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涿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本级恢复高新区学校受灾水毁实验室项目(二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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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北 保定市 | 采购单位 | 涿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恢复高新区学校受灾水毁实验室项目(二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河北宽信科技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 HB2024123600010043
二、项目名称: 恢复高新区学校受灾水毁实验室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鼎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名门街36号云棠家园4号商业104园4号商业104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1月21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5年1月2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2025年2月5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2月6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basic#涿州市教育和体育局#_#涿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_#河北宽信科技有限公司#_#河北鼎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_@_@涿州市桃园路#_#涿州市亨通南街#_#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清凉寺街道火炬南街钢研院20号厂房#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名门街36号云棠家园4号商业104园4号商业104#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相关供应商#_#当事人#_@_@#FILENAME#河北鼎乾坤投2#_#pdf#_#ea3e9f69-b73b-2dac-a76a-1805c0295d5b
(一)投诉事项:中标人“河北宽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1号电池”的制造商为“山东统一电池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已更改工商信息。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了未更改的工商信息,而该信息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必要的披露和更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投诉请求:要求给与中标公司废标处理,核查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有无利益往来,核实投诉事项,给出投诉人合理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2025年2月6日收到投诉书并受理后,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同时就投诉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
现已查明:
1、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变更名称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不能被新注册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山东统一电池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将名称变更为“山东劲道电池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所以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号电池”制造商的企业名称变更不影响生产厂家为同一企业实体。
2、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采〔2021〕4号)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应填写上一年度数据,上一年度数据在统计口径中仍使用变更前企业名称,故中标人所供“1号电池”制造商填写“山东统一电池有限公司”符合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投标文件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二)相关规定,予以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涿财采投[2025]2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以上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项目名称: 恢复高新区学校受灾水毁实验室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鼎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名门街36号云棠家园4号商业104园4号商业104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1月21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5年1月2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2025年2月5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2月6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basic#涿州市教育和体育局#_#涿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_#河北宽信科技有限公司#_#河北鼎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_@_@涿州市桃园路#_#涿州市亨通南街#_#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清凉寺街道火炬南街钢研院20号厂房#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名门街36号云棠家园4号商业104园4号商业104#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相关供应商#_#当事人#_@_@#FILENAME#河北鼎乾坤投2#_#pdf#_#ea3e9f69-b73b-2dac-a76a-1805c0295d5b
(一)投诉事项:中标人“河北宽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1号电池”的制造商为“山东统一电池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已更改工商信息。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了未更改的工商信息,而该信息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必要的披露和更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投诉请求:要求给与中标公司废标处理,核查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有无利益往来,核实投诉事项,给出投诉人合理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2025年2月6日收到投诉书并受理后,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同时就投诉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
现已查明:
1、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变更名称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不能被新注册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山东统一电池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将名称变更为“山东劲道电池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所以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号电池”制造商的企业名称变更不影响生产厂家为同一企业实体。
2、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采〔2021〕4号)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应填写上一年度数据,上一年度数据在统计口径中仍使用变更前企业名称,故中标人所供“1号电池”制造商填写“山东统一电池有限公司”符合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投标文件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二)相关规定,予以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涿财采投[2025]2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以上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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