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已设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处置临时服务指南

所属地区:河北张家口市 发布日期: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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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北 张家口市 采购单位 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处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向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采矿权续期登记、采矿权变更(扩大开采区域、缩小开采区域、变更开采矿种)登记、采矿权转移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处置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处置
  (二)项目类别:征收管理类
  三、事项审查类型
  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
  四、审查依据
  (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23〕19号)。
  五、受理机构
  张家口市矿产资源评审中心
  六、决定机构
  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登记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采矿权人,申请事项属于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权范围;
  (二)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三)申请采矿权续期登记,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申请提出时间原则上不早于采矿权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6个月。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关于核实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申请
由采矿权人出具,内容包括:拟申请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类别,采矿权历史沿革,以往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情况、缴纳情况;拟申请采矿权登记依据的储量报告(储量年报),资源储量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2
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等材料
①以往处置过价款或出让收益的,应提供当时处置价款或出让收益依据的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文件;②本次拟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事项依据的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或储量年报(有审查意见的,一并提供)。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以往处置过价款或出让收益的,提交处置价款计算说明书或评估报告(省厅委托评估或计算的可不提供)、价款备案证明(市局未出具价款备案证明的可提供缴款通知书)及缴款票据凭证等资料。
4
不动产登记证(采矿权)复印件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矿产资源法》实施前登记的矿业权,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
矿山停产的情况说明
停产矿山提交。
6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办理的需要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7
已设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处置电子报盘
Excel格式

  (二)申请材料提交
  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系统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接卷端口进行申报。项目名称格式为:***采矿权***登记出让收益核实处置。比如:张家市某某铁矿采矿权续期登记出让收益核实处置。
  十、申请接收
  网络方式远程接收电子版申请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
  市矿产资源评审中心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系统,接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处置电子版申请材料。符合接收条件的或补正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接收回执单。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不予接收并告知理由(4个工作日)。
  (二)核实
  市矿产资源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市矿产资源评审中心核实意见进行审查(13个工作日,不含采矿权人补正材料以及视情况征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用时)。
  (三)评估
  需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市矿产资源评审中心(2个工作日)向评估公司发委托函,评估公司进行评估(20个自然日)。
 
图1.已设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处置流程图
  (四)公示
  涉及评估的,评估结果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
  (五)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六)发送核实处置结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核实处置的说明,发送给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审查时限
  不需要评估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说明;需要评估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7个工作日+30个自然日内作出核实说明(以上时限不含申请人补正,征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用时)。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查结果
  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的说明。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申请复核。
  2.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部门举报审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按申报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3.报送的申报材料、图件及电子版资料,不涉及国家、军事、商业秘密,不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口市桥东区林业大厦);张家口市矿产资源评审中心(张家口市桥东区林业大厦)。
  (二)电话咨询:0313-7680836、7680835(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313-7680895,7680893(张家口市矿产资源评审中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口市桥东区林业大厦);张家口市矿产资源评审中心(张家口市桥东区林业大厦)。
  (二)办公时间:冬令时(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8:30—12:00,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至8月31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1.关于核实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申请(格式文本).doc
附件2.已设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处置电子报盘(excel格式).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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