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招标信用】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北 沧州市 | 采购单位 |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我局根据《河北省绿化条例》《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行政决策更加规范、科学,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如有意见请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一、征集时间
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3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件
发送邮箱:yjcy163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二)信函邮寄地址
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2号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三)联系电话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河北省绿化条例》《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道路、铁路、桥梁、河道等的附属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负责,无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绿化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相应职责。
第五条配置交通设施或者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设备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等值的绿地。
第七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牵头部门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以及验收名单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经双方协商未能就修剪费用的分担达成一致的,按照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无法分清先后的,由双方平均分摊。
第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三)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四)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燃烧物品、倾倒垃圾污水;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七)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八)擅自采挖树木;
(九)占用绿地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
(十)占用绿地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十一)侵占绿地设置商业广告;
(十二)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修剪树木应当依法实施,充分考虑季节性、地域性、市容市貌要求等,保持树木良好树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公益广告或进行公益性宣传的,应征求权属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体量、外形、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求《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我局根据《河北省绿化条例》《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行政决策更加规范、科学,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如有意见请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一、征集时间
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3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件
发送邮箱:yjcy163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二)信函邮寄地址
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2号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三)联系电话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沧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河北省绿化条例》《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道路、铁路、桥梁、河道等的附属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负责,无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绿化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相应职责。
第五条配置交通设施或者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设备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等值的绿地。
第七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牵头部门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以及验收名单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经双方协商未能就修剪费用的分担达成一致的,按照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无法分清先后的,由双方平均分摊。
第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三)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四)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燃烧物品、倾倒垃圾污水;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七)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八)擅自采挖树木;
(九)占用绿地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
(十)占用绿地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十一)侵占绿地设置商业广告;
(十二)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修剪树木应当依法实施,充分考虑季节性、地域性、市容市貌要求等,保持树木良好树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公益广告或进行公益性宣传的,应征求权属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体量、外形、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剑鱼标讯河北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