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滦州市榛子镇人民政府滦州市榛子镇前小寨等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营服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信用】滦州市榛子镇人民政府滦州市榛子镇前小寨等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营服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北 唐山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滦州市榛子镇前小寨等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营服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 HB2024108050010004
二、项目名称: 滦州市榛子镇前小寨等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营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坤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凤之梦休闲商务广场2楼404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受理河北坤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滦州市榛子镇前小寨等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营”项目关于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投诉后,立即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取并查看了该项目评标过程的录音录像,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经核查:
关于该投诉事项调查情况:经查阅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唐山市新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昊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标题格式未按照招标文件61页“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文件的问题。另,审查中发现唐山市新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昊轩科技有限公司、慧清环保(滦州)有限公司三家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存在招标文件61页“暗标部分编制要求”中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及编制相关内容”的情况,均应做无效处理。故,该项目废标成立。
经查看该项目评标过程录音录像,未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上述投诉事项问题的相关事实证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回复及专家审核意见等证据证明。#basic#田佳辉#_@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157号#_@_@被投诉人#_@_@#FILENAME##_##_#
投诉事项:评标专家田佳辉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1、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3、以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身份对其他专家施压、误导其他专家判断,恶意引导废标,导致其余专家做出错误判断和影响评标结果,情节严重。4、不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不具备专家资格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滦财采投【2024】10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二、项目名称: 滦州市榛子镇前小寨等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营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坤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凤之梦休闲商务广场2楼404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受理河北坤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滦州市榛子镇前小寨等五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营”项目关于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投诉后,立即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取并查看了该项目评标过程的录音录像,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经核查:
关于该投诉事项调查情况:经查阅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唐山市新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昊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标题格式未按照招标文件61页“暗标部分编制要求”编制文件的问题。另,审查中发现唐山市新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昊轩科技有限公司、慧清环保(滦州)有限公司三家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存在招标文件61页“暗标部分编制要求”中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及编制相关内容”的情况,均应做无效处理。故,该项目废标成立。
经查看该项目评标过程录音录像,未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上述投诉事项问题的相关事实证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回复及专家审核意见等证据证明。#basic#田佳辉#_@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157号#_@_@被投诉人#_@_@#FILENAME##_##_#
投诉事项:评标专家田佳辉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1、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3、以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身份对其他专家施压、误导其他专家判断,恶意引导废标,导致其余专家做出错误判断和影响评标结果,情节严重。4、不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不具备专家资格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滦财采投【2024】10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剑鱼标讯河北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