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秦皇岛港股份有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直立式锂电螺栓扳手采购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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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北 秦皇岛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秦皇岛港股份有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直立式锂电螺栓扳手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编号:I130100007505812400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地点:秦皇岛市-海港区
所属行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澄清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1.2业绩要求,将“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完成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直立式锂电螺栓扳手的供货业绩,并提供该项业绩完成后的盖有银行章的银行转账证明或发票。(代理商投标时可提供生产商业绩)”中的“30万元”改为“15万元”。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中第(2)条,将“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完成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直立式锂电螺栓扳手的供货业绩,并提供该项业绩完成后的盖有银行章的银行转账证明或发票。(代理商投标时可提供生产商业绩)”中的“30万元”改为“15万元”。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4(1)业绩中将“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具有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直立式锂电螺栓扳手的供货业绩得2分,从第2份合同起算,本项合计最高分10分。(以上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及该项业绩盖有银行章的银行转账证明或发票扫描件,代理商投标时可提供生产商业绩。)”的“30万元”改为“15万元”。
四、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资料(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注中将“后附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直立式锂电螺栓扳手供货业绩合同,并提供该项业绩完成后的盖有银行章的银行转账证明或发票扫描件。”的“30万元”改为“15万元”。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地点:秦皇岛市-海港区
所属行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澄清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1.2业绩要求,将“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完成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直立式锂电螺栓扳手的供货业绩,并提供该项业绩完成后的盖有银行章的银行转账证明或发票。(代理商投标时可提供生产商业绩)”中的“30万元”改为“15万元”。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中第(2)条,将“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完成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直立式锂电螺栓扳手的供货业绩,并提供该项业绩完成后的盖有银行章的银行转账证明或发票。(代理商投标时可提供生产商业绩)”中的“30万元”改为“15万元”。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4(1)业绩中将“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具有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直立式锂电螺栓扳手的供货业绩得2分,从第2份合同起算,本项合计最高分10分。(以上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及该项业绩盖有银行章的银行转账证明或发票扫描件,代理商投标时可提供生产商业绩。)”的“30万元”改为“15万元”。
四、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资料(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注中将“后附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直立式锂电螺栓扳手供货业绩合同,并提供该项业绩完成后的盖有银行章的银行转账证明或发票扫描件。”的“30万元”改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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