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临漳县临漳中心卫生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所属地区:河北邯郸市 发布日期:2026-10-01

【招标结果】临漳县临漳中心卫生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河北 邯郸市 采购单位 临漳县卫生健康局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明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临漳县临漳中心卫生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邯郸市芳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临漳县临漳中心卫生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HD-LZXCG2026-047
二、项目名称:临漳县临漳中心卫生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供应商编码
邯郸市芳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建安路西段 816号91130423MA0F6HTG5C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供应商名称货物名称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金额下浮率费率优惠率优惠产品简要描述信息优惠价/入围价
邯郸市芳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血液透析机、血液透析滤过机、血液透析制水设备等山外山、北京捷创等SWS-6000A、JCH-6C-1等1批******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静、李春燕、申宏、剧清国、任贵杰(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3194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2002]1980号)及市场调节价计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临漳县卫生健康局(本级)
地址:临漳县永阳路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北明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远大国门 B座 2001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十、附件
中小微声明函
招标文件9.29
本国产品声明函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临漳县临漳中心卫生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临漳县卫生健康局(本级)
行政区域临漳县公告时间2026年09月30日 10:01
评审专家名单王静、李春燕、申宏、剧清国、任贵杰(采购人代表)
总中标金额¥87.96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临漳县卫生健康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临漳县永阳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河北明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远大国门 B座 20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临漳县卫生健康局(单位名称)
的临漳县临漳中心卫生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血液透析机(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机)、血液透析滤过机(注册证名称:
血液透析机)(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
商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45人,
营业收入为57606.4万元,资产总额为228704.4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血液透析制水设备(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标的名称),属
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北京捷创伟业环保设备有
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人,营业收入为643.3万元,资产总额为
403.3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市芳疗器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石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元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临漳县临漳中心卫生院血液透析室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D-LZXCG2026-047
采购单位:临漳县卫生健康局
采购代理单位:河北明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6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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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采购“双盲”评审
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版)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
项目名称:临漳县临漳中心卫生院血液透析室(中
心)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HD-LZXCG2026-047
采购人:临漳县卫生健康局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明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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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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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D-LZXCG2026-047
2.项目名称:临漳县临漳中心卫生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项目
3.项目预算金额:106.8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06.8万元
4.采购单位:临漳县卫生健康局
5.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及采购清单。
6.合同履行期限:10日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销售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
凭证(适用于代理商参加投标,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情形);投标人销售三类
医疗器械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代理商参加投标,且所投
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情形);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制造
商参加投标,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情形)。
3.2须具有与所投产品一致的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于所投产品为医疗器
械的情形)。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9月10日,每天上午0:00至
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点击“交易响应方登录”入口进入“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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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市(政府采购)”自行下载,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
3.方式:其他。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9月2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交易响应方登录”入口进入“邯
郸市(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大厅在线参与开标。
3.递交方式:网上递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3〕14号)相关要求,
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
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
取暗标评审。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临漳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临漳县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北明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远大国门B座2001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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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否
2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
3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__包不适用。□本项目__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_/_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_血液透析机。
4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5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
6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
7询问方式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问询方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9月29日09时00分
9开标时间2026年9月29日09时00分
10开标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交易响应方登录”入口进入“邯郸市(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大厅。
1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日历日
12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收取
13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
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3政采贷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可登录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政采贷”模块,也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
14履约保证金☑不收取□收取,
15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是☑否
16是否提供样品☑否□是,具体要求如下:
17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是☑否
18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是,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9投标文件提交说明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20质疑书面形式提出。接收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河北明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远大国门B座2001
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21投诉书面形式提出。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临漳县财政局采购办联系电话:0310-7855034通讯地址:邯郸市临漳县建安路
22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5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4人,采购人代表1人。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推荐1人担任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23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得分高者为中标供应商。
24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25标的名称临漳县临漳中心卫生院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项目
26其他要求1.供应商应按照电子交易平台要求下载招标文件。2.供应商提供的资质和业绩等所有资料均须附在投标文件中。3.因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大厅交易方式,采购人特别说明如下: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4.中标单位以中标公告为准,未中标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27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在采购各环节中出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相关情形将被上报财政部门,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
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27违法行为的处理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8电子招投标说明因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大厅交易方式,采购人特别说明如下: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拨打系统内客服电话咨询。3.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由投标人线上操作。投标人须全程关注开标过程中邯郸市(政府采购)系统的运作,在开标大厅系统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文件,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均提前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大厅系统,投标人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开标结果等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
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28电子招投标说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CA密钥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采购人原因或网上开标大厅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友情提示:请使用制作投标文件CA密钥进行解密】。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操作系统要求Windows7及以上,IE浏览器暂只支持IE11及以上)、高速稳定的网络(独享网络带宽4M以上)、电源(不间断)、CA密钥、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音响)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安装河北省通用数字证书驱动最新版本(可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数字证书驱动)。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8.潜在投标人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自主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网上发布后即认为所有潜在投标人领取了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及相关资料等,潜在投标人如未及时下载相关文件、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的文件、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或不利于中标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8.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价格[2003]857号文标准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服务费。9.中标(成交)公告发出后,未中标(成交)单位不再另行通知。10.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单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三副(商务技术胶装
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一起为一份,不分正副),内容与在投标截至时间之前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完全一致。上述资料于中标公告发布后3日内送至河北明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远大国门B座2001。王经理收***)

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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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说明
2.1基本定义
2.1.1“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所述的本次采购包含的所有货物。
2.1.2“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
2.1.3“采购代理机构”指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2本项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本项目是否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实现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3.4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供应商的特别规定如下: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
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
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
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6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投
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3.6.1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分工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质等级认定。联合体
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
3.6.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并
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工认定,牵头人对招
标范围内的工作总负责。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
带责任。
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部分采
购需求。
4.1.3招标文件未特别注明接受“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
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
248号)。
4.1.4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
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
30号)相关要求。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
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
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
草原料,无形资产。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
格评审优惠。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如涉及)。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定义
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银发〔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由中小
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
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
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
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
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的企业。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
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
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
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
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
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
物);
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
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4.2.5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如
涉及)。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
库〔2019〕9号)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
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
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
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强制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
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
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4.3.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优先采购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
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
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加分政策。
注意: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
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
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4.4密码技术设备
密码技术设备要求:参与使用密码技术设备政务信息系统的投标、承建及运维服务
政府采购项目的,国产密码技术设备必须为经国家密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密码产品。
4.5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
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分支机构参
加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其总公司(行)授权,分支机构资质按其总公司(行)授
权范围认定或出具总公司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
证明。
4.6信用记录
4.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
定,供应商是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
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被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
4.6.2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给予政府采购领域联
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联合体被
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6.3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况信息
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项
目。
4.7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
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
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
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如涉及)。
4.8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有关要求,做好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
求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如涉及)。
4.9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
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
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
〔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
知》(财预〔2010〕536号)(如涉及)。
4.10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
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
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
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
4.11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冀财资〔2022〕69号)(市、县从本地区
规定)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价格不得超过文件中的价格上
限标准(如涉及)。
4.1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
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
6.其他说明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含有关通知、更正公告等),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在本次招
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他
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
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仍
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则采购代理机构因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7.招标文件构成
7.1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响应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实质性要求是
指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无效”的条款)。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8.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更正、变更。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
内容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作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网站“变更公告”和电子交易系统内部“变更文件”告知供应商。
8.3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代
理机构将向所有已领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通知。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及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
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
其中,商务标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资质证明、业绩(如有)、人员技术力
量等相关材料(如有);
技术标应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含服务方案)、偏离程度等不显示投标供应商名称、
标识的相关材料。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分开编制商
务标和技术标,对能明显区分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技术标中不能出现涉
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
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为必须做出明确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
10.2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
10.2.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10.2.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10.2.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
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10.2.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
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
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10.2.5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
“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
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
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
10.2.6页数要求(可选项):不超过100页。
10.2.7其他: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
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
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10.3保证金
10.3.1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0.3.2中标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0.3.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0.3.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
内退还。
10.3.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0.3.5.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0.3.5.2除因不可抗力以外,中标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3.5.3供应商中标后,经核实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过程中有欺瞒或虚假行为的。
10.3.5.4中标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0.4投标报价
10.4.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要求只投报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
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
限于完成本项目全部货物的费用。
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
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4.2如项目分包、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
表。但报价不得超出该包预算。
10.4.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4.4供应商要按投标总报价分项明细表的格式填写投标总价包含的报价项目的
明细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签署。
10.4.5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或优惠承诺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位置注明,只
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0.4.6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总报价分项明细表有关报价项
目相对应。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件、硬件设备、
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10.5本项目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详见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
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1.2供应商未根据投标产品情况明确作出响应,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
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
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
会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
11.3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
无相应内容可不填写或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1.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过程中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
11.5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
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
标文件将被拒绝。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3.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加盖的供应商公章是指在投标文件中使用CA数字认证证书
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上传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扫描件,不得加
盖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人员签字或盖章是指
电子签名章或电子印章,或者上传人员签字或名章的扫描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盖章和
签字为无效投标。
13.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封面下方以及其他本招标
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盖章者为无效投标,联合体投标
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文件的签章工作。
13.4供应商须注意: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的
原则,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和其他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
项偏离。
13.5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
应商承担。
13.6供应商应按照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的要求在交易系统指定位置上传电子投标文
件。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
14.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定
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
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4.2供应商因电子交易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联系电子交易平台
技术,联系电话:***。
15.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及时间场地信息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递交。在投标
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1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1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
回。
16.2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
行补充、修改,否则为无效投标。
16.3因电子交易系统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
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17.投标文件投标流程
17.1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17.2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所参加项目的招标文件。
17.3供应商应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对投
标文件进行加密。电子交易系统不接收潜在供应商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CA)加密的
投标文件。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4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电
子交易平台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17.5招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投标文件内,严格按照本
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
存在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
17.6供应商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CA密钥进行签章制作。
四、开标
18.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本项目开标时间、地点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开标时通过开标大厅系统完
成远程解密、答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投标人不足3家的,
不得开标。
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现作出如下提醒:
18.1本项目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各供应商务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时间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后果由
供应商自行承担。
18.2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后,请将CA密钥插入电脑并做好解密准备,供应商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解密。请供应商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要
求、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CA密钥不出故障。若因供应商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
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责任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评标程序和要求
19.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标专家
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经抽取系统自动通知;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出具授权函
授权参加评标。
19.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评
审。
20.评审程序
详见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中标和签订合同
21.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1.1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
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中标人。
21.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告内容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公告期限为1
个工作日。
21.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
21.4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5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
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
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
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2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凭中标通知书,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
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中标成交无效。
22.3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22.4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
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
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2.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合同转包,否则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2.6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内容除外。
七、代理服务费
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八、保密和披露
23.保密
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招标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
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传播。
24.披露
24.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
关人员披露。
24.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
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
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
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
任。
九、询问和质疑
25.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25.1政府采购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
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25.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供应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询问或质
疑程序提出。
25.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5.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5.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
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5.6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
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5.7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5.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5.7.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5.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5.7.4事实依据;
25.7.5必要的法律依据;
25.7.6提出质疑的日期。
25.8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时应当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质疑时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一
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5.9经审查,供应商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告知供
应商:
25.9.1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
的潜在供应商;
25.9.2潜在供应商所质疑事项均为采购文件以外的事项;
25.9.3供应商提交质疑的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质疑函通过邮寄送达的,按交邮
时间计算)。
25.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
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5.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
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进行投诉。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部分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核程序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供应
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
式”文件。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
格,其投标无效。
4.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内容备注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根据供应商企业性质提供相应证明文件。(2)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3)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有效证件的扫描件
1-2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信用记录(1)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2)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
2-2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1投标人销售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适用于代理商参加投标,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情形);投标人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代理商参加投标,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情形);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制造商参加投标,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情形)。提供有效证件的扫描件
3-2资格要求2须具有与所投产品一致的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于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情形)。
审查结果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一、商务标内容
(一)商务要求
*1、投标报价:
本项目预算为106.8万元,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为无效投标。供应商投标
报价包含本次采购的货物本身价、投标包含的备件、配件报价、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的
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及各项税金等。
2、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双方协商,以签订合同为准。
4、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交付后由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制定
的合同订立安排与合同管理安排中有关履约验收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组织
验收。
5、其他
质量要求:合格。
注:上述商务要求中加*项目为实质性商务要求,投标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的其投标无效。
(二)同类业绩及其他要求
1、同类业绩: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附本单位自2024年9月以来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同类项目的
合同扫描件,未提供者不作为无效投标,但在相应评分标准中不予计分。
2、其他要求:
注:招标文件中的扫描件的含义: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扫描或拍照后生成的电子件。
二、技术标内容
(一)招标货物名称、数量
(包括血液透析机6台、血液透析滤过机1台、血液透析制水设备1台)。
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
1血液透析机一、技术要求1、采用≥15英寸彩色液晶触摸屏,屏幕可左右旋转,血泵有物理按键,中文语言界面,可实时显示治疗过台6
1血液透析机程参数和曲线图形。2、可进行可调钠曲线治疗、超滤曲线模式治疗,具有多种可选择的线性/梯级自动调整程序,实现个体化透析并保证病人安全;且可单独使用或与超滤程序组合使用。3、超滤系统为双容量平衡腔超滤控制系统,透析液连续提供,能达到零超滤。4、透析液温度控制在35℃~39℃,可调。5、电导度控制及保护:具备电导度监测、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6、预设多种标准透析液配制比例,亦可自设比例,适应市面上各种品牌的透析粉或浓缩液。7、清洗消毒程序:多种化学、热化学消毒方式,热消毒最高温度≥85ºC。8、全功能数字化自检,包括所有显示、控制、监测、水路等系统,自检不可跳过。9、报警指示灯位于机器测杆顶部,方便不同角度发现报警。可使用通用型血路管、消毒液、透析器等耗材。10、肝素泵可使用科室常用的10mL、20mL、30mL、50mL注射器,可设定停泵时间,显示累积量,可作大剂量追加给药。11、有透析液内毒素过滤器接口,实现对透析液进行超纯滤过,提高治疗预后。12、完全的水电路分离设计,单独水路控制系统,增加机器的安全性。★13、设备机身应配置透析液放置专用平台,平台结构稳固、便于清洁消毒,满足院感管理相关规范要求。14、进水温度进水温度:5-30℃。★15、进水水压:0~8.0bar。二、监测组件功能1、标配在线血压监测组件,可设置血压测量的时间间隔,数据可在屏幕显示。2、标配在线清除率(Kt/V)监测组件,可实时测量并图形显示;数据可在屏幕显示,能够评估病人透析效果。三、主要技术和性能规格要求1、血泵流速:0,30~600ml/min,精度±10%。2、肝素泵:流量范围0-10ml/h并有大剂量追加功能。3、动脉压监测:-500mmHg~500mmHg,精度:±10mmHg。4、静脉压监测:-500mmHg~500mmHg,精度:±10mmHg。5、跨膜压监测:-500mmHg~600mmHg,精度:±10mmHg。6、空气探测器可监测>0.02ML的气泡。★7、超滤率:0~5000ml/h,可调,精确度:±1%;可实现零超滤。8、漏血监测:可监测≤0.35mL/min的漏血(HCT32%)。9、透析液流量范围0,300-800ml/min;★10、自动监测电导度,透析液电导率范围12.0mS/cm~18.0mS/cm,精度±0.1mS/cm。11、随机设置内置不间断电源,断电时可自动切换并可维持血泵正常运转≥30分钟。四、其他要求1、提供全新机器,整机生产日期距离安装当日不得超过30天。2、设备使用年限不得小于10年。3、提供原厂质保整机质保期不小于三年,质保期内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维修费及零配件费用全免,质保期内年度2次免费巡检,质保期过后维修只收取零配件费用,不得收取任何上门服务费。4、数据端口免费开放,适配科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台6
2血液透析滤过机一、技术要求1、采用≥15英寸彩色液晶触摸屏,屏幕可左右旋转,血泵有物理按键,中文语言界面,可实时显示治疗过程参数和曲线图形。2、可进行可调钠曲线治疗、超滤曲线模式治疗,具有多种可选择的线性/梯级自动调整程序,实现个体化透析并保证病人安全;且可单独使用或与超滤程序组合使用。3、超滤系统为双容量平衡腔超滤控制系统,透析液连续提供,能达到零超滤。4、透析液温度控制在35℃~39℃,可调。5、电导度控制及保护:具备电导度监测、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6、预设多种标准透析液配制比例,亦可自设比例,适应市面上各种品牌的透析粉或浓缩液。7、清洗消毒程序:多种化学、热化学消毒方式,热消毒最高温度≥85ºC。8、全功能数字化自检,包括所有显示、控制、监测、水路等系统,自检不可跳过。9、报警指示灯位于机器测杆顶部,方便不同角度发现报警。可使用通用型血路管、消毒液、透析器等耗材。10、肝素泵可使用科室常用的10mL、20mL、30mL、50mL注射器,可设定停泵时间,显示累积量,可作大剂量追加给药。台1
2血液透析滤过机11、有透析液内毒素过滤器接口,实现对透析液进行超纯滤过,提高治疗预后。12、完全的水电路分离设计,单独水路控制系统,增加机器的安全性。★13、设备机身应配置透析液放置专用平台,平台结构稳固、便于清洁消毒,满足院感管理相关规范要求。14、进水温度进水温度:5-30℃。★15、进水水压:0~8.0bar。二、监测组件功能1、标配在线血压监测组件,可设置血压测量的时间间隔,数据可在屏幕显示。2、标配在线清除率(Kt/V)监测组件,可实时测量并图形显示;能够评估病人透析效果。三、主要技术和性能规格要求1、血泵流速:0,30~600ml/min,精度±10%。2、肝素泵:流量范围0-10ml/h并有大剂量追加功能。3、动脉压监测:-500mmHg~500mmHg,精度:±10mmHg。4、静脉压监测:-500mmHg~500mmHg,精度:±10mmHg。5、跨膜压监测:-500mmHg~600mmHg,精度:±10mmHg。6、空气探测器可监测>0.02ML的气泡。★7、超滤率:0~5000ml/h,可调,精确度:±1%;可实现零超滤。8、漏血监测:可监测≤0.35mL/min的漏血(HCT32%)。9、透析液流量范围:0,300-800ml/min。10、置换液流量范围:0,30-650ml/min。★11、自动监测电导度,透析液电导率范围12.0mS/cm~18.0mS/cm,精度±0.1mS/cm。12、随机设置内置不间断电源,断电时可自动切换并可维持血泵正常运转≥30分钟。四、其他要求1、提供全新机器,整机生产日期距离安装当日不得超过30天。2、设备使用年限不得小于10年。3、提供原厂质保整机质保期不小于三年,质保期内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维修费及零配件费用全免,质保期内年度2次免费巡检,质保期过后维修只收取零配件费用,不得收取任何上门服务费。4、数据端口免费开放,适配科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台1
2血液透析制水设备1)设备产水水质符合(YY0572-2015)国家血液透析用水标准。2)纯水产水量:≥900L/H(25℃)。3)内毒素≤0.015EF/ml、细菌:≤1cfu/ml,自来水回收率≥75%台1
34)设备具有原水电导率、一级产水电导率、二级水电导率、一级浓水流量、二级浓水流量、二级纯水流量、一级膜进口压力、二级膜进口压力、二级泵进口压力等显示屏在线显示,通过电导率、压力、流量能精确判断一级反渗透、二级反渗膜使用情况。5)设备具有多种保护功能能在低压、高压、水质超标、电气故障的情况下自动保护报警,在界面弹图报警提示以及具备报警分析提示功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6)控制系统采用国际品牌PLC模块及触摸屏人机对话智能控制,操作模式包含自动启停机、定时开关机、延时停机功能,多种操作模式可让医护人员根据工作时间任意选择,减少医护人员工作量。7)水处理在开关机时可以低压快速冲洗反渗透膜,保证水质及延长反渗透膜使用寿命。8)系统在待机时每2小时自动启动冲洗一次(时间可设置),避免管路内滋生微生物。9)设备具有应急措施措施,单一级和单二级在设备遇到故障时可以独立运行。同时设备具有应急功能开关,触摸屏模块无法响应时,一键启动设备,PLC每个输出控制端对应继电器手动控制,保证正常透析。10)自动一键式化学消毒,无需人员值守,消毒时间可调,具有记忆动能。消毒过程中有紧急终止功能。消毒完成自动运行冲洗,水处理整机一二级无死角进行化学消毒。11)水处理设备带有漏水保护器,当水处理设备出现漏水时自动关闭进水阀,防止水处理房间被淹。12)使用寿命≥10年。

注:本清单参数如涉及提示品牌或特殊型号的,非指定品牌或生产厂家,只是参考依据,
供应商可提供同等或优于提示品牌或特殊型号质量的产品。
(二)其他要求
1、供货安装周期:10日历天。
注:以上加★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投标内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其
投标无效。
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依据投标报价和各项技术、商务因素对供应商及投标项目内
容以及有关的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1.投标报价及优惠承诺、相关费用;
2.投标技术参数、指标及方案的合理性;
3.投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偏离;
4.付款条件;
5.实施交付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包括实施完工时间等,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
围内实施并交付完毕,实施交付时间超过采购人可接受的时间范围的投标将视为非实质
响应投标;
6.售后服务和质保期满后服务条件及承诺(在保修期内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报价
的话,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在保修期满后的服务费用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但不包含
在评标价中)以及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
7.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内容和条件。
二、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评审程序
1.符合性审查
1.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
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1.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
偏离或保留。
1.1.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内容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
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
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1.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有权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
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
不公正的影响。
1.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明确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投标无效且不得再对投
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1.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
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
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无效投标
2.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投标文件的;
2.2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
2.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2.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7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8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招标文件中所有带*条款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必须做
出明确响应);
2.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10投标文件不按“技术标(暗标)文件制作要求”制作的;
2.11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12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强
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
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2.1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况;
2.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
3.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
3.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3.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7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8不同投标人从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
3.9不同供应商软件加密锁号、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串
标嫌疑;
3.10供应商之间存在高度契合,如供应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等
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3.11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
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
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
单价;
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投标的澄清
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
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3.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50%—65%)
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50%—65%);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50%—65%)
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50%—65%);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50%(45%—6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
目最高限价×50%(45%—6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
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5.3.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5.3.1第(1)项至第(4)项情
形的,相关供应商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
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31(≥30)分钟。其中,属于
5.3.1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
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
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价格、
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
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
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
并归档。
6.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
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有效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别进行
评审打分,评委打分表作为招标归档资料保存。
6.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
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
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及内容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否则不予认可。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
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
重复享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6.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
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若是监狱企业则需提供上述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不是则不需要提供。
6.5关于本国产品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
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
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
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
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
产品,投标人应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
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6.6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
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
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
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
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
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6.7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时不协商,独立完成。
7.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由全体
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
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
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
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8.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
应当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
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
购活动。
9.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
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10.采购项目废标
10.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0.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
的;
10.1.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或因部分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预算,导致合
格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
10.1.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组织采
购活动。
附表1.商务部分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投标完整性完全响应采购项目/采购包中的全部内容;
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
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6实质性条款响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中*号条款的要求;
7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9进口产品(如有)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
10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七)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八)不同投标人从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10串通投标(九)不同供应商软件加密锁号、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串标嫌疑;(十)供应商之间存在高度契合,如供应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等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十一)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
11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2其他无效投标情形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审查结果

附表2.技术部分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技术标编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审查结果

四、评定内容及标准
(一)报价部分
类别评审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
报价报价分30供应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该供应商报价)×30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二)商务部分(明标)
商务部分同类业绩5每提供一份与最终用户签订的所投核心产品销售业绩合同得2.5分,满分得5分。投标文件中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否则不计分。时间要求:2024年09月0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三)技术部分(暗标)
技术部分技术响应情况21标记★号的技术条款为重要技术条款,投标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其投标无效;未标记的技术条款每有一项负偏离扣减0.5分,本项最低得0分。注:第四部分招标货物技术要求中的“技术要求”每一序号下技术条款,按一项计算。
技术部分供货组织计划16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供货组织计划进行评审,包括:1.供货进度安排、2.供货保障措施、3.货物包装运输方案、4.安装调试方案,最高得16分;以上内容每缺一项减4分,每有一项不完善或不具体或缺乏针对性减1分。
技术部分质量保证措施及质保承诺18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及质保承诺进行评审,包括:1.质量目标、2.技术保障、3.质保承诺,满分18分;以上内容每缺一项减6分,每有一项不完善或不具体或缺乏针对性减1分。
技术部分售后服务及体系6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及体系进行评审,包括:1.售后服务体系、2.产品维护与产品发生故障后的补救措施,最高得6分;以上内容每缺一项减3分,每有一项不完善或不具体或缺乏针对性减1分。
技术部分培训方案4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包括:1.培训计划、2.培训内容资料,最高得4分;以上内容每缺一项减2分,每有一项不完善或不具体或缺乏针对性减1分,减完为止。
合计65

注:
1.不完善或不具体或缺乏针对性是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①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
点;②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③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
矛盾;④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⑤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
不可能出现的情形。
2.为提高评审效率,建议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响应索引或目录
(格式自拟),逐项列明所在页数。
注:为提高评审效率,建议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响应
索引或目录(格式自拟),逐项列明所在页数。
-42-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格式)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43-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
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
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
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44-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
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
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
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
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
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
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
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

-45-
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46-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
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
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
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
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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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
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
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
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8-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
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49-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拥有者性别
住所住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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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
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予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或财政部
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附件六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
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
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血液透析机(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机)、SWS-6000A(产品名称1),生产
厂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
慈济路1号(生产厂址)血液透析机(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机)、SWS-6000A
(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血液透析机(注
册证名称:血液透析机)、SWS-6000A(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
产。血液透析机(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机)、SWS-6000A(产品名称1)的(关键
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2.血液透析滤过机(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机)、SWS-6000(产品名称2)
生产厂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为重庆市两江新
区慈济路1号(生产厂址)。血液透析滤过机(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机)、SWS-6000
(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血液透析滤过机
(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机)、SWS-6000(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
产。血液透析滤过机(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机)、SWS-6000(产品名称2)的(关
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3.血液透析制水设备(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JCH-6C-1(产品
名称3),生产厂为北京捷创伟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厂名),厂址为北京市顺
义区南彩镇彩达三街1号茂华工场1号厂房1层103(生产厂址)。血液透析制水
设备(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JCH-6C-1(产品名称3)的中国境内生
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血液透析制水设备(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用
制水设备)、JCH-6C-1(产品名称3)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血液透析
制水设备(注册证名称: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ICH-6C-1(产品名称3)的(关键
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市芳明医疗器我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注: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
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
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
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邯市明器械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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