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唐曹财采投〔202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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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北 唐山市 | 采购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唐山市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 HB2026064300010021
二、项目名称: 唐山市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唐山曹妃甸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海诺大厦4号楼2单元1404
被投诉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
地址:曹妃甸工业区置业大厦二层2007室
相关供应商:唐山市联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金岛大厦C座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217-35室
四、基本情况
“唐山市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于2026年7月14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6年7月24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唐山市联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6年7月29日,唐山曹妃甸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唐山市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快递配送原因,2026年8月13日,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收到质疑函,并于2026年8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2026年8月30日唐山曹妃甸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8月31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1:评审小组以“消防监控室人员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条款要求”为由,认定我公司响应文件无效,该评审认定事实错误、违背招标文件原文约定,损害我公司公平竞争权益,请求重新核查我公司消防监控人员配置响应内容,撤销无效响应认定。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唐山市联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构成未满足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审查过程中发现谈判文件存在歧义,影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文件编号
唐曹财采投〔2026〕14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二、项目名称: 唐山市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唐山曹妃甸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海诺大厦4号楼2单元1404
被投诉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
地址:曹妃甸工业区置业大厦二层2007室
相关供应商:唐山市联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金岛大厦C座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217-35室
四、基本情况
“唐山市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于2026年7月14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6年7月24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唐山市联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6年7月29日,唐山曹妃甸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唐山市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快递配送原因,2026年8月13日,曹妃甸区机关事务中心收到质疑函,并于2026年8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2026年8月30日唐山曹妃甸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8月31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1:评审小组以“消防监控室人员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条款要求”为由,认定我公司响应文件无效,该评审认定事实错误、违背招标文件原文约定,损害我公司公平竞争权益,请求重新核查我公司消防监控人员配置响应内容,撤销无效响应认定。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唐山市联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构成未满足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审查过程中发现谈判文件存在歧义,影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文件编号
唐曹财采投〔2026〕14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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