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厦东方大厦负二层122号车位使用权

所属地区:河北唐山市 发布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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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北 唐山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厦东方大厦负二层122号车位使用权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厦东方大厦负二层122号车位使用权

标的编号

HJS2025ZC2602-1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2-13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3-05

转让底价

34290 元

资产所在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联系人

于小姐、颜先生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标的名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厦东方大厦负二层122号车位使用权
计量单位:个
所在地:唐山市
数量:1


其他披露事项
1、转让标的无不动产权证,转让方仅以《东方大厦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作为权属依据,该车位按现行有关政府规定尚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但转让方享有该车位使用权至2044年5月26日,转让方对能否办理产权证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应风险。意向受让方知悉并接受地下车位按现有规定无法单独办理地下车位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的事实,放弃以无法办理权属登记为由的合同无效或解除等请求;但政府对地下车位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2、转让标的资产目前状态为空置。交易标的的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易标的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易标的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注册地(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67号

注册资本

338745.3431万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吕永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727606636T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所属行业

批发业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730327291G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日期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决议文件名称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厦东方大厦负二层122号车位使用权

转让底价

34290

是否设置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一次付清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交易标的转让方仅以《东方大厦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作为权属依据,对能否办理产权证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应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若后续该车位能够办理产权证,则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及其他费用。
(4)已知悉并同意:该车位按现行有关政府规定尚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但转让方享有与车位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一致的使用权。
(5)已知悉并同意:受让方了解并接受车位内或车位周边可能有集水坑、明沟、取水点、消火栓、防火门、采光井、集水井、拖把池、配电箱、防火卷帘或人防门,车位顶部可能有设备风管等设施。
(6)已知悉并同意:购买车位的使用限制:受让方不能在该车位的四至范围空间内搭建临时或永久性的分隔物以及添加任何设施、附属物等。受让方使用该车位时应遵守国家已出台或将来出台的法规和政策。该车位只能作为停放与车位实际面积相匹配的乘用车使用,受让方不得改变用途。
(7)已知悉并同意:该车位由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管理费用,且受让方使用该车位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如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责任。
4、本项目标的交付及转受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 2.5 %的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受让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张女士

联系电话

0315-3795822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2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1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2个周期。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是否专场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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