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涿财采投〔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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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北 保定市 | 采购单位 | 涿州市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北平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汽车优质专业建设设施设备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 HB2025093600030015
二、项目名称: 汽车优质专业建设设施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涿州市科洁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涿州市康复路1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涿州市科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被投诉人1 和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0月27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basic#涿州市职业教育中心#_#河北平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_@_@涿州市范阳中路289号#_#保定市乐凯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院内4号楼615室#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_@#FILENAME##_##_#
(一)投诉事项:1、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2、质疑事项2、3、4、6内容属于暗标内容,不应放入明标部分;3、评分标准未做到细化、量化;4、报价分占比过低;5质疑回复逾期;6、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不到位。
(二)投诉请求:1、请求删除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书、检测报告涉及内容和相关的评分项;2、请求细化量化评分标准和评分要求;3、请求提高报价分占比;4、请求重新制定评分标准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投诉书并受理后,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同时就投诉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
现已查明:
1、本项目不属于绿色数据中心采购范围,所以不适用绿色数据中心有关规定。检测报告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手段,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特别规定除外)。
2、关于质疑事项2、3、4、6内容属于技术参数,确属于暗标内容。但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中又明确“对能明显区分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技术标中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
3、招标文件已给出了量化指标,并对每个指标赋予了不同分值,并明确了缺陷的定义。
4、本项目报价分占比为30%,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
5、投诉人质疑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被投诉人答复日期为2025年10月23日,时间区间为6个工作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所以未超过7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限。
6、投诉事项6不属于供应商投诉范畴。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质疑回函等证据证明。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一)和 94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相关规定,驳回投诉。
以上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
六、处理文件编号
涿财采投〔2025〕13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二、项目名称: 汽车优质专业建设设施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涿州市科洁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涿州市康复路1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涿州市科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被投诉人1 和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0月27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basic#涿州市职业教育中心#_#河北平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_@_@涿州市范阳中路289号#_#保定市乐凯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院内4号楼615室#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_@#FILENAME##_##_#
(一)投诉事项:1、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2、质疑事项2、3、4、6内容属于暗标内容,不应放入明标部分;3、评分标准未做到细化、量化;4、报价分占比过低;5质疑回复逾期;6、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不到位。
(二)投诉请求:1、请求删除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书、检测报告涉及内容和相关的评分项;2、请求细化量化评分标准和评分要求;3、请求提高报价分占比;4、请求重新制定评分标准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投诉书并受理后,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同时就投诉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
现已查明:
1、本项目不属于绿色数据中心采购范围,所以不适用绿色数据中心有关规定。检测报告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手段,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特别规定除外)。
2、关于质疑事项2、3、4、6内容属于技术参数,确属于暗标内容。但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中又明确“对能明显区分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技术标中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
3、招标文件已给出了量化指标,并对每个指标赋予了不同分值,并明确了缺陷的定义。
4、本项目报价分占比为30%,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
5、投诉人质疑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被投诉人答复日期为2025年10月23日,时间区间为6个工作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所以未超过7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限。
6、投诉事项6不属于供应商投诉范畴。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质疑回函等证据证明。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一)和 94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相关规定,驳回投诉。
以上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
六、处理文件编号
涿财采投〔2025〕13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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