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级公安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和“三道防线”装备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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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北 廊坊市 | 采购单位 | 廊坊市公安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公安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和"三道防线"装备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 HB2023098100010006
二、项目名称: 公安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和“三道防线”装备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雄安览众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容城镇容善路90-3号
四、基本情况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和“三道防线”装备建设项目”于2023年10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23年11月8日发布中标公告。2023年11月14日,河北雄安览众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企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11月17日河北企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质疑进行了答复。2023年12月4日,河北雄安览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处理期间因需向雄县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去函调查,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basic#河北企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本级#_#北京永乐辉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_@_@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38-1号云科大厦01栋1212室#_#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_#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31号-259号#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相关供应商#_@_@#FILENAME##_##_#
中标单位“北京永乐辉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制造商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虽与本机关调查数据不符,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货物制造商的企业规模与调查结果相符,并且上述数据的不一致,并未造成货物制造商所属的企业规模范围发生变化,亦未造成中标人因上述数据的不一致,导致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因此,本机关认为,中标人不具有伪造或变造企业规模从而达到谋取中标的主观目的,且未对采购活动产生危害后果,不属于采购法当中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对于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的货物制造商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数据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处理文件编号
廊财采投处〔2024〕1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二、项目名称: 公安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和“三道防线”装备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雄安览众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容城镇容善路90-3号
四、基本情况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和“三道防线”装备建设项目”于2023年10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23年11月8日发布中标公告。2023年11月14日,河北雄安览众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企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11月17日河北企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质疑进行了答复。2023年12月4日,河北雄安览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处理期间因需向雄县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去函调查,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basic#河北企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本级#_#北京永乐辉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_@_@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38-1号云科大厦01栋1212室#_#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_#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31号-259号#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相关供应商#_@_@#FILENAME##_##_#
中标单位“北京永乐辉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制造商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虽与本机关调查数据不符,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货物制造商的企业规模与调查结果相符,并且上述数据的不一致,并未造成货物制造商所属的企业规模范围发生变化,亦未造成中标人因上述数据的不一致,导致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因此,本机关认为,中标人不具有伪造或变造企业规模从而达到谋取中标的主观目的,且未对采购活动产生危害后果,不属于采购法当中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对于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的货物制造商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数据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处理文件编号
廊财采投处〔2024〕1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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