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行唐县农业农村局本级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小麦一喷三防资金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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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北 石家庄市 | 采购单位 | 行唐县农业农村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小麦一喷三防资金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 HB2024033270010016
二、项目名称: 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小麦一喷三防资金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闵丰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大街18号乐模大厦南座1222室
四、基本情况
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小麦一喷三防资金采购项目(二次)于2024年5月7日在行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于5月8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2024年5月15日向河北拓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中标单位“石家庄耕保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5月24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石家庄闵丰贸易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5月30日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单位“石家庄耕保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数据虚假,谋取中标。行唐县财政局采购办于2024年6月4日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相关被投诉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6月12日相关被投诉人提交投诉答复函。6月18日,行唐县财政局采购办向山东省邹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请该单位出具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6月24日收到邹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工业小型企业条件。#basic#河北拓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行唐县农业农村局#_#石家庄耕保农业服务有限公司#_#石家庄闵丰贸易有限公司#_@_@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康乐街43号#_#行唐县龙州镇玉城西大街12号#_#行唐县龙州镇章武路中段路西32号#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大街18号乐模大厦南座1222室 #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相关供应商#_#当事人#_@_@#FILENAME##_##_#
中标单位“石家庄耕保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制造商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投诉人作为市场主体,在多地、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专心查询《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信息,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须满足划分标准下限,否则下划一档。投诉人所述投诉事项中的制造商在多项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量为203人。按照法律规定,从业人员下划至小型企业,应当属于小型企业。
3.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提出投诉,没有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制造商相关信息的必要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制造商在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信息。
4、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所在地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本机关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该企业主管部门向本机关提供了书面证明,认定本项目制造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规定的工业小型企业条件,属于小型企业。
综上,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中标人提供该制造商生产的产品,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行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文件编号
行财采投〔2024〕1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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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小麦一喷三防资金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闵丰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大街18号乐模大厦南座1222室
四、基本情况
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小麦一喷三防资金采购项目(二次)于2024年5月7日在行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于5月8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2024年5月15日向河北拓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中标单位“石家庄耕保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5月24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石家庄闵丰贸易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5月30日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单位“石家庄耕保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数据虚假,谋取中标。行唐县财政局采购办于2024年6月4日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相关被投诉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6月12日相关被投诉人提交投诉答复函。6月18日,行唐县财政局采购办向山东省邹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请该单位出具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6月24日收到邹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工业小型企业条件。#basic#河北拓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行唐县农业农村局#_#石家庄耕保农业服务有限公司#_#石家庄闵丰贸易有限公司#_@_@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康乐街43号#_#行唐县龙州镇玉城西大街12号#_#行唐县龙州镇章武路中段路西32号#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大街18号乐模大厦南座1222室 #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相关供应商#_#当事人#_@_@#FILENAME##_##_#
中标单位“石家庄耕保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制造商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投诉人作为市场主体,在多地、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专心查询《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信息,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须满足划分标准下限,否则下划一档。投诉人所述投诉事项中的制造商在多项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量为203人。按照法律规定,从业人员下划至小型企业,应当属于小型企业。
3.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提出投诉,没有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制造商相关信息的必要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制造商在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信息。
4、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所在地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本机关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该企业主管部门向本机关提供了书面证明,认定本项目制造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规定的工业小型企业条件,属于小型企业。
综上,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中标人提供该制造商生产的产品,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行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文件编号
行财采投〔2024〕1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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