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深国际·真悦天地商业物业委托运营项目招选合作方

所属地区:河北石家庄市 发布日期: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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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北 石家庄市 采购单位 河北深国际真悦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深国际·真悦天地商业物业委托运营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项目名称
深国际·真悦天地商业物业委托运营项目招选合作方
项目介绍
深国际·真悦天地项目,占地面积502亩,总投资超30亿元,总建筑面积约60万㎡。物流+商业双核驱动,以高颜值、高质量为目标,集合数智化物流产业园、冰雪产业、商务办公、微度假目的地、国际酒店、医药健康于一体,打造全国首个物流与商业等多业态融合的现代化文体商旅综合体。
其中,本次招选合作方拟合作区域为项目合作商业,具体包括“二期商业mall”、“一期商业街(商铺)”,含配套机动车位,聚焦体验、文体及餐饮等多维度业态,为顾客提供吃喝玩乐购一站式服务,与历史悠久的正定古城内商业形成优势互补的商业布局。
项目标的位置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三角村西路68号
项目标的面积
深国际·真悦天地项目合作商业,具体包括“二期商业mall”、“一期商业街(商铺)”,含配套机动车位。二期商业mall建筑面积约85709平方米(其中,地上商业建筑面积约76433平方米,地下商业建筑面积约9276平方米);一期商业街(商铺)建筑面积约19076平方米(其中,地上商业建筑面积约17182平方米,地下一层商业建筑面积约1894平方米)。合作商业配套机动车位约1400个(包含二期商业mall地下、一期商业街地下一层、A2园区地面停车场范围内的停车位)。
合作商业的具体范围详见本项目挂牌公告附件一,前述合作商业的面积及机动车位数据等均为暂定,最终应以招选方与最终合作方共同书面确认并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本项目总平图和规划指标表为准,合作商业的最终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合作方式
招选方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就深国际·真悦天地包含二期商业mall、一期商业街(商铺)、配套机动车位在内的合作商业委托运营项目公开招选1名合作方,合作范围包含筹开期服务及合作期服务两个方面,其中,合作期为“12+3”年(合计15年),即12年运营期和3年续约期,具体见“核心商务条件”及“意向合作方需承诺事项”。
意向合作方须在报名时明确选择净收益分成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两种合作模式中的一种合作模式进行合作。
(一)净收益分成模式-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为合作方或其设立的控股项目商业管理公司
筹开期内,提供合作商业开业前的商业定位、平面规划、工程咨询、宣传推广、招商管理、物业管理等满足合作商业开业要求涉及的有关事项服务工作,招选方承担合作商业全部投资,负责合作商业的开发建设,并确保合作商业符合双方约定的移交和开业标准。
合作期内,招选方将建成后的合作商业全部移交给最终合作方,合作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控股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但合作方须与控股项目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合作方或项目商业管理公司全权负责合作商业的招商、对外租赁、营运、广告推广、物业管理及停车位管理,按照合作方或项目商业管理公司的选商标准和品质要求自行对外经营,并收取对外经营产生的商户租金、停车费、物业管理费等经营项目收入,承担经营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及法律、社会、财务、消防、安全等相关风险,并向招选方分配合作收益、结算相关成本费用(如有)。
(二)委托管理模式-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为招选方或其设立的子公司
筹开期内,合作方负责提供合作商业开业前的商业定位、平面规划、工程咨询、宣传推广、招商管理、物业管理等满足合作商业开业要求涉及的有关事项服务工作,招选方承担合作商业全部投资,负责合作商业的开发建设,并确保合作商业符合双方约定的开业标准。
合作期内,合作方负责提供项目开业后的招商代理和运营管理服务,具体包括:代理招选方对本项目进行招商工作;商户管理、店铺管理、现场管理、数据化管理等商业运营管理工作;制定项目营销推广计划;物业管理及停车位管理工作等。在委托管理模式下,招选方向合作方支付运营管理服务费等。
合作期内,合作协议下项目经营需要开展的一切相关活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招商、运营、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均以招选方或招选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项目商业管理公司名义开展,并由招选方或招选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项目商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项目标的权属情况
招选方于2016年3月1日已取得项目地块中本次合作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备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项目处在施工阶段,尚未完成消防及竣工验收。
招选方名称
河北深国际真悦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作方遴选方式
竞争性谈判
项目标的名称
深国际·真悦天地
筹开期及合作期限
(1)筹开期: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作商业正式开业之日前一日止。
(2)合作期:自合作商业实际开业日起计算,合作期限为“12+3” 年(合计15年),即12年运营期+3年续约期。如最终合作方在12年运营期间始终保持履约记录良好,续约期自项目运营期届满次日起算,期限为3年(届时深圳市国资委对于续约的监管另有规定的,按国资监管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双方届时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不变。
公告期限
20个工作日
 
挂牌底价
 
自合作商业实际开业日起,在 “12+3” 年合作期内,意向合作方仅可选择净收益分成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两种合作模式中的一种合作模式(须在报名时明确合作模式)。
(1)净收益分成模式(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为合作方或其设立的控股项目商业管理公司)
合作期服务限价:自合作商业实际开业日起,在 “12+3” 年合作期内,合作方式为双方净收益分成模式,要求在12年运营期内招选方各年度所获得的净收益分成比例不低于70%且招选方所获得的总收益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增值税)、在3年续约期内招选方各年度所获得的净收益分成比例不低于70%且招选方所获得的总收益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增值税)。“12+3” 年合作期内,招选方所获得的总收益合计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增值税)。
(2)委托管理模式(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为招选方或其设立的子公司)
合作期服务限价:自合作商业实际开业日起,在 “12+3” 年合作期内,合作方式为委托管理模式,合作方按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不含增值税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和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的合计数向招选方收取运营管理服务费,要求在12年运营期内合作方各年度所收取的运营管理服务费不高于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不含增值税总收入的5%和净利润的8%的合计数且招选方所获得的总收益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增值税)、在3年续约期内合作方各年度所收取的运营管理服务费不高于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不含增值税总收入的5%和净利润的8%的合计数且招选方所获得的总收益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增值税)。“12+3” 年合作期内,招选方所获得的总收益合计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增值税)。
批复文件名称
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25年第17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书面决议
决策文件名称

1.河北深国际真悦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深经办〔2025〕9号会议纪要
2.深国际商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营班子会议纪要〔2025〕16号会议纪要
是否涉及
优先合作方

是否允许联合报名

交易保证金
人民币 50 万元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及处置方式
一、意向合作方必须按照报名资格条件的要求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应在挂牌公告截止日21:30前向联交所交纳人民币5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划付到联交所以下保证金账户(以到账为准):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13223288076100001
开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若意向合作方已向联交所提交意向登记文件但未能及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其自行放弃意向登记资格。
二、保证金处置方式
1.若完成报名的意向合作方在整个项目信息发布及后续任何阶段违约或存在其他应没收保证金情形(详见挂牌公告其他应披露事项及风险提示第2点),则扣除全额保证金;
2.若意向合作方通过竞争性谈判且被确定为该项目最终合作方的,在与真悦天地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保证金原额原路不计息返还;
3.若意向合作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未被确认为最终遴选的合作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没收情形的,则在竞争性谈判结束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保证金原额原路不计息返还。
合作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一)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1.意向合作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独立法人(报名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在“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 .cn)”查询,意向合作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报名时提供网站查询截图);
3.意向合作方或意向合作方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旗下控股公司必须具有1个总建筑面积在7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截至发布挂牌公告之日时正在经营管理的商业项目业绩(报名时提供相关公司股权结构穿透图、股权关系说明或投资合同等关系说明、证明材料,合同原件关键页复印件(须体现合作范围及总建筑面积、合作期限、合同签订时间、主要工作内容、甲乙双方盖章页等),如上述证明材料均未能体现相应业绩指标,则可另行补充由合同另一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佐证或其他能证明符合本项资质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类似业绩满足以上经营状态和总建筑面积等要求);
注: 控股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下同)。
4.本次招选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有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企业只能选择1家企业以其自身名义报名参与本项目,否则报名资格均无效。主要要求包括:(1)意向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不得与本次招选项目的其他意向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意向合作方不得与本次招选项目的其他意向合作方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
(二)核心商务条件(净收益分成模式-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为合作方或其设立的控股项目商业管理公司)
招选方就深国际·真悦天地包含二期商业mall、一期商业街(商铺)、配套机动车位在内的合作商业物业整体委托运营,具体合作范围包含筹开期服务及合作期服务两个方面。合作项目以“净收益分成”模式开展。
1.筹开期
(1)服务期限
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作商业正式开业之日前一日止。
(2)双方权利义务
①合作方为招选方提供合作商业开业前的商业定位、平面规划、工程咨询、宣传推广、招商管理、物业管理等满足合作商业开业要求涉及的有关事项服务。合作方根据其招采管理制度规定自行负责筹开期涉及的上述服务事项的采购事宜,且以合作方名义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作方对已签署完成的采购协议向招选方备案。
②合作商业开业时间要求:二期商业mall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14个月内、一期商业街(商铺)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18个月内开业。
③合作方须为该项目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总人数不超80人(不含保安、保洁外包人员)。
④招选方有权将合作商业内一期商业街范围内的商铺对外分割销售,分割销售后,对于一期商业街范围内由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持有的商铺,招选方保证合作方仍享有与本协议合作年限相当的该商铺的出租权及统一经营管理权,并按照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
⑤协议解除或终止:自合作协议解除或终止日之后,合作商业新发生的收入与支出均归招选方所有,合作方在合作协议解除或终止后60日内撤场完毕,对于届时租期未届满的在营商户,招选方可按照商户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条件将商户租赁合同换签至招选方;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解除的,双方协商合作商业内不可移动的装修和设备设施归属及折价等问题;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合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商户的赔偿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3)筹开期服务费用标准及说明
筹开期服务费主要为招选方委托合作方提供合作商业开业前的商业定位、平面规划、工程咨询、装补、宣传推广、招商管理、物业管理、招商佣金、信息化使用费等开业涉及的相关费用。
筹开期内不得收取品牌使用费。筹开期服务费不含工程改造费用及IP打造费。(意向合作方可选择是否提供IP打造方案及费用预测,意向合作方如提供IP打造方案及费用预测的,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增值税),该方案需经招选方确认后,由招选方实施。超出限额的方案实际实施时需按招选方意见修改至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增值税)内后,由招选方实施)。
筹开期服务费采用总价包干计价方式,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即招选方在履约过程中向合作方或其关联方累计支付的筹开期服务费总额为合作方在竞争性谈判阶段所报筹开期服务费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增值税),若筹开期服务费总金额实际超过3000万元(含增值税),则超出金额由合作方自行承担)。筹开期内,合作方负责编制筹开计划及筹开期服务费用预算,要求提供项目开业倒排计划并明确各项筹开期服务工作的工作内容、完成标准、完成时间节点及费用预算,经招选方审核确认后,由合作方根据预算进行使用;筹开期服务采购费用由合作方按照筹开计划向招选方提报资金使用需求,招选方支付给合作方或其关联方,招选方有权监督筹开期服务费用预算使用情况,合作方应合理纠正招选方发现的预算使用存在严重偏差的情况,否则招选方有权不予支付款项;具体各单项筹开期服务费用可在各项筹开期服务费用总额内统筹使用。上述所有筹开期服务费,不计入本项目挂牌公告附件二扣除项中。
(4)违约责任
①合作商业中二期商业mall和一期商业街(商铺)在开业时开业率均须达到80%及以上。开业率计算方式:开业率=实际开业日实际开业商户开业面积之和÷双方书面确认的可招租租赁面积之和。如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合作商业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开业(开业率须达到80%)或虽已开业但开业率不达标的:二期商业mall,每逾期一日,合作方应向招选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每日违约金变更为2万;逾期超过180日,招选方有权解除协议,且合作方除按前述标准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另向招选方支付违约金30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招选方所受损失的,合作方还应据实赔偿,前述合作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应累计计算;一期商业街(商铺),每逾期一日,合作方应向招选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每日违约金变更为2万;逾期超过180日,招选方有权解除协议,且合作方除按前述标准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另向招选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招选方所受损失的,合作方还应据实赔偿,前述合作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应累计计算。
②双方明确,非因项目所需,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含其关联方)的各项知识产权。因任一方擅用知识产权而使对方或其关联方遭受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侵权责任。如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擅自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整改且根据擅自使用期限,按每日2万元的标准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并由违约方补足。
2.合作期
(1)服务期限
自合作商业实际开业日起计算,合作期限为“12+3” 年(合计15年),即12年运营期+3年续约期。如最终合作方在12年运营期间始终保持履约记录良好,续约期自项目运营期届满次日起算,期限为3年(届时深圳市国资委对于续约的监管另有规定的,按国资监管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双方届时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不变。
(2)双方权利义务
①合作期服务主要为开业后合作方获得合作商业的承租经营权,为招选方提供招商服务、商户进场管控、项目运营、市场推广、物业管理、停车位管理等服务内容。
②自实际开业日起,合作方以其自身名义与商户签订相关经营所需协议(包括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合同等),合作商业年总收入,均由合作方或项目商管公司直接收取,招选方不得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收取。
③合作方按季度和招选方需求向招选方或招选方向合作方派驻的业主代表提供与合作商业租金收益计算相关的必要财务数据,如实向招选方或招选方代表反映项目经营情况,包括支出明细、收益明细。
④合作方须为该项目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总人数不超80人(不含保安、保洁外包人员)。
⑤招选方有权将合作商业内一期商业街范围内的商铺对外分割销售,分割销售后,对于一期商业街范围内由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持有的商铺,招选方保证合作方仍享有与本协议合作年限相当的该商铺的出租权及统一经营管理权,并按照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
⑥协议解除或终止:自合作协议解除或终止日之后,合作商业新发生的收入与支出均归招选方所有,合作方在合作协议解除或终止后60日内撤场完毕,对于届时租期未届满的在营商户,招选方可按照商户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条件将商户租赁合同换签至招选方;合作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合作商业内不可移动的装修和设备设施按届时现状归还招选方,合作方无需拆除;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解除的,双方协商合作商业内不可移动的装修和设备设施归属及折价等问题;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合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商户的赔偿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3)收益计算与分配
合作商业年总收入和扣除项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合作商业年总收入减去当年的扣除项(详见本项目挂牌公告附件二)为合作商业年净收益。如收益为正数,合作方按季度向招选方支付租金(即按合作方竞争性谈判阶段所报的净收益分成比例计算季度租金),具体支付时间为:合作方在该自然季度届满后 7个工作日内向招选方提供租金结算数据,招选方在收到后3日内向合作方开具合法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合作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分成租金。
(4)违约责任
①如未经招选方同意,合作方不得将本项目收入挪作他用,合作期内,如项目总收入无法覆盖运营成本,亏损部分由合作方承担,合作方应确保按期足额支付项目正常运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通信费、暖气费、物业费等公共事业费用以及保洁、安保、物业服务等人员工资。如合作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项,由合作方向相关收款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②如合作方逾期向招选方支付招选方可获得的约定比例的收益,每逾期一日,合作方以逾期未付金额0.5‰的标准向招选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90日的,招选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合作方仍须支付按前述标准约定金额的违约金。
③合作方应根据往年合作商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预提交次年的年度经营计划目标,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经招选方认可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年度支出金额、净收益金额等信息,合作方所报的每年年度经营计划中招选方所获得的净收益金额须满足合作方在竞争性谈判阶段所报招选方当年可获得的净收益金额且不低于上一年度招选方获得的实际净收益金额),超出年度经营计划的支出另报招选方代表并经招选方审批确认;如某一年度未实现年度经营计划中的招选方年净收益目标,合作方应向招选方进行经营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如开业后前6年运营期中累计3年或后9年合作期中连续2年,未实现年度经营计划中的招选方年净收益目标的85%(经招选方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则招选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④如招选方对于审计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再审计,合作方应予配合,除此之外,招选方不以任何方式干涉合作方对商业项目的独立经营。如招选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发现合作方年收益数据造假(包含通过伪造、篡改数据多报扣除项目的;故意隐藏收入,以达到少报收益目的的;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非法获利的;但双方数据因审计口径或财务核算口径差异的除外),双方核实后,合作方应当按照实际审计结果计算补足招选方租金差额,并由合作方按租金差额的2倍向招选方支付违约金。
⑤合作方与运营有关的违约责任
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选方有权要求合作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合作方应立即按招选方要求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妨碍合作协议履行的障碍、排除影响合作协议履行的不利因素,确保合作协议继续履行;合作方收到继续履约通知后,仍未履约的,招选方有权直接解除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自招选方解约通知送达合作方之日即告解除,合作方应在合作协议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招选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a.招选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完成合作商业建设且符合双方确认的合作商业移交和开业标准,而合作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或承租的;
b.合作方擅自解除合作协议的;
c.未经招选方同意,合作方将项目整体转租、整体转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丧失项目商业管理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⑥双方明确,非因项目所需,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含其关联方)的各项知识产权。因任一方擅用知识产权而使对方或其关联方遭受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侵权责任。如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擅自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整改且根据擅自使用期限,按每日2万元的标准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并由违约方补足。
(二)核心商务条件(委托管理模式-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为招选方或其设立的子公司)
招选方就深国际·真悦天地包含二期商业mall、一期商业街(商铺)、配套机动车位在内的合作商业物业委托运营,具体合作范围包含筹开期服务及合作期服务两个方面。合作项目以“委托管理”模式开展。
1.筹开期
(1)服务期限
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作商业正式开业之日前一日止。
(2)双方权利义务
①合作方为招选方提供合作商业开业前的商业定位、平面规划、工程咨询、宣传推广、招商管理、物业管理等满足合作商业开业要求涉及的有关事项服务。合作方根据其招采管理制度规定自行负责筹开期涉及的上述服务事项的采购事宜,且以合作方名义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作方对已签署完成的采购协议向招选方备案。
②合作商业开业时间要求:二期商业mall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14个月内、一期商业街(商铺)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18个月内开业。
③合作方根据市场行情,针对项目铺位制定整体招商策略及租金策略,要求按业态或区位明确租金价格范围。
④合作方须为该项目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总人数不超80人(不含保安、保洁外包人员)。
⑤招选方有权将合作商业内一期商业街范围内的商铺对外分割销售,分割销售后,对于一期商业街范围内由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持有的商铺,招选方保证合作方仍享有与本协议合作年限相当的该商铺的出租权及统一经营管理权,并按照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
⑥经营主体的法律、社会、财务、消防、安全等相关风险责任由招选方承担;因合作方经营管理合作商业原因所发生的法律、社会、财务、消防、安全等相关风险责任由合作方承担。
(3)筹开期服务费用标准及说明
筹开期服务费主要为招选方委托最终合作方提供合作商业开业前的商业定位、平面规划、工程咨询、装补、宣传推广、招商管理、物业管理、招商佣金、信息化使用费等开业涉及的相关费用。
筹开期内不得收取品牌使用费。筹开期服务费不含工程改造费用及IP打造费。(意向合作方可选择是否提供IP打造方案及费用预测,意向合作方如提供IP打造方案及费用预测的,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增值税),该方案需经招选方确认后,由招选方实施。超出限额的方案实际实施时需按招选方意见修改至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增值税)内后,由招选方实施)。
筹开期服务费采用总价包干计价方式,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即招选方在履约过程中向合作方或其关联方累计支付的筹开期服务费总额为合作方在竞争性谈判阶段所报筹开期服务费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增值税),若筹开期服务费总金额实际超过3000万元(含增值税),则超出金额由合作方自行承担)。筹开期内,合作方负责编制筹开计划及筹开期服务费用预算,要求提供项目开业倒排计划并明确各项筹开期服务工作的工作内容、完成标准、完成时间节点及费用预算,经招选方审核确认后,由合作方根据预算进行使用;筹开期服务采购费用由合作方按照筹开计划向招选方提报资金使用需求,招选方支付给合作方或其关联方,招选方有权监督筹开期服务费用预算使用情况,合作方应合理纠正招选方发现的预算使用存在严重偏差的情况,否则招选方有权不予支付款项;具体各单项筹开期服务费用可在各项筹开期服务费用总额内统筹使用。上述所有筹开期服务费,不计入本项目挂牌公告附件三扣除项中。
(4)违约责任
①合作商业中二期商业mall和一期商业街(商铺)在开业时开业率均须达到80%及以上。开业率计算方式:开业率=实际开业日实际开业商户开业面积之和÷双方书面确认的可招租租赁面积之和。如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合作商业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开业(开业率须达到80%)或虽已开业但开业率不达标的:二期商业mall,每逾期一日,合作方应向招选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每日违约金变更为2万;逾期超过180日,招选方有权解除协议,且合作方除按前述标准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另向招选方支付违约金30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招选方所受损失的,合作方还应据实赔偿,前述合作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应累计计算;一期商业街(商铺),每逾期一日,合作方应向招选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每日违约金变更为2万;逾期超过180日,招选方有权解除协议,且合作方除按前述标准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另向招选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招选方所受损失的,合作方还应据实赔偿,前述合作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应累计计算。
2.合作期
(1)服务期限
自合作商业实际开业日起计算,合作期限为“12+3” 年(合计15年),即12年运营期+3年续约期。如最终合作方在12年运营期间始终保持履约记录良好,续约期自项目运营期届满次日起算,期限为3年(届时深圳市国资委对于续约的监管另有规定的,按国资监管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双方届时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不变。
(2)双方权利义务
①合作期服务主要为开业后最终合作方提供招商服务、商户进场管控、项目运营、市场推广、物业管理、停车位管理等服务。
②自实际开业日起,合作商业年总收入,均由招选方或项目商管公司直接收取。
③合作方根据市场行情,针对项目铺位制定整体招商策略及租金策略,要求按业态或区位明确租金价格范围。
④合作方须为该项目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总人数不超80人(不含保安、保洁外包人员)。
⑤招选方有权将合作商业内一期商业街范围内的商铺对外分割销售,分割销售后,对于一期商业街范围内由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持有的商铺,招选方保证合作方仍享有与本协议合作年限相当的该商铺的出租权及统一经营管理权,并按照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
⑥经营主体的法律、社会、财务、消防、安全等相关风险责任由招选方承担;因合作方经营管理合作商业原因所发生的法律、社会、财务、消防、安全等相关风险责任由合作方承担。
(3)收益计算及委托管理费用的标准与支付
①合作商业年总收入和扣除项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合作商业年总收入减去当年的扣除项(详见本项目挂牌公告附件三)和招选方支付给合作方的运营管理服务费为合作商业年净收益。
②如不含税总收入、净利润为正数,招选方按季度向合作方支付运营管理服务费(依据合作方在竞争性谈判阶段所报按不含税总收入和净利润收取的运营管理服务费比例计算)。
(4)违约责任
①合作方应根据往年合作商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预提交次年的年度经营计划目标,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经招选方认可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年度支出金额、净收益金额等信息,合作方所报的每年年度经营计划中招选方所获得的净收益金额须满足合作方在竞争性谈判阶段所报招选方当年可获得的净收益金额且不低于上一年度招选方获得的实际净收益金额),超出年度经营计划的支出另报招选方代表并经招选方审批确认;如某一年度未实现年度经营计划中的招选方年净收益目标,合作方应向招选方进行经营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如开业后前6年运营期中累计3年或后9年合作期中连续2年,未实现年度经营计划中的招选方年净收益目标的85%(经招选方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则招选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②合作方与运营有关的违约责任
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选方有权要求合作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合作方应立即按招选方要求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妨碍合作协议履行的障碍、排除影响合作协议履行的不利因素,确保合作协议继续履行;合作方收到继续履约通知后,仍未履约的,招选方有权直接解除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自招选方解约通知送达合作方之日即告解除,合作方应在合作协议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招选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a.招选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完成合作商业建设且符合双方确认的合作商业移交和开业标准,而合作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或承租的;
b.合作方擅自解除合作协议的;
c.未经招选方同意,合作方将项目整体转租、整体转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丧失项目商业管理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需承诺事项(净收益分成模式-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为合作方或其设立的控股项目商业管理公司)
1. 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方后,未经招选方同意,合作方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转包等方式将合作协议中招选方委托的事宜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但允许最终合作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控股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但合作方须与控股项目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作方按照商业模式对直接合作租户进行运营管理,不得转租。
2. 商户装修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由商户自行承担。
3.筹开期服务费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增值税),若筹开期服务费总金额实际超过3000万元,则超出金额由合作方自行承担。筹开期服务费为招选方向合作方或其关联方支付的服务费,主要为合作方为招选方提供合作商业开业前的商业定位、平面规划、工程咨询、装补、宣传推广、招商管理、物业管理、招商佣金、信息化使用费等开业涉及的相关费用。
筹开期内不得收取品牌使用费。筹开期服务费不含工程改造费用及IP打造费。(意向合作方可选择是否提供IP打造方案及费用预测,意向合作方如提供IP打造方案及费用预测的,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增值税),该方案需经招选方确认后,由招选方实施。超出限额的方案实际实施时需按招选方意见修改至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增值税)内后,由招选方实施)。
4. 最终合作方应在深圳联交所发出《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与招选方签署合作协议,否则,因合作方原因未能签署合作协议的,招选方有权没收该意向合作方的全额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选方损失的,招选方有权进一步追偿并有权重新组织公开遴选。
5.履约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形:(1)合作方的项目总负责人与响应文件的承诺不一致;(2)项目总负责人未及时到位;(3)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4)未经招选方同意,合作方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5)合作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招选方认为不称职的项目总负责人,合作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标准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
6. 意向合作方承诺,其本次报名参与本项目是意向合作方及意向合作方股东真实意愿表示,已根据意向合作方章程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不会对后续交易造成阻碍。
7.意向合作方须承诺接受商业物业委托运营合同中的全部条款。(详见《深国际·真悦天地商业物业委托运营项目合作协议主要条款(适用于净收益分成模式)》,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方可获取该文件。)
8.意向合作方承诺已充分知晓、理解并接受挂牌公告所载的所有交易条件及相关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底价”、 “项目合作模式”、“核心商务条件”、“其他应披露事项及风险提示”等所有挂牌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本项目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本项目的全部现状,在报名成功后不以不了解本项目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报名申请、拒绝签署合作协议等;知悉并承诺在成为最终合作方后按照挂牌公告要求履行合作方义务。
(三)意向合作方需承诺事项(委托管理模式-项目商业管理公司为招选方或其设立的子公司)
1.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方后,未经招选方同意,合作方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转包等方式将合作协议中招选方委托的事宜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2.商户装修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由商户自行承担。
3.筹开期服务费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增值税),若筹开期服务费总金额实际超过3000万元,则超出金额由合作方自行承担。筹开期服务费为招选方向合作方或其关联方支付的服务费,主要为合作方为招选方提供合作商业开业前的商业定位、平面规划、工程咨询、装补、宣传推广、招商管理、物业管理、招商佣金、信息化使用费等开业涉及的相关费用。
筹开期内不得收取品牌使用费。筹开期服务费不含工程改造费用及IP打造费。(意向合作方可选择是否提供IP打造方案及费用预测,意向合作方如提供IP打造方案及费用预测的,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增值税),该方案需经招选方确认后,由招选方实施。超出限额的方案实际实施时需按招选方意见修改至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增值税)内后,由招选方实施)。
4. 最终合作方应在深圳联交所发出《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 2个月内与招选方签署合作协议,否则,因合作方原因未能签署合作协议的,招选方有权没收该意向合作方的全额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选方损失的,招选方有权进一步追偿并有权重新组织公开遴选。
5. 履约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形:(1)合作方的项目总负责人与响应文件的承诺不一致;(2)项目总负责人未及时到位;(3)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4)未经招选方同意,合作方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5)合作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招选方认为不称职的项目总负责人,合作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标准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
6. 意向合作方承诺,其本次报名参与本项目是意向合作方及意向合作方股东真实意愿表示,已根据意向合作方章程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不会对后续交易造成阻碍。
7.意向合作方须承诺接受商业物业委托运营合同中的全部条款。(详见《深国际·真悦天地商业物业委托运营项目合作协议主要条款(适用于委托管理模式)》,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方可获取该文件。)
8.意向合作方承诺已充分知晓、理解并接受挂牌公告所载的所有交易条件及相关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底价”、 “项目合作模式”、“核心商务条件”、“其他应披露事项及风险提示”等所有挂牌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本项目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本项目的全部现状,在报名成功后不以不了解本项目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报名申请、拒绝签署合作协议等;知悉并承诺在成为最终合作方后按照挂牌公告要求履行合作方义务。
(四)其他应披露事项及风险提示
1.意向合作方应充分清楚、了解和接受拟合作区域工程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招选方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意向合作方可自愿踏勘现场并遵守招选方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未实际踏勘现场的视为已确认工程现状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提供筹开期服务及运营期服务。
2.意向合作方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意向登记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完成报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视为意向合作方违约,真悦天地公司有权没收完成报名的意向合作方的全额保证金,无需征得意向合作方同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真悦天地公司损失的,真悦天地公司有权进一步追偿:
(1)意向合作方报名成功(提交报名材料且通过资格初审(注:指信息公告期内深圳联交所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材料做初步审查)、交易保证金已到账)后单方撤回报名、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深圳联交所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按时递交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谈判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或不满足的;
(2)意向合作方任意阶段报价不满足挂牌底价要求的;在本次招选合作方过程中,意向合作方任意阶段递交备选方案,即同时选择净收益分成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两种合作模式并分别提供报价的或选择其中一种合作模式但同时提供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3)在本次招选合作方过程中,意向合作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失实材料或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真悦天地公司合法权益的及其他存在影响正常招选合作方、公平公正性或其它违反招选合作方程序及情形的;
(4)意向合作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谈判结果确认书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后,拒绝签署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作协议的;
(6)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3.按照意向合作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先后顺序确定竞争性谈判现场陈述顺序。
上述重要信息提示及风险提示请本项目意向合作方充分了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真悦天地公司概不负责。
交易方式的确定
信息公告期满后,经征集产生一名及一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由深圳联交所牵头组织谈判小组与各意向合作方进行竞争性谈判,通过谈判择优确定最终遴选的合作方及最终报价。竞争性谈判结束后,由真悦天地公司内部审议确定最终合作方。
信息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时的处置方式
若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以5个工作日为1个周期进行延期,最多延长4个周期,若延长期满仍未征集到符合资格的意向合作方,则本次招选终结,真悦天地公司择机重新挂牌。
意向合作方报名需提交的意向登记材料
意向合作方须向联交所提交以下2、3、4、5项资料并审核通过方可获取深国际·真悦天地商业物业委托运营项目合作协议主要条款(根据意向合作方选取的合作模式对应发放)。
意向合作方按照挂牌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意向登记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完成报名。
意向合作方如报名,须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截止日18:00前提交以下意向登记材料:
1.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签署的意向合作委托协议。
2.企业意向合作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在委托代理情况下,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符合挂牌公告中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承诺文件;
7.承诺函;
8.本项目挂牌公告(盖章确认版);
9.深国际·真悦天地商业物业委托运营项目合作协议主要条款(根据意向合作方选取的合作模式进行盖章确认)
10.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若为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如涉及多页,加盖骑缝章,原件备查。
公告附件

      附件一:合作商业的具体范围图及二期商业mall公共区域精装做法
      附件二:扣除项(适用于净收益分成模式)
      附件三:扣除项(适用于委托管理模式)
      附件四:词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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