含电子保函】、保险等;交纳履约保证金前与采购人联系)。 |
| 15 | 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 □是☑否 |
| 16 | 是否提供样品 | 否是,具体要求如下: |
| 17 | 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 □是☑否 |
| 18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是,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 19 | 投标文件提交说明 | 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
| 20 | 质疑 | 接受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河北共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20 | 质疑 |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众美凤凰城一期6号楼1单元1601 |
| 21 | 投诉 | 接受投诉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邢台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319-2222075通讯地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盛街18号邢台金融中心4号楼 |
| 22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采购人代表5人组成,其中政府采购专家4人,采购人代表1人。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推荐1人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
| 23 | 确定中标供应商 |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在排序中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优先;如果投标价格相同,则商务部分得分高的排序优先。 |
| 24 |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A包、B包、C包:工业注:相关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 25 | 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 ☑是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100%; |
| 26 | 实现预留的形式 | ☑整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分包形式□联合体形式注: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不再享受价格折扣。 |
| 27 | 质量标准 | 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及采购人要求。 |
| 28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29 |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中标后,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向代理公司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两份。注:纸质版投标文件由系统生成的文件打印胶装。 |
| 30 | 投标文件签署 | 投标人的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或印章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可使用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也可由本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签字位置纸质亲笔签字后扫描图片附在电子投标文件指定位置。 |
| 31 | 开标说明 | 采购人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电子开标,投标人不需到现场开标,解密时间规定为30分钟,投标人需使用CA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解密,解密结束后对开标记录进行电子签名;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
| 32 | 其他要求 | 1.供应商应按照电子交易平台要求下载招标文件。2.供应商提供的资质和业绩等所有资料均须附在投标文件中。3.因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大厅交易方式,采购人特别说明如下: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
| 开评标补救措施 |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停止开评标,待恢复正常后再继续:(1)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2)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3)系统因停电等客观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4)其他非供应商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电子开评标的。 | |
| 33 | 违法行为的处理 | 如在采购各环节中出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相关情形将被上报财政部门,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
|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33 | 违法行为的处理 |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说明
2.1基本定义
2.1.1“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所述的本次采购包含的所有货物。
2.1.2“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
2.1.3“采购代理机构”指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2本项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本项目是否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实现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3.4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供应商的特别规定如下: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
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
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
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6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
同投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必须符合下列
要求:
3.6.1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分工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质等级认定。联合
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
3.6.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并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工认定,牵头
人对招标范围内的工作总负责。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就中标项目向采
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4.1.3招标文件未特别注明接受“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
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号)。
4.1.4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
库〔2025〕30号)相关要求。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
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
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
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
予价格评审优惠。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如涉及)。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定义
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
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
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
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
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执行。
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由中
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
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
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
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
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
和评标方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
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
协议;
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
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
的货物);
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
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4.2.5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如涉及)。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
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
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
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强制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
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
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4.3.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优先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
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优先采
购加分政策。
注意: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
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政府采购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4.4密码技术设备
密码技术设备要求:参与使用密码技术设备政务信息系统的投标、承建及运维
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国产密码技术设备必须为经国家密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密
码产品。
4.5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
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其总公司(行)授权,分支机构资质按其
总公司(行)授权范围认定或出具总公司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
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
4.6信用记录
4.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三
款规定,供应商是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
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
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被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
4.6.2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给予政府采购领
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
联合体被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6.3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
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允许其参与
政府采购项目。
4.7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
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
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
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如涉及)。
4.8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
的相关要求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如涉及)。
4.9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
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
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如涉及)。
4.10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
1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
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
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
4.11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冀财资〔2022〕69号)(市、县从本
地区规定)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价格不得超过文件中
的价格上限标准(如涉及)。
4.1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
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
6.其他说明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含有关通知、更正公告等),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在本
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
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除非有适
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采
购代理机构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
则采购代理机构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7.招标文件构成
7.1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
应,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响应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实质性
要求是指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无效”的条款)。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
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8.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更正、变更。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
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作用。采购代理机构
将通过网站“变更公告”和电子交易系统内部“变更文件”告知供应商。
8.3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
代理机构将向所有已领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通知。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及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
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
其中,商务标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资质证明、业绩(如有)、人员技
术力量等相关材料(如有);
技术标应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含服务方案)、偏离程度等不显示投标供应商
名称、标识的相关材料。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
分开编制商务标和技术标,对能明显区分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技术
标中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
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为必须做出明确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否则作无效投
标处理。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
10.2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
10.2.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10.2.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10.2.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
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10.2.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
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
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10.2.5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
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
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
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
10.2.6页数要求(可选项):不超过200页。(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确定)
10.2.7其他: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
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
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10.3保证金
10.3.1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0.3.2中标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0.3.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
还。
10.3.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
日内退还。
10.3.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0.3.5.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0.3.5.2除因不可抗力以外,中标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3.5.3供应商中标后,经核实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过程中有欺瞒或虚假行为
的。
10.3.5.4中标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0.4投标报价
10.4.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要求只投报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
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
并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全部货物的费用。
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
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4.2如项目分包、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
览表。但报价不得超出该包预算。
10.4.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
10.4.4供应商要按投标总报价分项明细表的格式填写投标总价包含的报价项目
的明细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签署。
10.4.5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或优惠承诺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位置注明,
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0.4.6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总报价分项明细表有关报价
项目相对应。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件、硬件
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10.5本项目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
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1.2供应商未根据投标产品情况明确作出响应,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
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
11.3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
无相应内容可不填写或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
文字。
11.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过程中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
11.5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
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
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3.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加盖的供应商公章是指在投标文件中使用CA数字认证证
书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上传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扫描件,
不得加盖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人员签字
或盖章是指电子签名章或电子印章,或者上传人员签字或名章的扫描件。不符合本
条规定的盖章和签字为无效投标。
13.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封面下方以及其他本招
标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盖章者为无效投标,联合
体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文件的签章工作。
13.4供应商须注意: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
的原则,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他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
披露各项偏离。
13.5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
供应商承担。
13.6供应商应按照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的要求在交易系统指定位置上传电子投标
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
14.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电子交易系统的指
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
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4.2供应商因电子交易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联系电子交易平
台技术,联系电话:0319-2686159。
15.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及时间场地信息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递交。在
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1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1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
16.2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
进行补充、修改,否则为无效投标。
16.3因电子交易系统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
自负。
17.投标文件投标流程
17.1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17.2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所参加项目的招标文件。
17.3供应商应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对
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电子交易系统不接收潜在供应商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CA)
加密的投标文件。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
者撤回。
17.4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
电子交易平台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17.5招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投标文件内,严格按照
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
否则将存在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
17.6供应商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CA密钥进行签章制作。
四、开标
18.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本项目开标时间、地点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开标时通过开标大厅系统
完成远程解密、答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投标人不足3
家的,不得开标。
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现作出如下提醒:
18.1本项目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各供应商务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递交失败,
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2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后,请将CA密钥插入电脑并做好解密准备,供应商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解密。请供应商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
使用要求、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CA密钥不出故障。若因供应商自身的网络
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
续评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评标程序和要求
19.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
标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经抽取系统自动通知;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
出具授权函授权参加评标。
19.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
评审。
20.评审程序
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中标和签订合同
21.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1.1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
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
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标
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中标人。
21.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告内容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公告期
限为1个工作日。
21.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
21.4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5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
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
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2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凭中标通知书,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
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中标成交无效。
22.3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22.4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
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
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2.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合同转包,否则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2.6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中标服务费
1、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
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代理费由中
标(成交)单位承担。
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费收费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中标(成交)
价为基数,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①100万元以下的按1.5%计取;②100~500万元按1.1%计取;③500~1000万
元按0.8%计取。
本项目按上述计算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或转账等形式;
3、支付时间:中标(成交)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
司付清。
八、保密和披露
23.保密
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招标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
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传播。
24.披露
24.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
有关人员披露。
24.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
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投
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
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
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25.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25.1政府采购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25.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供应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询问或
质疑程序提出。
25.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5.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5.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5.6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
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
25.7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5.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5.7.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5.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5.7.4事实依据;
25.7.5必要的法律依据;
25.7.6提出质疑的日期。
25.8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时应
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质疑时供应商应在质疑
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5.9经审查,供应商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告知
供应商:
25.9.1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
件的潜在供应商;
25.9.2潜在供应商所质疑事项均为采购文件以外的事项;
25.9.3供应商提交质疑的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质疑函通过邮寄送达的,按交
邮时间计算)。
25.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
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5.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进行投诉。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40000 | 300≤X<10002000≤Y<40000 | 20≤X<300300≤Y<2000 | X<20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80000Z≥80000 | 6000≤Y<800005000≤Z<80000 | 300≤Y<6000300≤Z<5000 | Y<300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40000 | 20≤X<2005000≤Y<40000 | 5≤X<201000≤Y<5000 | X<5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20000 | 50≤X<300500≤Y<20000 | 10≤X<50100≤Y<500 | X<10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10003000≤Y<30000 | 20≤X<300200≤Y<3000 | X<20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30000 | 100≤X<2001000≤Y<30000 | 20≤X<100100≤Y<1000 | X<20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10002000≤Y<30000 | 20≤X<300100≤Y<2000 | X<20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3002000≤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3002000≤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0Y≥100000 | 100≤X<20001000≤Y<100000 | 10≤X<100100≤Y<1000 | X<10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3001000≤Y<10000 | 10≤X<10050≤Y<1000 | X<10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200000Z≥10000 | 1000≤Y<2000005000≤Z<10000 | 100≤Y<10002000≤Z<5000 | Y<100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5000 | 300≤X<10001000≤Y<5000 | 100≤X<300500≤Y<1000 | X<100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 | 人万元 | X≥300Z≥120000 | 100≤X<3008000≤Z<120000 | 10≤X<100100≤Z<8000 | X<10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
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
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
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
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
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
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
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
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
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核程序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
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
性格式”文件。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
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 | 备注 |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1)根据供应商企业性质提供相应证明文件。(2)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3)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供有效证件的扫描件 |
| 1-2 | 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 |
| 1-3 | 信用记录 | (1)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2)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 |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2-1 |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 |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 | 特定资格要求 | 如制造商投标,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代理商投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备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
| 审查结果 | |||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一、商务标内容
(一)商务要求
1、投标报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523万元,其中A包:38万元;B包:95万元;C包:390
万元。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包含本次采购
的货物本身价、投标包含的备件、配件报价、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保
险费用、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及各项税金等。
2、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电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的付款金额开具合
规发票并向甲方交付,经甲方财务部门形式审查合格的合规发票,甲方按合同约定
向乙方付款,视资金到位情况适时拨付。
4、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交付后由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制
定的合同订立安排与合同管理安排中有关履约验收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
件组织验收。
5、其他
如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提供与所投产品一致的有效的第
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如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与所投
产品一致的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到期换证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受理凭
证)。
6、商务标参数要求
| A包 | |
| 标的名称: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 | ▲1、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适用于肛直肠动力障碍性疾病的诊断及治疗。2、硬件要求:▲2.1、全数字式压力放大器:≥24通道。3、软件要求:▲3.1、图像显示:≥3种,包含但不限于二维波形曲线图、三维等高地形图、模拟动画图等。▲3.2、反馈训练项目:包含但不限于肛门松驰、排便、腹压、腹压与肛门松驰协调训练等▲3.3、可兼容升级上消化道动力系统 |
| B包 | |
| 标的名称: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 | 一、功能*1、超声诊断功能:设备主机集成影像功能,用于人体腹部、盆腔脏器的超声诊断。使用独立的二维影像探头进行二维成像。影像引导探头不仅用定位患者的肝脏位置或脾脏位置,同时具备图像测量功能。二、技术要求*1、设备形式:专用可移动一体化机(台式机,非移动台车)▲2、主机影像引导探头接口:支持≥3个,▲3、纤维扫描探头适用于从全体型人群的纤维化探头。*4、剪切波探头前端传感器为圆形且直径≤9mm。▲5、纤维化探头硬度最大检测值不低于80kPa▲6、脂肪衰减参数最大检测范围≥440dB/m▲7、取样点定位B超进行肝脏引导定位;A超、M超自动同步显示确定取样点的位置。 |
| C包 | |
| 标的名称:内窥镜成像系统 | 一、图像处理装置(1台)▲1、具有≥3种特殊光光学观察模式,提高诊断和治疗能力,可输出4K视频信号。▲2、主机可兼容相关内镜设备:电子胃镜、可变硬度电子结肠镜、超声主机、超声小探头、超声内镜、超声电子支气管镜等。▲3、主机和光源采用一体式设计,操作界面采用触摸屏设计便于快捷操作。▲4、光源采用≥5色LED灯,色温接近日光。*5、具有保持对比度的亮度调节成像功能,可以通过特殊模式实现保持近端亮度的同时,提高远端暗处的亮度。三、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3条)▲1、内窥镜清洗无需防水盖连接,即可实现全防水功能,同时可兼容特殊光光学观察,具有副送水功能,先端部带有3条导光束,提升检查治疗操作性。四、电子结肠内窥镜(2条)▲1、内窥镜清洗无需防水盖连接,即可实现全防水功能,同时可兼容特殊光光学观察,具有副送水功能,具有被动弯曲、强力传导、硬度可调整功能,提升检查治疗操作性。*2、工作长度:1330mm-1370mm |
说明:1、商务标参数中加*项目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的其投标无效。以上加“▲”的商务要求为关键技术要求,每有一项负偏离减3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技术支持资料:所投产品的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
书;所投产品的宣传彩页或检测报告,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宣传彩页与检测机构出
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中标后投标人需提供设备
详细完整的技术白皮书、产品说明书、制造商相关资料等证明材料对所投产品信息
进行核对,如不一致或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以上技术参数及其要求是采购人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提出的基
本要求,一些参数借鉴某一产品进行描述,仅供参考。如参数中某一指标仅一家所
有,则该参数不做为强制性条件,供应商可根据所投产品实际技术参数来对招标文
件做出响应,但在投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对应位置详细写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该项技术参数或者要求可不做负偏离处理。
(二)同类业绩及其他要求
1、同类业绩: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附自2023年9月1日以来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同类项目的合同
扫描件,制造商或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投标人)的销售业绩均予以认可,
未提供者不作为无效投标,但在相应评分标准中不予计分。
2、其他要求:/
注:招标文件中的扫描件的含义: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彩色扫描或拍照后,生
成的电子件(彩色扫描或照片)。
二、技术标内容
(一)招标货物技术要求
| A包 | |
| 标的名称:下消化道动力检测系统 | 1、硬件要求:1.1、压力测量范围:-100mmHg~+400mmHg。1.2、最小分度值:≤0.1mmHg。1.3、压力测量精度:在-100mmHg~+100mmH范围内,允差≤±1.6mmHg;在100mmHg~400mmHg范围内≤1.6%。1.4、压力分辨率:≥0.04mmHg。1.5、具有全自动恒压控制功能。1.6、具有水固双系统功能。1.7、具有专用导管消毒装置。1.8、测压导管每一通道压力响应率:≥300mmHg/s。1.9、具有气密性自动监测功能,在气压不稳的情况下,能自动断电保护气泵,并自动提醒用户监测气密性。2、软件要求:2.1具有导航与专家自动诊断系统2.2、具有自动数据分析功能。2.3肛门直肠测压检测参数:包含但不限于肛门最大自主性收缩压、排便压力、静息压力、直肠扩张引起的肛门内括约肌抑制性反射、直肠容量感觉阀值(包括引起感觉的最小容量及最大耐受容量阀值)、排便动力、括约肌长度等多种压力参数。2.4训练范围含:便秘和大便失禁。2.5多种形式反馈信息:声音、图像、文字等;2.6临床检测报告:自动打印相关动力参数,提供诊断结果,并能选择特征波谱。临床训练报告:自动保存每次训练的相关参数,并提供科学的康复评价报告(腹压,肛门括约肌压力,与压差)。2.7数据保存:数据实时保存,随时回放; |
| B包 | |
| 标的名称: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 | 一、功能1、检测和评估肝纤维化程度适合定量检测和评估各类慢性肝病导致的肝纤维化程度。检测和评估肝脏脂肪变程度。二、技术要求1、原理:利用弹性成像技术来评估肝脏硬度和脂肪变。2、探头剪切波触动方式:脚踏或手动开关触发探头剪切波发射。3、探头组成方式影像引导探头与硬度检测探头连接同一台主机及控制中心4、一体式多功能按键为确保使用稳定性,原厂配备嵌入式键盘,无需第三方外接,满足参数调节、按键输入、鼠标移动等功能需求5、专用人机交互控制面板用于人机交互功能操作,人性化功能分区6、信号端口USB≥2个,网口,脚踏开关接口7、主机影像引导探头接口:非扩展接口,直接联于主机。8、主机影像引导探头接口:为无针式或针式接口,确保数据传输稳定可靠9、内置一体化工作站支持设备直接对接,无需通过外置工作站10、穿刺引导支持穿刺引导,11、穿刺引导具有穿刺线校正功能12、显示模式:A/M/E;B、B/B、4B、B/M、M、PWD、CFM。13、A模式实时显示具备A模式,支持实时超声信号振幅显示。14、影像探头数量≥1个15、影像探头类型腹部影像探头16、检测深度影像探头频率3.5MHz时检测深度:≥80mm。17、纤维扫描探头数量:≥1个。18、纤维扫描探头采用宽频技术,探头频率可自动切换,探头最小频率范围:≤1.5MHz19、纤维扫描探头采用宽频技术,探头频率可自动切换,探头最大频率范围:≥5.0MHz20、纤维化探头测量最小深度范围≤15mm21、纤维化探头测量最大深度范围≥85mm22、纤维化探头硬度最小检测值不高于1kPa23、脂肪衰减参数最小检测范围≤100dB/m24、测量单位硬度单位kPa,脂肪衰减参数dB/m。25、显示器≥21.5"高分辨率宽屏液晶显示器,26、自由臂:支持自由臂可调节的维度≥2个 |
| C包 | |
| 标的名称:内窥镜成像系统 | 一、图像处理装置(1台)1、具有自动增益,因内镜前端距离目标太远而光线不足时,图像信号可以电子增强,具有预冻结功能。2、一键式插拔,不再需要防水帽、内镜电缆线。3、具备多种信号及全数字信号输出模式:12G-SDI、HD-SDI、3G-SDI、全数字输出模式等。4、具备色彩强调和颜色显示功能,能够区分早期癌变,炎症病变及扁平和凹陷形态病变的细微差异。5、具有多档的构造强调和轮廓强调功能。6、白平衡记忆功能,具有白平衡设置一次就能被保存在内存中(仅在使用兼容内镜时)。7、具有用户设置,具备多名用户自定义设置功能,具备特殊光成像功能,可实现深层血管和出血点的可视性,显示血管的高对比度。8、一次可设计多种快捷键功能,一个快捷键可以实现多个功能。二、显示处理装置(2台)1、≥32英寸超高清专用显示装置。2、可同步实现超高清4K显示,同时可实现多画面显示。三、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3条)1、视野角:≥140度2、视野景深:景深模式≥1.5-100mm3、视野方向:前视4、弯曲角度:上:≥210度,下:≥90度,左:≥100度,右:≥100度5、先端部外径:≤10mm6、插入部外径:≤10mm7、器械钳道内径:≥2.8mm8、工作长度:≥1030mm9、最小可视距离:距先端部≥3.0mm四、电子结肠内窥镜(2条)1、先端部外径:≤13.2mm2、插入部外径:≤13mm3、弯曲角度上:≥180度,下:≥180度,左:≥160度,右:≥160度4、视野角:≥160度5、视野方向:前视6、景深:景深模式≥1.5-100mm7、钳子管道内径:≥3.7mm8、最小可视距离:距离先端≥3mm。五、内窥镜冲洗器(1台)1、最大送水量:600±60ml/min2、送水量可调范围:0-600±60ml/min3、产品单次开启最长送水时间:≥15s,最大传输压强:≤400kPa。六、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1台)1、具有输出“高流量”档和“低流量”档选择功能,送气装置能实时测量并显示气体流量。 |
| 标的名称:内窥镜成像系统 | 2、具有输出压力监测,确保输出压力在允许范围内,实时测量并显示送气装置气体,额度压强误差为45kPa±4KPa,3、当输入压力小于0.20MPa或大于0.82MPa时,设备应中断二氧化碳气体输出并发出声音提示。 |
注:以上技术参数及其要求是采购人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提出的基
本要求,一些参数借鉴某一产品进行描述,仅供参考。如参数中某一指标仅一家所
有,则该参数不做为强制性条件,供应商可根据所投产品实际技术参数来对招标文
件做出响应,但在投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对应位置详细写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该项技术参数或者要求可不做负偏离处理。
(二)其他要求
*1、质量保证:
(1)质保期:验收合格后不少于3年。
(2)质保期内要求: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提供不少于3年整机免
费保修服务,保修期间免费更换故障部件、免费上门维修,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
对损坏部件不进行维修直接换新。
2、售后服务要求
(1)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中标后应具有本地化服务
能力,配备专业维修工程师;
(2)售后响应时限:接到故障报修后,30分钟内响应,12小时内到现场,24
小时内解决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提供终身技术支持、终身免费软件升级服务(含临床功能升级)。
(4)配件供应:保修期满后,提供优惠配件供应服务,配件价格不高于市场同
期价格,供应周期≤7个工作日。
3、培训要求
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的培训,培训方式及内容应满足采购要求。供应
商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培训服务,应选派熟悉本中标货物功能的培训技术人员到采
购人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培训,采用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中
标货物,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能熟练操作使用,制定符合项目要求的培训计划,培训
内容、资料。
注:上述要求中加*项目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其投标无效。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依据投标报价和各项技术、商务因素对供应商及投标项
目内容以及有关的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1.投标报价及优惠承诺、相关费用;
2.投标技术参数、指标及方案的合理性;
3.投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偏离;
4.付款条件;
5.实施交付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包括实施完工时间等,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间范围内实施并交付完毕,实施交付时间超过采购人可接受的时间范围的投标将视
为非实质响应投标;
6.售后服务和质保期满后服务条件及承诺(在保修期内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
报价的话,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在保修期满后的服务费用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
但不包含在评标价中)以及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
7.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内容和条件。
二、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评审程序
1.符合性审查
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1.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
大偏离或保留。
1.1.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内容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
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
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1.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有权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
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
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明确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投标无效且不得再对
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1.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
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
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无效投标
2.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投标文件的;
2.2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
2.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2.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7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8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招标文件中所有带*条款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必须
做出明确响应);
2.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10投标文件不按“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制作的;
2.11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12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
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
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2.1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
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况;
2.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
3.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
3.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3.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7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8不同投标人从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
3.9不同供应商软件加密锁号、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量是否存
在串标嫌疑;
3.10供应商之间存在高度契合,如供应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
等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3.11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
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
正:
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
改单价;
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投标的澄清
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
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3.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
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50%—65%)
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50%—65%);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50%—65%)
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50%—65%);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50%(45%—65%)的,即投标报价<采
购项目最高限价×50%(45%—6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
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5.3.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5.3.1第(1)项至第(4)项
情形的,相关供应商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
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
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30(≥30)分钟。
其中,属于5.3.1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
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
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
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
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价
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
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
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
询历史一并归档。
6.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
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有效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别进
行评审打分,评委打分表作为招标归档资料保存。
6.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
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
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
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及内容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
企业。
6.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认
可。
6.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
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若是监狱企业则需提供上述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不是则不需要提供。
6.5关于本国产品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
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
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
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
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符合本
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投标人应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当采购项
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6.6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
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
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
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6.7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时不协商,独立完成。
7.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由
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
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
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
为同意。
8.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
购人应当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
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
展政府采购活动。
9.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
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10.采购项目废标
10.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
标:
10.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
家的;
10.1.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或因部分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预算,导致
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
10.1.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组织
采购活动。
附表1.商务部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
| 2 | 投标完整性 | 完全响应采购项目/采购包中的全部内容; |
| 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
| 4 | 报价唯一性 |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 |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
| 6 | 实质性条款响应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中*号条款的要求; |
| 7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 8 | 报价的修正(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 9 | 进口产品(如有) | 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 |
| 10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10 | 串通投标 | (七)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八)不同投标人从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九)不同供应商软件加密锁号、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串标嫌疑;(十)供应商之间存在高度契合,如供应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等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十一)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 |
| 11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12 | 其他无效情形 | 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审查结果 | ||
3.技术部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技术标编制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审查结果 | ||
四、评定内容及标准
(一)报价部分
| 类别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报价 | 报价分 | 30 | 供应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该供应商报价)×30注: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
| 商务部分 | 投标单位同类业绩 | 5 | 投标人自2023年9月1日至今每有一个包含采购内容同类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同类项目业绩须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如下:合同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至少包括金额、本包采购内容、双方名称、签订时间。 |
| 商务部分 | 商务标参数响应情况 | 15 |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标参数要求中加注“*”的重要技术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商务标参数要求中加注“▲”的关键技术要求的,得15分,每有一项不满足减3分,扣完为止。 |
| 报价 | 合计 | 20 | 供应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该供应商报价)×30注: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
(三)技术部分(暗标)
| 技术部分 | 技术标参数响应情况 | 15 | 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标参数要求的,得15分,每有一项不满足减1分,扣完为止。 |
| 技术部分 | 质量保证措施及质保承诺 | 12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指施及质保承诺进行评审: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管理措施;(2)质量保证措施;(3)质量目标承诺;(4)发生质量问题补救措施等。以上项内容完全满足采购项目要求的得12分,每有一项缺失扣3分,每有一项方案但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酌情扣1.5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技术部分 | 供货计划及保证措施 | 15 |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供货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供货进度安排;(2)供货保障措施;(3)供货流程;(4)运输配送保障措施;(5)安装调试控制措施。以上内容全部提供且描述清晰的得15分,每缺一项方案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方案但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的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
| 技术部分 | 售后服务情况 | 4 |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体系,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售后服务方案;(2)售后服务承诺。以上内容全部提供且描述合理得4分,每缺一项方案内容扣2分,每有一项方案但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酌情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
| 技术部分 | 培训方案 | 4 |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培训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培训方案;(2)人员组成、经验、计划安排及内容。以上内容全部提供且描述合理得4分,每缺一项方案内容扣2分,每有一项方案但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酌情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
| 技术部分 | 合计 | 50 |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体系,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售后服务方案;(2)售后服务承诺。以上内容全部提供且描述合理得4分,每缺一项方案内容扣2分,每有一项方案但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酌情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
注:1.不完善或不具体或缺乏针对性是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①内容不完
整或缺少关键点;②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
③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④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⑤不利于本项
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
2.为提高评审效率,建议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响应索
引或目录(格式自拟),逐项列明所在页数。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格式)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
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
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
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
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
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
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
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
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
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
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邢台市人民医院(单位
名称)的构筑专科能力攀峰“核心梁”市域特色专科培训计划项目、C包(项目
名称、包号)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
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
如下:
1.内窥镜成像系统(图像处理装置、显示处理装置、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
和电子结肠内窥镜),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奥林巴斯(苏州)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04人,营业收入为4329.7万元,资产总额为
22715.4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
2.内窥镜成像系统(内窥镜冲洗器和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属于
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南京新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人,
营业收入为39.73万元,资产总额为82.73万元¹,属于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河北众业康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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