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唐财采投〔20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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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北 唐山市 | 采购单位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硬件与软件(双盲评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 HB2026056250010005
二、项目名称: 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硬件与软件(双盲评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万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逸景阳光写字楼六层605号-2
被投诉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唐山市北新西道23号
被投诉人: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北路1300号
四、基本情况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双盲评审)(A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于2026年2月25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于2026年3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于2026年3月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6年3月17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首次流标后反向收紧门槛的行为不符合正常公平竞争原则,该行为属于保护指定供应商高价中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投诉事项2:限定证书颁发机构,非法排除合法有效资质,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强制“一人多证”,与项目实际需要严重不符,变相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3:限定指定生产制造商、非核心功能、非关键性能指标,且脱离项目实际需求、分值权重畸高、技术路径与参数指向特定厂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加分项中产品实力的评分标准要求不具备合理性,且存在排他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鉴于该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文件编号
唐财采投〔2026〕29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二、项目名称: 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硬件与软件(双盲评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万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逸景阳光写字楼六层605号-2
被投诉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唐山市北新西道23号
被投诉人: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北路1300号
四、基本情况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双盲评审)(A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于2026年2月25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于2026年3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于2026年3月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6年3月17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首次流标后反向收紧门槛的行为不符合正常公平竞争原则,该行为属于保护指定供应商高价中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投诉事项2:限定证书颁发机构,非法排除合法有效资质,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强制“一人多证”,与项目实际需要严重不符,变相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3:限定指定生产制造商、非核心功能、非关键性能指标,且脱离项目实际需求、分值权重畸高、技术路径与参数指向特定厂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加分项中产品实力的评分标准要求不具备合理性,且存在排他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鉴于该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文件编号
唐财采投〔2026〕29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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